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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下,在我们教育界“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成了教师一切教学行为的最高宗旨。事实上,在教师队伍中,确有部分教师业务素质差,教学水平低,面对犯错误的学生,动辄就讽刺挖苦,声色俱厉地批评,甚至拳脚相加,对学生的心灵、肉体造成巨大的伤害。在这种背景下,“不得体罚、变相体罚和侮辱学生人格尊严”就成了学生的防护墙。凡事有利也有弊,因为这些规定缺乏度和量的限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它又成了教师的“紧箍咒”,而咒语却掌握在除教师以外的所有人手中。这些年,教师因为批评、惩罚学生被告上法庭甚至丢掉饭碗的大有人在(还有的教师被学生打)。如此沉重的代价,让绝大多数教师学会了睁只眼,闭只眼,在学生犯错误时退避三舍,难怪许多教师都达成了这样一个共识:学生是摸不得屁股的老虎。缺少有效的纪律约束,学生“为所欲为”,而“青少年道德大滑坡”就是这种教育状态下的真实写照。对此,不能不引起教育界对惩戒教育的重新思考和定位。
惩戒教育是教育的组成部分
夸美纽斯曾经在他的《大教学论》中专章论述过纪律问题。他一方面不希望“学校充满呼号与鞭挞的声音”;另一方面又明确指出:“我们可以从一个无可争辩的命题开始,就是犯了过错的人应该受到惩戒。他们之所以应受惩戒,不是由于他们犯了过错(因为做了的事情不能变成没有做),而是要使他们日后不再犯错。”所以,“凡是需要惩戒的地方,教师就没有权利不惩戒。在必须惩戒的情况下,惩戒不仅是一种权利,而且是一种义务”。学生在成长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犯下一些或大或小的错误,学校教育必须让学生明白犯了错误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这就免不了要受到相应的惩戒。
尊重教育不是万能教育。尊重教育是以表扬、赏识为主的说服教育,它与愉快教育、成功教育是孪生兄弟(妹)。学生犯了错误,只要老师和风细雨地摆事实讲道理,学生就能认识到错误并改正它。然而在很多时候、很多情况下,这只能是一种不切实际的美好愿望。如果对这种教育给予过高的期望是有害的,因为它无形中淡化了对学生的纪律约束。如果一个学生顽劣到搅得正常上课都无法进行了,他就侵害了其他学生受教育的权利,那么让他离开教室或停学几天,剥夺他相应受教育的权利,于情于理都是讲得过去的。
惩戒是学生健康成长的需要
教育的终极目标是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新人,无序状态下成长起来的青少年,对纪律都没有建立起起码的敬畏,又怎能遵纪守法,又谈何法制观念?任何事物的发展都要遵循一定的规则,谁游戏规则,谁践踏法则,谁就要被“黄牌警告”甚至红牌罚下,以至终身禁赛。教育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向学生投降。就像一棵成长的小树,为保住“顶尖优势”,让其茁壮成长乃至成材,不打树杈是不行的,如果打掉“树杈”是短痛,那么任由学生自由发展,缺乏起码的是非观和纪律观,带给家庭、社会乃至我们这个民族的将是长痛。
淬火效应告诉我们,金属工件加热到一定温度后,浸入冷却剂(油、水等)中,经过冷却处理,工件的性能更好、更稳定。对于娇生惯养的这一代学生,对其进行一些小小的惩罚,施以“挫折教育”,让他们对自己的行为承受相应的责任,这样更能锻炼学生的心理承受能力,让学生的心理日趋成熟。这对于学生将来踏上社会,健康地生活无疑是一剂良药。
惩戒是教师快乐从教的保证
“以学生为中心”之思想的泛滥,同时也是对教师人格、尊严的一种藐视。教师承担着教书和育人的双重责任,一方面学校、家长、学生都要成绩,但没有相应的纪律保障,教学成绩便是空中楼阁,在这种情况下,教师已经陷入进退维谷的境地。成绩低了,愧对“人类灵魂工程师”的光荣称号;言行稍有过激,便会背上“体罚”的罪名,惹火烧身。教师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工作中无法体会到工作的乐趣,长此以往,教师便失去了前进的动力和工作的激情,随之而来的是教师的职业倦怠症。“对于从事着塑造人这一崇高职业的教师来说,如果他的动力不是来自于热爱,而仅仅是来自于压力,这样的塑造,其结果肯定是十分可怕的”。试想,长期处在一种不满、愤慨、倦怠状态下的教师,生活中哪有幸福可言?工作起来又怎能不糟糕透顶?
惩戒需要有“法”可依
不能批评的教育不是教育,但“极严酷的惩戒好处很少,它在教育上的害处还很大”。由于无矩可循,无法可依,教师在管理学生的过程中,很难把握惩戒的度和量,实际上这是一种“人治”,“人治”的危害在于政策的随意性很大,个体差异大,这样也就难以避免殃及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种种祸患了。
《中小学生守则》、《日常行为规范》等对学生的行为都有原则上的规定,但诸如学生在课堂讲话、做小动作、迟到早退、打架斗殴、顶撞教师等行为,各学校却缺乏相应的、明确的处罚细则,并且没有规定教师对违纪学生进行处罚的相应权限。这一点,外国的许多学校与我们的学校就不同。如美国学校就规定,如果学生上课做小动作,教师有权罚他离开教室10分钟,或不得吃午餐等。教师处罚学生的最大权限是让学生放学后留校半小时。对严重违纪的学生如打架等,学校可以罚其星期六上学或三天不准上学,直到开除学籍。校规校纪,涉及学生在校生活的方方面面,人手一册,如有触犯,教师、学校根据自己的权限进行处理,这样使惩戒有章可循,易于操作。在韩国,学生犯了错,教师作为长辈还可以打屁股,只要不过分就可以。
“国有国法,校有校规”。要想用好惩戒这种教育方法,保证教育的健康发展,各地教育主管部门及学校应制定切合本地教学实际情况的管理法规和纪律要求,向全体学生公布惩戒条例,让教师成为一名“校规”的执行者,明确自己在教学管理行为中的角色和所应承担的责任,做到依“法”行事,从根本上摆脱对学生管理左右为难的尴尬局面,保证学生健康成长。
(作者单位:山东省昌邑市双台乡双台初中)
惩戒教育是教育的组成部分
夸美纽斯曾经在他的《大教学论》中专章论述过纪律问题。他一方面不希望“学校充满呼号与鞭挞的声音”;另一方面又明确指出:“我们可以从一个无可争辩的命题开始,就是犯了过错的人应该受到惩戒。他们之所以应受惩戒,不是由于他们犯了过错(因为做了的事情不能变成没有做),而是要使他们日后不再犯错。”所以,“凡是需要惩戒的地方,教师就没有权利不惩戒。在必须惩戒的情况下,惩戒不仅是一种权利,而且是一种义务”。学生在成长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犯下一些或大或小的错误,学校教育必须让学生明白犯了错误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这就免不了要受到相应的惩戒。
尊重教育不是万能教育。尊重教育是以表扬、赏识为主的说服教育,它与愉快教育、成功教育是孪生兄弟(妹)。学生犯了错误,只要老师和风细雨地摆事实讲道理,学生就能认识到错误并改正它。然而在很多时候、很多情况下,这只能是一种不切实际的美好愿望。如果对这种教育给予过高的期望是有害的,因为它无形中淡化了对学生的纪律约束。如果一个学生顽劣到搅得正常上课都无法进行了,他就侵害了其他学生受教育的权利,那么让他离开教室或停学几天,剥夺他相应受教育的权利,于情于理都是讲得过去的。
惩戒是学生健康成长的需要
教育的终极目标是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新人,无序状态下成长起来的青少年,对纪律都没有建立起起码的敬畏,又怎能遵纪守法,又谈何法制观念?任何事物的发展都要遵循一定的规则,谁游戏规则,谁践踏法则,谁就要被“黄牌警告”甚至红牌罚下,以至终身禁赛。教育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向学生投降。就像一棵成长的小树,为保住“顶尖优势”,让其茁壮成长乃至成材,不打树杈是不行的,如果打掉“树杈”是短痛,那么任由学生自由发展,缺乏起码的是非观和纪律观,带给家庭、社会乃至我们这个民族的将是长痛。
淬火效应告诉我们,金属工件加热到一定温度后,浸入冷却剂(油、水等)中,经过冷却处理,工件的性能更好、更稳定。对于娇生惯养的这一代学生,对其进行一些小小的惩罚,施以“挫折教育”,让他们对自己的行为承受相应的责任,这样更能锻炼学生的心理承受能力,让学生的心理日趋成熟。这对于学生将来踏上社会,健康地生活无疑是一剂良药。
惩戒是教师快乐从教的保证
“以学生为中心”之思想的泛滥,同时也是对教师人格、尊严的一种藐视。教师承担着教书和育人的双重责任,一方面学校、家长、学生都要成绩,但没有相应的纪律保障,教学成绩便是空中楼阁,在这种情况下,教师已经陷入进退维谷的境地。成绩低了,愧对“人类灵魂工程师”的光荣称号;言行稍有过激,便会背上“体罚”的罪名,惹火烧身。教师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工作中无法体会到工作的乐趣,长此以往,教师便失去了前进的动力和工作的激情,随之而来的是教师的职业倦怠症。“对于从事着塑造人这一崇高职业的教师来说,如果他的动力不是来自于热爱,而仅仅是来自于压力,这样的塑造,其结果肯定是十分可怕的”。试想,长期处在一种不满、愤慨、倦怠状态下的教师,生活中哪有幸福可言?工作起来又怎能不糟糕透顶?
惩戒需要有“法”可依
不能批评的教育不是教育,但“极严酷的惩戒好处很少,它在教育上的害处还很大”。由于无矩可循,无法可依,教师在管理学生的过程中,很难把握惩戒的度和量,实际上这是一种“人治”,“人治”的危害在于政策的随意性很大,个体差异大,这样也就难以避免殃及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种种祸患了。
《中小学生守则》、《日常行为规范》等对学生的行为都有原则上的规定,但诸如学生在课堂讲话、做小动作、迟到早退、打架斗殴、顶撞教师等行为,各学校却缺乏相应的、明确的处罚细则,并且没有规定教师对违纪学生进行处罚的相应权限。这一点,外国的许多学校与我们的学校就不同。如美国学校就规定,如果学生上课做小动作,教师有权罚他离开教室10分钟,或不得吃午餐等。教师处罚学生的最大权限是让学生放学后留校半小时。对严重违纪的学生如打架等,学校可以罚其星期六上学或三天不准上学,直到开除学籍。校规校纪,涉及学生在校生活的方方面面,人手一册,如有触犯,教师、学校根据自己的权限进行处理,这样使惩戒有章可循,易于操作。在韩国,学生犯了错,教师作为长辈还可以打屁股,只要不过分就可以。
“国有国法,校有校规”。要想用好惩戒这种教育方法,保证教育的健康发展,各地教育主管部门及学校应制定切合本地教学实际情况的管理法规和纪律要求,向全体学生公布惩戒条例,让教师成为一名“校规”的执行者,明确自己在教学管理行为中的角色和所应承担的责任,做到依“法”行事,从根本上摆脱对学生管理左右为难的尴尬局面,保证学生健康成长。
(作者单位:山东省昌邑市双台乡双台初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