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执行中必须恪守的执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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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原则是法的精髓,是法律制定及适用的精神指引。基本原则定下了法律实现的基调,明确了法律实施的方向。行政强制执行会使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处于行政法律关系中的矛盾焦点处,在法律规范不完善的情况下,确立努力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精神指向就显得尤为重要。笔者认为,行政强制执行中要恪守如下原则:
  
  一、法治原则
  
  法治原则,包括实体法治原则和程序正当原则。实体法治原则意指行政强制执行的决定与实施必须依照法的规定。未经相应法律、法规授权,任何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国家行政机关没有法律依据行使了行政强制执行权属于无效行政行为。在行政机关取得行政强制执行权阶段,要求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执行权必须有法律根据。在行政强制执行结束后,法治原则还要求行政机关必须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有效的救济途径。
  行政强制执行作为一种比较激烈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是最基本的要求。如果程序违法,即违反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该行政强制执行应视为无效。如行政机关执行强制执行应当有清晰明确的步骤,遵循以下特别程序:
  第一,执行开始的告诫程序。告诫就是在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主管行政机关为使义务人得以预测其将来不利之法律后果,以督促其履行义务,将所选择的强制方法以及适用情况通知义务人的行为。在正式实施强制执行前,为给义务人再一次主动履行义务的机会,限定适当的义务履行期限。
  告诫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是在合理考虑义务人履行义务所需要的时间的前提下指定履行期限。二是指明一种执行方法。三是告知义务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执行决定做出程序。告诫规定的期限届满,义务人仍未履行义务,行政机关即可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予以强制执行。决定采取的执行方法应同告诫所指出之强制保持一致,除非对义务人有利。执行决定书由行政机关送达。
  第三,实施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执行的方法有执行罚,代执行,直接强制执行。
  
  二、合理适度原则
  
  合理适度原则,包括比例原则和协商原则。比例原则是指行政强制执行的方法应当与所追求的目的、案件的具体情况相适应。比例原则在行政强制执行中的具体要求是:
  第一,行政强制执行应有助于目的的实现。
  第二,在可以实现相同目的的各种方法中,应当选择强制力度最小、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最小的办法。例如,能够以执行罚和代履行执行的则不宜采取直接的强制执行措施,即使是采取了直接强制执行措施,也应当尽可能减少给义务人造成的损失。
  协商原则意指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要首先协商协调以争取合作解决,且在执行过程中也不放弃寻求协商解决的机会。现代行政法越来越强调行政相对人的主体地位,也越来越强调行政相对人和行政主体的合作。这种精神渗透到行政强制执行中,就要求行政强制执行机关首先督促相对人自觉履行义务,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公共利益。在采取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前,必须告诫行政相对人,通过说服教育工作,给予行政相对人依法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的机会。同时,在行政相对人无法自我履行时,行政机关应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三、人性化原则
  
  人性化原则,包括人权原则和救济原则。基本人权保障是行政强制执行的法律底线。行政强制执行无论从直观上看还是从其本质分析,它都是对个人权益的侵入,对相对人来说是一种不利益、负担。虽然这种权力的存在有其正当性,但应以保障基本人权为制度设计和权力运作的法律底线。强制权的实施不能侵犯到人之为人的基本权利,否则,行政强制制度的正当性基础将荡然无存。
  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就是督促行政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这往往使人们只注重追求行政效率而忽视人权保障。从现实来看,行政强制执行中存在的绝大部分问题都与忽视尊重和保障人权有关。拆迁、征地、城市管理等行政强制执行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已成为影响政府形象、侵犯基本人权的突出问题,并或多或少成为人们怀疑行政强制执行是否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的主要因素。
  首先,对于基本的生存权尤其需要注重保护。如奥地利行政强制执行法规定:“金钱给付的强制执行,以不影响受执行人最低限度的生活及不妨碍法定赡养义务的履行为限”。
  其次,人性化主要是执行手段的人性化。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时始终要牢记执行是为了公共福祉,不是为了让相对人服从,手段上要拒绝暴力,崇尚理性、讲究智慧。
  救济原则是指在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要给予行政相对人充分的救济途径以保障其合法权益。救济应是整个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的必备考量,我国现行法律只对行政强制措施给予救济,笔者认为,对行政强制执行也应给予相应的救济。
  行政强制执行是一个行为过程,包括告诫、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的实施三个阶段,应分阶段给予救济。如告诫阶段,并不仅仅是一种通知,它有“明确的强制执行方式”这一项内容,因而就存在违法可能,如选择强制执行方式的错误,或者代履行当中故意采取不适当的方式、增加义务人负担的违法可能。因此,对告诫不服,被执行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即便被普遍认为属于事实行为的强制执行实施阶段,虽对其不能够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但也要为相对人提供声明异议和国家赔偿两种救济方式。
  
  参考文献:
  [1]翁岳生,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2]傅士成行政强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3]应松年,论行政强制执行,中国法学,1998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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