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民行检察队伍建设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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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民事行政检察队伍能力素质亟待提高,一些地方民事行政检察队伍知识结构不够合理,专业化程度不高,高层次、专家型人才匮乏,把握法律政策、办理新类型案件、释法说理、群众工作等能力不强,存在极少数违法违纪办案现象。这些问题的发生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也在不同程序上反映出民行队伍建设工作急需加强。民行检察队伍建设是民行检察业务建设的基础所在,只有队伍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提高了,民行检察业务的质量水平才可能得到提高,才能实现促进民行审判工作公正的最终监督目的。为此,笔者认为:在民事诉讼法实施和行政诉讼法即将修正的背景下,各级检察机关应坚持把队伍建设作为根本和保证,围绕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增强法律监督能力,坚持不懈地加强对民事行政检察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当前,各级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尤其应切实加强队伍建设,切实提高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能力和水平。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加强检察职业道德建设,引导检察人员牢固树立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完善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人才库,加强高层次人才培养。充实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办案力量,保持业务骨干相对稳定,推动队伍专业化建设。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有针对性地开展分类培训和岗位练兵,培养一批精通民事行政检察业务的办案骨干。坚持从严治检、廉洁从检,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维护公正廉洁执法的良好形象。
  一、民行检察人员专业化招录
  各级检察机关尤其是基层检察院要加强民行检察机构建设和人员的合理配备,要根据办案数量可能发生的变化合理调配检察人员,要争取将优秀业务骨干充实到民行检察部门。特别是要将新召录的民法、行政法专业的研究生充实到民行检察岗位,上级院在遴选时考虑特招法院的审判人员充实到民行部门,使办案人员的配备与所承担的办案任务相适应,实现专业对口,提高办案效率,避免由于案多人少而违反法定审查期限的情况发生。
  二、民行检察人员加强岗位练兵,提高业务素质
  一是加强队伍专业化培训。建议市院民行处结合民诉法的学习培训项目,通过集中培训、远程网络教学等形式,大力开展民事行政检察分类培训,提高民事行政检察队伍专业素质。建议近期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和民行检察办案规则的学习培训力度,突出培训重点,丰富培训内容。以业务实训的方式对案件审查、案件汇报、息诉方法进行培训,并且通过情景模拟的方式,对司法实践中接待申诉人,做好息诉止访工作进行研究和探讨,加强广大民行检察人员的实务能力和做好群众工作的本领,切实提高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能力和水平。
  二是加强民事行政检察人才的培养和储备。继续促进有条件的地方实现业务机构分设或增设,规范业务职责,增强办案力量。根据民诉法修改后检察机关案件受理的变化情况,注重研究符合工作任务要求的人员合理配备问题,积极向有关部门和上级检察机关提出意见建议。逐步建立检察机关全国和市、市、自治区两级人才库,推动高层次民事行政检察专业人才培养。结合实际开展业务竞赛和评比活动,培养、发展和使用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人才,推进选派人员到法院挂职办案工作等,不断完善民行检察人才培养和储备机制。就我市来看,建议市院民行处实现每三年举行一次民行检察十佳办案能手暨优秀办案能手业务竞赛活动,发现和培养民行检察人才,并以此为基准建立国家级、市级民行检察人才库,并逐步按按民事、行政、执行等专业设立专业研究小组,打造专家型民商事法律人才,组织其对重大疑难案件集中攻关;建立奖惩机制,尤其要通过树立先进典型和个案表彰,激发民行检察干警爱岗敬业精神;鼓励民行检察人员积极参与全国民行专业委员会论坛、直辖市民行检察理论研讨会、市级检察论坛、市级民法分会年会等研讨会议,积极撰写提交论文,提升民行检察的理论水平,进而带动队伍素质和整体工作水平的提升。
  三、强化自身监督,抓好反腐倡廉建设
  (一)提高对加强自我监督重要性的认识
  民行申诉案件大多直接关系当事人切身利益,检察人员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与当事人、律师接触相对频繁。如果不重视对自身的监督制约,就容易出现违法违纪问题,严重影响监督的公信力。各级检察机关特别是民行部门要切实把强化自身监督放在与强化法律监督同等重要的位置,强化廉洁意识,严守办案纪律,始终做到防微杜渐、警钟长鸣。修改后民诉法对审判人员和执行人员进行约束的规定,同样也适用于检察人员,特别是要严格规范民行办案人员与法官、律师、当事人和中介的关系,健全回避制度,坚决防止检察人员和民事诉讼一方当事人形成利益共同体,坚决防止利用检察监督权谋取私利等违法违纪行为。要自觉接受法院、律师和当事人的制约,重视征求法院对监督工作的意见、建议,认真听取各方当事人及律师的意见。要努力扩大民事检察工作公开范围,拓宽检务公开渠道,确保民事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
  (二)加强教育,强化监督,坚决防止利用民行检察监督权谋取私利修改后民诉法对审判人员和执行人员进行约束的规定,同样也适用于检察人员。各级检察机关要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特别是要严格规范民行办案人员与法官、律师、当事人和中介的关系,坚决防止检察人员和民事诉讼一方当事人形成利益共同体,坚决防止利用检察监督权谋取私利等违法违纪行为。发现违法违纪,以“零容忍”的坚决态度依法严肃查处。要自觉接受法院、律师和当事人的制约,重视征求法院对监督工作的意见、建议,认真听取各方当事人及律师的意见。通过规范办案程序、加强上下级监督、警示教育、健全回避制度、深化检务公开等加强民行检察人员的廉政风险防范,教育,引导民行检察人员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牢固树立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观,弘扬“忠诚、公正、清廉、文明”的检察职业道德,严明办案纪律,规范执法行为,保证公正、高效、廉洁、文明办案。
  (三)恪守民事行政检察人员办案守则
  笔者认为,高检院曾于2006年制定的《民事行政检察人员办案守则(试行)》同样适应于现在的各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人员,包括依法履行民事行政检察职责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和书记员,特将主要内容摘录如下:1、民事行政检察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忠实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坚持合法、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努力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2、民事行政检察人员应当认真、耐心地接待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不得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冷漠、生硬、蛮横、推诿;3、民事行政检察人员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时,应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不得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4、民事行政检察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不得利用职权为本人或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参与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查的接待、宴请等活动,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馈赠;5、民事行政检察人员不得违反规定插手经济纠纷;不得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从事营利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友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6、民事行政检察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发现有属于法律规定应当回避的情形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7、民事行政检察人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不得为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打探案情、通风报信,不得泄露案件承办人和集体讨论的意见及人民检察院内部函件的具体内容等工作秘密;8、民事行政检察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案卷和有关案件材料,不得伪造、隐瞒、涂改、调换、损毁案卷、证据材料和诉讼文书。
  (作者通讯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人民检察院,天津 大港 30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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