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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由城管打人和城市房屋拆迁等问题引发的公权与私权的对抗冲突,反映出我国社会飞速发展与民主制度的脱节,是我国社会转型期必须正视的问题。如何规制无边界公权,维护合法私权,进而确立公权力与私权利平衡的机制,关系到我国民主、法治的建设进程,关系到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稳定。而公民社会的理论框架正是基于破除公私对立的困境而提出的,是未来政治发展的方向。
关键词:公权 私权 关 协调
一、公权与私权的概念解析
私权的本义指公民、企业以及社会组织在自主、平等的社会生活、经济生活中所拥有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包括公民财产权(物权、债权、继承权、知识产权中的物质收益权),公民的人身权(人格权、身份权等),企业的财产权和商誉权等。
公权也称公共权力,公权的拥有者是具有政治权利的公民和这些公民选举、组织的国家。公权从本质上讲是服务于私权社会的,调整私权社会中的关系和矛盾,主要是通过立法、司法、行政等手段谋求社会秩序稳定,经济发展和公共福利,是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的行政活动。
二、公权与私权的关系
多数学者认为:公权与私权并不是天生的矛盾两派,相反,他们应当是应对方而生的。私权是生活在社会中的人和企业、社会组织的各种“生活”权利,应当是自主、自由、平等的,在没有合法依据的前提下,要严格保护私权,公权不得介入。只有出现了私权的被侵害、违法和冲突时,并且是在法律条款的强硬支撑下,公权才能介入来保护、裁决、制裁纠纷和不平等。
以权利为本位还是以权力为本位是处理权利与权力关系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对此有两种根本对立的理论,即权利本位论和权力本位论,[1]一方面,权利是权力的本源。另一方面,权力又是权利的保障。两者是衍生与本原、手段与目的的关系。按照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国家权力是公民让渡其全部“自然权利”而获得的。这就是说,国家权力的来源是公民的权利,公民的权利是国家权力合法存在的依据。没有公民的权利,也就没有国家的权力。公民之所以要国家权力,是为了通过国家权力来保障自己的权利、发展自己的权利。因为公权带有国家强制力,是保护私权最有效的工具,是其他权利保护措施无法相比的。因此,在现实社会经济生活中,不受保护的权利是无法实施的,不受保护的权利等于没有权利。
在某些情况下,公权与私权是此长彼消的反比关系。公权的设定与运行,无不关联着私权;公权的设定和行使可以直接或间接地限制甚至剥夺私权;私权的设定和行使则又直接或间接地制约着公权。因此,在设定公权力时,如果只考虑公共管理的方面,而不兼顾公众利益的方面,就将导致公众利益受损,公权扩大将意味着私权缩小。公权之于私权的关系,就有如权利义务的关系一样,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一种此长彼消的关系。
三、如何协调公权与私权的关系
当前,我们确立小国家大社会、私法优于公法、私权优于公权的指导思想,这是由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决定的。[2]市场经济制度是建立在交换的基础上,所谓的交换,实质就是财产权的交换。如果财产权不明确,交换就无法进行。交换不能进行,资源的优化组合和利用就要受阻。所以为了交换,主体必须对所交换物品享有明确的、排他的、可以自由支配的所有权。
我们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处理公权和私权的关系:
(一)完善公法制度加强对公权的制约
私权的保护,需要对公权予以制约,制约公权需要通过完善公法制度予以解决。完善公法制度,就是要明确权力的范围和行使程序。首先,修改和完善行政组织法,明确权力和权力之间的界限,防止重复干预和多头管理对私权造成的多次侵犯。其次,要规范公权力行使的方式的。国家机关权力再大,其行使方式是严格公开的,那么对私权的侵害也不会太大,相反,即使公权力很小,如果行使方式没有程序制约,可以任意行使权力,那么也会给私权造成重大威胁。再次,要将行政责任法制化,明确各级行政首长的责任。公法设立之目的在于保障人民的私权,政治国家应服务于公民社会,公权力不得任意侵犯私权利,行使公权力的目的恰恰是为了保护公民的私权利。
(二)完善私法制度划定私权的存在空间
私权的保障是由私法和公法共同来完成的,但是没有私法对私权的内涵和外延的规定,没有私法对私权利存在空间的界定,极有可能使得公权力擅自闯入市民社会的生活领域,肆意践踏市民的私权利。可见,以民法为核心内容的私法划分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边界,既接受国家的保护和必要干预,又抵制公权的恣肆滥施。因而,完善的私法的是私权保护的关键。但是,我国的私法制度很不完善。私法制度的缺失,造成了我国私权保护的乏力。只有建立完善的私法制度,私权的保护才能落到实处。对于公权来讲,法无授权即为禁止;而对于私权来讲,法无禁止即为合法。
总之,要建设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的和谐社会,首先是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公权与私权的和谐。然而,在一定社会发展阶段,社会总的权力是一个定量,而公权、社会权力与私权之间则成反比例关系。在这三种权力中,私权是基础,社会权力是调节器,公权则是手段。要实现相互之间的和谐,就需要使政府权力与责任分配达到均衡,如果政府控制经济资源多、干预市场多而提供服务少、提供公共产品少,那么公权力、社会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比例就会失衡。
注释:
[1] 刘晓燕.浅议权利和权力[J].北方工业大学学报,1999,(4).
[2] 陶鹤山.市民群体和制度创新——对中国现代化主体的研究[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1.194.
参考文献:
[1]夏勇.人权概念的起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2]林喆.权力的交换与交换的权力[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3]罗素.权力论[M].北京:东方出版社,1998.
[4]刘晓燕.浅议权利和权力[J].北方工业大学学报,1999,(4).
[5]周璇,王琰.试论我国公民社会发展的路径[J].法制与社会,2009,(1).
作者简介:杨庶豪(198.10—),男,山东东营人,四川大学法学院2010级诉讼法专业研究生。
关键词:公权 私权 关 协调
一、公权与私权的概念解析
私权的本义指公民、企业以及社会组织在自主、平等的社会生活、经济生活中所拥有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包括公民财产权(物权、债权、继承权、知识产权中的物质收益权),公民的人身权(人格权、身份权等),企业的财产权和商誉权等。
公权也称公共权力,公权的拥有者是具有政治权利的公民和这些公民选举、组织的国家。公权从本质上讲是服务于私权社会的,调整私权社会中的关系和矛盾,主要是通过立法、司法、行政等手段谋求社会秩序稳定,经济发展和公共福利,是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的行政活动。
二、公权与私权的关系
多数学者认为:公权与私权并不是天生的矛盾两派,相反,他们应当是应对方而生的。私权是生活在社会中的人和企业、社会组织的各种“生活”权利,应当是自主、自由、平等的,在没有合法依据的前提下,要严格保护私权,公权不得介入。只有出现了私权的被侵害、违法和冲突时,并且是在法律条款的强硬支撑下,公权才能介入来保护、裁决、制裁纠纷和不平等。
以权利为本位还是以权力为本位是处理权利与权力关系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对此有两种根本对立的理论,即权利本位论和权力本位论,[1]一方面,权利是权力的本源。另一方面,权力又是权利的保障。两者是衍生与本原、手段与目的的关系。按照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国家权力是公民让渡其全部“自然权利”而获得的。这就是说,国家权力的来源是公民的权利,公民的权利是国家权力合法存在的依据。没有公民的权利,也就没有国家的权力。公民之所以要国家权力,是为了通过国家权力来保障自己的权利、发展自己的权利。因为公权带有国家强制力,是保护私权最有效的工具,是其他权利保护措施无法相比的。因此,在现实社会经济生活中,不受保护的权利是无法实施的,不受保护的权利等于没有权利。
在某些情况下,公权与私权是此长彼消的反比关系。公权的设定与运行,无不关联着私权;公权的设定和行使可以直接或间接地限制甚至剥夺私权;私权的设定和行使则又直接或间接地制约着公权。因此,在设定公权力时,如果只考虑公共管理的方面,而不兼顾公众利益的方面,就将导致公众利益受损,公权扩大将意味着私权缩小。公权之于私权的关系,就有如权利义务的关系一样,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一种此长彼消的关系。
三、如何协调公权与私权的关系
当前,我们确立小国家大社会、私法优于公法、私权优于公权的指导思想,这是由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决定的。[2]市场经济制度是建立在交换的基础上,所谓的交换,实质就是财产权的交换。如果财产权不明确,交换就无法进行。交换不能进行,资源的优化组合和利用就要受阻。所以为了交换,主体必须对所交换物品享有明确的、排他的、可以自由支配的所有权。
我们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处理公权和私权的关系:
(一)完善公法制度加强对公权的制约
私权的保护,需要对公权予以制约,制约公权需要通过完善公法制度予以解决。完善公法制度,就是要明确权力的范围和行使程序。首先,修改和完善行政组织法,明确权力和权力之间的界限,防止重复干预和多头管理对私权造成的多次侵犯。其次,要规范公权力行使的方式的。国家机关权力再大,其行使方式是严格公开的,那么对私权的侵害也不会太大,相反,即使公权力很小,如果行使方式没有程序制约,可以任意行使权力,那么也会给私权造成重大威胁。再次,要将行政责任法制化,明确各级行政首长的责任。公法设立之目的在于保障人民的私权,政治国家应服务于公民社会,公权力不得任意侵犯私权利,行使公权力的目的恰恰是为了保护公民的私权利。
(二)完善私法制度划定私权的存在空间
私权的保障是由私法和公法共同来完成的,但是没有私法对私权的内涵和外延的规定,没有私法对私权利存在空间的界定,极有可能使得公权力擅自闯入市民社会的生活领域,肆意践踏市民的私权利。可见,以民法为核心内容的私法划分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边界,既接受国家的保护和必要干预,又抵制公权的恣肆滥施。因而,完善的私法的是私权保护的关键。但是,我国的私法制度很不完善。私法制度的缺失,造成了我国私权保护的乏力。只有建立完善的私法制度,私权的保护才能落到实处。对于公权来讲,法无授权即为禁止;而对于私权来讲,法无禁止即为合法。
总之,要建设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的和谐社会,首先是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公权与私权的和谐。然而,在一定社会发展阶段,社会总的权力是一个定量,而公权、社会权力与私权之间则成反比例关系。在这三种权力中,私权是基础,社会权力是调节器,公权则是手段。要实现相互之间的和谐,就需要使政府权力与责任分配达到均衡,如果政府控制经济资源多、干预市场多而提供服务少、提供公共产品少,那么公权力、社会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比例就会失衡。
注释:
[1] 刘晓燕.浅议权利和权力[J].北方工业大学学报,1999,(4).
[2] 陶鹤山.市民群体和制度创新——对中国现代化主体的研究[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1.194.
参考文献:
[1]夏勇.人权概念的起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2]林喆.权力的交换与交换的权力[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3]罗素.权力论[M].北京:东方出版社,1998.
[4]刘晓燕.浅议权利和权力[J].北方工业大学学报,1999,(4).
[5]周璇,王琰.试论我国公民社会发展的路径[J].法制与社会,2009,(1).
作者简介:杨庶豪(198.10—),男,山东东营人,四川大学法学院2010级诉讼法专业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