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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水行政管理角度分析长江流域重大水污染事件的特点以及建立长江流域重大水污染事件应急机制的必要性,初步界定长江流域重大水污染事件应急机制的内涵应包括法规体系、工作体系、信息报告体系、应急处置体系四个部分。对其中的应急机制流域立法、不同行政主体在应急机制中的关系、三峡及丹江口水库重点水域应急机制建设及应急工作体系建设等进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