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实施,对帮助贫困大学生完成学业起到了推进作用。但虽走过了十年,目前助学贷款的进展较为缓慢。因此,针对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及发展现状,以及目前国家助贷政策落实的瓶颈问题,和提出在国家助贷体系中引入保险机制,就是用市场化手段解决助贷款瓶颈问题。最后论述了引入保险机制对国家助学贷款产生的深远意义。
关键词:学贷险;国家助学贷款;商业保险
中图分类号:F860.589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02-0099-04
自1999年我国开办国家助学贷款以来,已经走过了10个年头。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实施,对于帮助贫困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但总体而言,国家助学贷款的进展一直较为缓慢,贷款覆盖面远未达到国家期望的目标。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国家助学贷款的政策性与商业银行的营利性不匹配。银行贷款发放积极性不高,惜贷现象较为普遍,国家助学贷款推行难的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从而国家助学贷款信用保险的出现,提出了保险参与国家助学贷款的全新运作模式,推出了国家助学贷款信用保险(以下简称学贷险)意在通过商业保险的方式转移和承接贷款风险,运用保险企业经营管理风险的专业能力和优势,解决国家助学贷款发放的风险问题,消除银行的后顾之忧,进一步推动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发展。学贷险,作为国家助学贷款的“加速器”和“推动器”,将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职能,对改变目前国家助学贷款现状,推动国家助学贷款的第三次提速将会起到有力的推动作用。
一、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及发展现状
(一)国家助贷政策及发放情况
1999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试行)》,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沈阳、武汉、南京、西安等8个城市进行国家助学贷款的试点工作,2000年秋季开始在全国全面推广。2004年,由于学生违约率太高,国家助学贷款突然被银行大面积叫停。
在此背景下,2004年6月,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170号,简称新政策),进一步推动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开展。新政策总结了国家助学贷款违约率居高不下以及银行积极性不高的政策设计和运行机制上的缺陷,建立了以风险补偿机制为核心的国家助学贷款新政策、新机制。相对老政策而言,有以下几方面变化:(见表)
新政策的实施对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1999年至2004年6月,五年期间国家助学贷款仅发放了52亿元,而2004年新政策实施后,一年就发放了51亿元。(如图1所示)
新政策实施后,虽然贷款发放规模有较大提高,但总体进展还是缓慢,覆盖面还远远不能满足助贷政策的要求。
截至2006年,我国高校在校生人数已达2 500多万人。按目前统计的贫困生比例20%计算,一年就有近500万的大学生需要国家助学贷款资助。而截至2006年,国家助学贷款覆盖面总体还不足5%,尚有15%的贫困生即至少350万人无法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按每人5 000元计算,一年贷款缺口就近175亿元。随着每年招生人数的增加,贷款缺口随之扩大。
从图1可以看出,虽然新机制实施初期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量有大幅度的提高,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量又逐渐趋缓,助学贷款推行难的问题还是没有得到较好的解决。
与此同时,从全国整体范围来看,国家助学贷款违约率一直居高不下。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负责人在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全国联网运行新闻发布会上曾表示,助学贷款违约率高达28.4%,国家助学贷款已经逐渐成为商业银行的高风险贷款领域。
(二)商业银行助学贷款的管理模式
商业银行在国家助学贷款发放及管理长期的实践中,逐步形成了如下运作模式:助学贷款按照个人贷款的管理模式进行管理,归口各银行分行个贷部门管理,并指定经办支行负责具体的实务操作管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准入管理(助贷中心的招投标管理)由分行个贷部门负责。贷前管理通过银校协议,由高校初审后由经办支行审贷发放。贷中管理以经办支行与学生面签“还款协议”(还款计划书或还款确认书)为核心工作。贷后管理主要是经办支行进行催收和贷款回收工作。
二、银行的借贷已成为目前国家助贷政策落实的瓶颈
(一)银行的助贷信用风险不锁定,助学贷款的覆盖率就很难达到国家助贷政策目标的要求
国家助学贷款是一种无担保的信用贷款。目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还十分薄弱,国家个人征信系统才刚刚起步,在信息收集、开放范围、配套法律制度的建立等方面都不尽完善,对借款学生的诚信评价体系也没有建立。在没有信用等级评估的基础上发放贷款本身意味着较大的风险。再加上国家助学贷款具有某些政策性贷款的特征,少数学生有故意拖欠国家贷款的侥幸心理,一些收入状况转好的学生也不愿还贷。
由于国家助学贷款单笔金额小,笔数多,贷款学生点多面广,信息变化频繁,银行没有足够的人力去进行正常的贷后管理工作。同时,助学贷款在银行的信贷规模中占比较小,从经营成本的角度考虑,银行并不会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去进行风险控制,造成学生违约情况的加剧。风险补偿金的政策设计,一定程度上消化了银行的坏账损失,但如果学生违约率高于风险补偿金的比例时,银行信贷风险则不能通过风险补偿金来锁定,超出部分对银行来说属于不可控的范围,银行将面临敞口的风险。银行信贷风险不能锁定,与银行的谨慎性原则产生矛盾,这就决定了商业银行没有足够的动力去发放国家助学贷款。过高的违约率,导致未参与国家助学贷款项目的银行止步不前,参与国家助学贷款的银行贷款发放积极性不高,贷款发放率较低,普遍无法达到当地助贷管理中心下达的发放标准。
(二)助学贷款的高操作成本影响了商业银行开办助学贷款的积极性
国家助学贷款属于零售业务,服务对象十分分散,与一般性商业贷款相比,单笔贷款金额小、收益低,难以形成规模效益,经营成本大。在贷款审核和发放阶段,从办理助学贷款申请到签订合同等需要经过一系列复杂手续,贷款的信用调查、审批和发放等都会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操作成本很大。随着分配制度的改革,学生的择业面会更加宽广,毕业去向也将更加难以确定,而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不完善,进一步加大助学贷款的贷后管理成本。据调查了解,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家庭大多住在偏远的农村,交通、通讯都很不方便。经济困难学生中来自农村的占75%,来自中、小城市的占24.6%,来自大城市的只有0.4%。如果借款学生不主动还本付息,银行根本不可能逐一上门催收,即使实施追欠工作,由此带来的到期贷款归还和催收工作将会耗费很多时间、人力、物力和财力,使风险管理成本加大。这就使银行的付出成本加上承担的风险与获得的收益极不对称,极大地影响了银行开办此项业务的积极性。
由此可见,银行较高的运营管理成本,以及对学生信贷风险的忧虑,与银行商业运作的营利性目标形成强烈的反差,影响了银行参与国家助学贷款的热情,导致出现了各家银行在助学贷款上的惜贷局面,制约了国家助学贷款的发展。
三、国家助贷体系中引入保险机制,就是用市场化手段解决助贷瓶颈问题
在国家助学贷款体系中,银行占据了主导地位,银行对助学贷款的态度和重视程度,决定了国家助贷发放的规模和国家助学贷款覆盖率。商业银行经营的特点决定了其对风险的谨慎,虽然国家在助学贷款政策上,给予了风险补偿金等优惠政策,仍不足以推动银行积极发放助学贷款,说明国家在助贷运作体系中,助贷与银行的经营目标不统一,业务类型不匹配。在上一部分,我们分析了银行借贷是目前国家助贷政策落实的瓶颈,借贷的原因是助学贷款的信贷风险高和助贷的工作量大。那么,有没有办法来解决瓶颈问题,推动国家助学贷款的发展呢?我们的答案是,利用市场化的手段,引入保险机制,转移和锁定贷款风险,矫正并促使助贷与银行盈利性目标统一,业务类型相对匹配。通过金融分工,提高金融效率,通过多方合作,实现“共赢”。
(一)助学贷款引入保险机制,可以通过金融分工,提高金融效率
国家助学贷款是贷款期限较长,信贷风险较高,操作成本较高,涉及的主体和环节较多的一个管理型产品。在助学贷款中引入保险机制,实现银行和保险违约信用风险的互换,将国家财政支付的风险补偿金转化为保费支出,由专业经营风险的保险公司负责贷前审核以及贷后的管理和追偿,学生违约的信贷风险转化为保险公司的赔款支出。“银行——保险”的合作,合作双方都可以扬长避短,银行专注于擅长的信贷管理,保险专注风险管理。其结果是通过这种金融分工,导致金融效率的提高,实现了“双赢”。
(二)学贷险锁定了银行的信贷风险,有利于解除银行的后顾之忧
如果引入了保险机制,学生违约的信贷风险,就从银行转移到保险公司,通过商业保险的方式锁定了银行信贷风险,消除了敞口风险的担忧,银行经营助学贷款就有了预期,通过介入和扩大助学贷款,银行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的前提下获取稳定的信贷息差收入。同时,银行以此为营销手段,积极争取学校金融资产的业务和教师学生的银行卡业务等成为可能,银行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的动力就大大增强。
在这种制度设计下,助学贷款业务不仅不会成为银行的包袱或“鸡肋”,反而成为各家银行竞相争取的优质业务或重要的营销手段,这将大大提高银行承办助学贷款业务的积极性,有助于银行扩大发放学校的范围和发放规模。
(三)助学贷款引入保险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银行的工作量
助学贷款引入保险机制,在国家助学贷款运行体系中增加了保险主体(实际上是运作成本不变的情况下,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到国家助学贷款体系中),虽然增加了投保和索赔的事项,但由于分散到开办国家助学贷款的支行去操作,同时操作的大量工作是采用电子数据传输,因此工作量并不是很多。通过投保学贷险,保险公司负责贷前审核以及贷后的管理和追偿,一方面减少了银行在国家助学贷款业务上的操作成本,另一方面又加强了银行对助贷业务风险的认识,和保险公司共同加强对风险的控制。此外,投保学贷险后,通过保险公司的核保,对贷款申请资料、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实际上是对银行的贷款发放多把了一道关,是对银行贷款发放工作的一次审核,可以帮助银行提高贷款发放的规范性。(见表2)
四、引入保险机制对国家助学贷款产生的深远意义
(一)保险专注风险管理的结果将推动助贷风险的下降
保险公司在国家助学贷款体制中的角色定位是属于风险管理者,按照银保的合作分工,保险专注于风险管理。同时,保险公司也是助贷风险的最终承担者,在整个助贷的环节链上,保险公司最有动力去做风险管控。风险控制的好坏,体现了保险公司的经营能力,决定了保险公司的经营业绩。只有积极参与风险管理,降低国家助学贷款的违约风险,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才能得到有效的控制和化解,才能最终实现保险和银行的 “双赢”。也只有在风险管控的前提下,学贷险业务的经营才有生命力,才能保持健康、长期和稳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可以预见的是,在引入保险机制参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后,在各方的共同作用下,助贷风险必然会在一定时间段后呈现下降趋势。
(二)引入保险机制将会实现国家助学贷款的第三次提速
引入保险机制的国家助学贷款,银行贷款风险得以转移和化解。在解决了银行后顾之忧的前提下,贷款覆盖面将会进一步扩大,贷款发放人数和发放规模将会进一步提高。通过保险主体的介入,既能使国家助学贷款更加高效地运转起来,又有利于推进国家个人诚信制度的建设和发展,最终实现国家助学贷款运行机制的良性循环。引入保险机制,对实现国家助学贷款的第三次提速将会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
云南省国家助学贷款在引入保险机制前,商业银行因担心助学贷款违约率过高而控制了助学贷款的发放额度。《中国青年报》2006年8月发表的《云南2005学年约8000万元助学贷款未能按期发放》对此事进行了报道和分析。在引入保险机制后,中国农业银行云南省分行将2004年6月以来新机制下的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全部统一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学贷险,在2007年还新增了6所贷款发放学校。
黑龙江省国家助学贷款在引入学贷险后,保险公司与当地商业银行——哈尔滨商业银行合作,共同推进全省共60所高校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该行还专门为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成立了助贷发放支行。而在此之前,该省助贷业务仅惠及24所高校,且参与的几家银行已停止签订新的借款合同,只对已签订的借款合同继续履行贷款发放义务,致使该省助贷业务处于半停滞状态。引入保险机制后,助学贷款覆盖面从原来的24所学校扩大到目前的60所学校,新增助学贷款发放9 160 万元,惠及19 549人。引入保险机制的国家助学贷款,充分调动了银行参与国家助学贷款的积极性,扩大了贷款覆盖面。
(三)助学贷款引入保险机制,可以实现多方“共赢”
在国家助学贷款体系中,引入商业保险机制,能够形成政府、教育部门、学生、银行、保险多方共赢的局面。对政府而言,在不增加政府财政支出的情况下,通过机制的创新,使国家助学贷款参与主体增多,风险管控能力增强,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可以得到充分的落实;同时,通过有效的风险管理手段和深入的诚信宣传,可以增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从而提高学生群体的诚信意识,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对学校而言,能够有效解决贫困学生拖欠学费的问题,有效缓解学校教育经费的不足,解除学校的后顾之忧,能够专注于教学科研和人才的培养;对贫困学生而言,不会因为经济困难而辍学,也缓解了贫困家庭的经济负担,同时通过贷款的方式解决学费问题,毕业后通过自己的劳动归还贷款,有利于培养自立精神和诚信意识,建立了良好的信用记录;对银行而言,降低了信贷风险,消除了对风险的担忧,提高了业务质量,扩大了业务范围;对保险而言,体现了保险行业为国分忧的责任意识,同时拓宽了业务领域,培养了大量潜在的优质客户群。
参考文献:
[1] 王佳.银行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所带来的风险与收益分析[J].金融视线,2007,(3):15.
[2] 林钢.探讨高校助学贷款的实施瓶颈与解决措施[J].教育与职业,2009,(3):46-47.
[3] 康远志.国开行国家助学贷款与高校最优激励合同设计[J].新余高专学报,2009,(1):56-58.
[4] 刘雪明,贾永梅.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实施中的大学生诚信机制构建研究[J].长江师范学院学报,2009,(1):73-77.
注: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
关键词:学贷险;国家助学贷款;商业保险
中图分类号:F860.589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02-0099-04
自1999年我国开办国家助学贷款以来,已经走过了10个年头。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实施,对于帮助贫困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但总体而言,国家助学贷款的进展一直较为缓慢,贷款覆盖面远未达到国家期望的目标。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国家助学贷款的政策性与商业银行的营利性不匹配。银行贷款发放积极性不高,惜贷现象较为普遍,国家助学贷款推行难的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从而国家助学贷款信用保险的出现,提出了保险参与国家助学贷款的全新运作模式,推出了国家助学贷款信用保险(以下简称学贷险)意在通过商业保险的方式转移和承接贷款风险,运用保险企业经营管理风险的专业能力和优势,解决国家助学贷款发放的风险问题,消除银行的后顾之忧,进一步推动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发展。学贷险,作为国家助学贷款的“加速器”和“推动器”,将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职能,对改变目前国家助学贷款现状,推动国家助学贷款的第三次提速将会起到有力的推动作用。
一、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及发展现状
(一)国家助贷政策及发放情况
1999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试行)》,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沈阳、武汉、南京、西安等8个城市进行国家助学贷款的试点工作,2000年秋季开始在全国全面推广。2004年,由于学生违约率太高,国家助学贷款突然被银行大面积叫停。
在此背景下,2004年6月,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170号,简称新政策),进一步推动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开展。新政策总结了国家助学贷款违约率居高不下以及银行积极性不高的政策设计和运行机制上的缺陷,建立了以风险补偿机制为核心的国家助学贷款新政策、新机制。相对老政策而言,有以下几方面变化:(见表)
新政策的实施对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1999年至2004年6月,五年期间国家助学贷款仅发放了52亿元,而2004年新政策实施后,一年就发放了51亿元。(如图1所示)
新政策实施后,虽然贷款发放规模有较大提高,但总体进展还是缓慢,覆盖面还远远不能满足助贷政策的要求。
截至2006年,我国高校在校生人数已达2 500多万人。按目前统计的贫困生比例20%计算,一年就有近500万的大学生需要国家助学贷款资助。而截至2006年,国家助学贷款覆盖面总体还不足5%,尚有15%的贫困生即至少350万人无法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按每人5 000元计算,一年贷款缺口就近175亿元。随着每年招生人数的增加,贷款缺口随之扩大。
从图1可以看出,虽然新机制实施初期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量有大幅度的提高,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量又逐渐趋缓,助学贷款推行难的问题还是没有得到较好的解决。
与此同时,从全国整体范围来看,国家助学贷款违约率一直居高不下。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负责人在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全国联网运行新闻发布会上曾表示,助学贷款违约率高达28.4%,国家助学贷款已经逐渐成为商业银行的高风险贷款领域。
(二)商业银行助学贷款的管理模式
商业银行在国家助学贷款发放及管理长期的实践中,逐步形成了如下运作模式:助学贷款按照个人贷款的管理模式进行管理,归口各银行分行个贷部门管理,并指定经办支行负责具体的实务操作管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准入管理(助贷中心的招投标管理)由分行个贷部门负责。贷前管理通过银校协议,由高校初审后由经办支行审贷发放。贷中管理以经办支行与学生面签“还款协议”(还款计划书或还款确认书)为核心工作。贷后管理主要是经办支行进行催收和贷款回收工作。
二、银行的借贷已成为目前国家助贷政策落实的瓶颈
(一)银行的助贷信用风险不锁定,助学贷款的覆盖率就很难达到国家助贷政策目标的要求
国家助学贷款是一种无担保的信用贷款。目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还十分薄弱,国家个人征信系统才刚刚起步,在信息收集、开放范围、配套法律制度的建立等方面都不尽完善,对借款学生的诚信评价体系也没有建立。在没有信用等级评估的基础上发放贷款本身意味着较大的风险。再加上国家助学贷款具有某些政策性贷款的特征,少数学生有故意拖欠国家贷款的侥幸心理,一些收入状况转好的学生也不愿还贷。
由于国家助学贷款单笔金额小,笔数多,贷款学生点多面广,信息变化频繁,银行没有足够的人力去进行正常的贷后管理工作。同时,助学贷款在银行的信贷规模中占比较小,从经营成本的角度考虑,银行并不会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去进行风险控制,造成学生违约情况的加剧。风险补偿金的政策设计,一定程度上消化了银行的坏账损失,但如果学生违约率高于风险补偿金的比例时,银行信贷风险则不能通过风险补偿金来锁定,超出部分对银行来说属于不可控的范围,银行将面临敞口的风险。银行信贷风险不能锁定,与银行的谨慎性原则产生矛盾,这就决定了商业银行没有足够的动力去发放国家助学贷款。过高的违约率,导致未参与国家助学贷款项目的银行止步不前,参与国家助学贷款的银行贷款发放积极性不高,贷款发放率较低,普遍无法达到当地助贷管理中心下达的发放标准。
(二)助学贷款的高操作成本影响了商业银行开办助学贷款的积极性
国家助学贷款属于零售业务,服务对象十分分散,与一般性商业贷款相比,单笔贷款金额小、收益低,难以形成规模效益,经营成本大。在贷款审核和发放阶段,从办理助学贷款申请到签订合同等需要经过一系列复杂手续,贷款的信用调查、审批和发放等都会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操作成本很大。随着分配制度的改革,学生的择业面会更加宽广,毕业去向也将更加难以确定,而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不完善,进一步加大助学贷款的贷后管理成本。据调查了解,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家庭大多住在偏远的农村,交通、通讯都很不方便。经济困难学生中来自农村的占75%,来自中、小城市的占24.6%,来自大城市的只有0.4%。如果借款学生不主动还本付息,银行根本不可能逐一上门催收,即使实施追欠工作,由此带来的到期贷款归还和催收工作将会耗费很多时间、人力、物力和财力,使风险管理成本加大。这就使银行的付出成本加上承担的风险与获得的收益极不对称,极大地影响了银行开办此项业务的积极性。
由此可见,银行较高的运营管理成本,以及对学生信贷风险的忧虑,与银行商业运作的营利性目标形成强烈的反差,影响了银行参与国家助学贷款的热情,导致出现了各家银行在助学贷款上的惜贷局面,制约了国家助学贷款的发展。
三、国家助贷体系中引入保险机制,就是用市场化手段解决助贷瓶颈问题
在国家助学贷款体系中,银行占据了主导地位,银行对助学贷款的态度和重视程度,决定了国家助贷发放的规模和国家助学贷款覆盖率。商业银行经营的特点决定了其对风险的谨慎,虽然国家在助学贷款政策上,给予了风险补偿金等优惠政策,仍不足以推动银行积极发放助学贷款,说明国家在助贷运作体系中,助贷与银行的经营目标不统一,业务类型不匹配。在上一部分,我们分析了银行借贷是目前国家助贷政策落实的瓶颈,借贷的原因是助学贷款的信贷风险高和助贷的工作量大。那么,有没有办法来解决瓶颈问题,推动国家助学贷款的发展呢?我们的答案是,利用市场化的手段,引入保险机制,转移和锁定贷款风险,矫正并促使助贷与银行盈利性目标统一,业务类型相对匹配。通过金融分工,提高金融效率,通过多方合作,实现“共赢”。
(一)助学贷款引入保险机制,可以通过金融分工,提高金融效率
国家助学贷款是贷款期限较长,信贷风险较高,操作成本较高,涉及的主体和环节较多的一个管理型产品。在助学贷款中引入保险机制,实现银行和保险违约信用风险的互换,将国家财政支付的风险补偿金转化为保费支出,由专业经营风险的保险公司负责贷前审核以及贷后的管理和追偿,学生违约的信贷风险转化为保险公司的赔款支出。“银行——保险”的合作,合作双方都可以扬长避短,银行专注于擅长的信贷管理,保险专注风险管理。其结果是通过这种金融分工,导致金融效率的提高,实现了“双赢”。
(二)学贷险锁定了银行的信贷风险,有利于解除银行的后顾之忧
如果引入了保险机制,学生违约的信贷风险,就从银行转移到保险公司,通过商业保险的方式锁定了银行信贷风险,消除了敞口风险的担忧,银行经营助学贷款就有了预期,通过介入和扩大助学贷款,银行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的前提下获取稳定的信贷息差收入。同时,银行以此为营销手段,积极争取学校金融资产的业务和教师学生的银行卡业务等成为可能,银行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的动力就大大增强。
在这种制度设计下,助学贷款业务不仅不会成为银行的包袱或“鸡肋”,反而成为各家银行竞相争取的优质业务或重要的营销手段,这将大大提高银行承办助学贷款业务的积极性,有助于银行扩大发放学校的范围和发放规模。
(三)助学贷款引入保险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银行的工作量
助学贷款引入保险机制,在国家助学贷款运行体系中增加了保险主体(实际上是运作成本不变的情况下,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到国家助学贷款体系中),虽然增加了投保和索赔的事项,但由于分散到开办国家助学贷款的支行去操作,同时操作的大量工作是采用电子数据传输,因此工作量并不是很多。通过投保学贷险,保险公司负责贷前审核以及贷后的管理和追偿,一方面减少了银行在国家助学贷款业务上的操作成本,另一方面又加强了银行对助贷业务风险的认识,和保险公司共同加强对风险的控制。此外,投保学贷险后,通过保险公司的核保,对贷款申请资料、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实际上是对银行的贷款发放多把了一道关,是对银行贷款发放工作的一次审核,可以帮助银行提高贷款发放的规范性。(见表2)
四、引入保险机制对国家助学贷款产生的深远意义
(一)保险专注风险管理的结果将推动助贷风险的下降
保险公司在国家助学贷款体制中的角色定位是属于风险管理者,按照银保的合作分工,保险专注于风险管理。同时,保险公司也是助贷风险的最终承担者,在整个助贷的环节链上,保险公司最有动力去做风险管控。风险控制的好坏,体现了保险公司的经营能力,决定了保险公司的经营业绩。只有积极参与风险管理,降低国家助学贷款的违约风险,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才能得到有效的控制和化解,才能最终实现保险和银行的 “双赢”。也只有在风险管控的前提下,学贷险业务的经营才有生命力,才能保持健康、长期和稳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可以预见的是,在引入保险机制参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后,在各方的共同作用下,助贷风险必然会在一定时间段后呈现下降趋势。
(二)引入保险机制将会实现国家助学贷款的第三次提速
引入保险机制的国家助学贷款,银行贷款风险得以转移和化解。在解决了银行后顾之忧的前提下,贷款覆盖面将会进一步扩大,贷款发放人数和发放规模将会进一步提高。通过保险主体的介入,既能使国家助学贷款更加高效地运转起来,又有利于推进国家个人诚信制度的建设和发展,最终实现国家助学贷款运行机制的良性循环。引入保险机制,对实现国家助学贷款的第三次提速将会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
云南省国家助学贷款在引入保险机制前,商业银行因担心助学贷款违约率过高而控制了助学贷款的发放额度。《中国青年报》2006年8月发表的《云南2005学年约8000万元助学贷款未能按期发放》对此事进行了报道和分析。在引入保险机制后,中国农业银行云南省分行将2004年6月以来新机制下的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全部统一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学贷险,在2007年还新增了6所贷款发放学校。
黑龙江省国家助学贷款在引入学贷险后,保险公司与当地商业银行——哈尔滨商业银行合作,共同推进全省共60所高校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该行还专门为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成立了助贷发放支行。而在此之前,该省助贷业务仅惠及24所高校,且参与的几家银行已停止签订新的借款合同,只对已签订的借款合同继续履行贷款发放义务,致使该省助贷业务处于半停滞状态。引入保险机制后,助学贷款覆盖面从原来的24所学校扩大到目前的60所学校,新增助学贷款发放9 160 万元,惠及19 549人。引入保险机制的国家助学贷款,充分调动了银行参与国家助学贷款的积极性,扩大了贷款覆盖面。
(三)助学贷款引入保险机制,可以实现多方“共赢”
在国家助学贷款体系中,引入商业保险机制,能够形成政府、教育部门、学生、银行、保险多方共赢的局面。对政府而言,在不增加政府财政支出的情况下,通过机制的创新,使国家助学贷款参与主体增多,风险管控能力增强,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可以得到充分的落实;同时,通过有效的风险管理手段和深入的诚信宣传,可以增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从而提高学生群体的诚信意识,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对学校而言,能够有效解决贫困学生拖欠学费的问题,有效缓解学校教育经费的不足,解除学校的后顾之忧,能够专注于教学科研和人才的培养;对贫困学生而言,不会因为经济困难而辍学,也缓解了贫困家庭的经济负担,同时通过贷款的方式解决学费问题,毕业后通过自己的劳动归还贷款,有利于培养自立精神和诚信意识,建立了良好的信用记录;对银行而言,降低了信贷风险,消除了对风险的担忧,提高了业务质量,扩大了业务范围;对保险而言,体现了保险行业为国分忧的责任意识,同时拓宽了业务领域,培养了大量潜在的优质客户群。
参考文献:
[1] 王佳.银行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所带来的风险与收益分析[J].金融视线,2007,(3):15.
[2] 林钢.探讨高校助学贷款的实施瓶颈与解决措施[J].教育与职业,2009,(3):46-47.
[3] 康远志.国开行国家助学贷款与高校最优激励合同设计[J].新余高专学报,2009,(1):56-58.
[4] 刘雪明,贾永梅.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实施中的大学生诚信机制构建研究[J].长江师范学院学报,2009,(1):73-77.
注: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