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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企业本来就不该侵犯其他企业的知识产权,不侵犯知识产权乃企业诚信之道。一个企业要想不侵犯其他企业的知识产权,就要做好知识产权检索工作,了解相关的商标、专利是否正在或者已经成为其他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对象
近日有媒体报道,苹果在中国内地的第六家、在华南地区的首家直营店将落户深圳,此举引起了深圳唯冠的关注。深圳唯冠代理律师谢湘辉表示,目前,iPad商标权案的结果还未公布,意味着iPad商标归属还悬而未决。如果苹果直营店销售iPad,就是对深圳唯冠的侵权。深圳唯冠将向工商部门提出申请,禁止其销售iPad。
关于iPad商标权案,可以说是近来最引人关注的知识产权案件。
案件回顾与分析
2000年深圳唯冠在中国申请iPad文字商标和文字图形结合商标的商标专用权,2001年获得核准注册。2001年至2004年,唯冠控股旗下另一子公司台湾唯冠在欧盟、韩国、墨西哥、新加坡等国家共获得8个iPad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
2005年前后苹果公司策划相关产品进入欧洲市场时,得知iPad商标归台湾唯冠所有,当时曾以撤销闲置不用商标等理由向英国商标局提出申请,希望获得iPad商标,但在英国败诉。
2009年8月,英国IP公司开始与台湾唯冠接触,要求台湾唯冠向其转让全球所有的iPad商标,也就是除了自己注册的8个商标以外,还包括深圳唯冠的商标。2009年12月23日,英国IP公司以35,000英镑从台湾唯冠手中购得iPad商标。
2010年4月3日,苹果公司标有iPad商标的平板电脑产品在美国上市。4月7日,苹果公司与英国IP公司签订转让协议,以10英镑价格受让包括涉案商标在内的所有商标。
由于认为深圳唯冠拒不履行其转让涉案商标的义务,2010年6月,苹果公司联合英国IP公司将深圳唯冠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iPad商标的专用权归原告所有,并赔偿经济损失400万元。
2011年12月5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苹果公司和英国IP公司诉深圳商标权属纠纷作出宣判,驳回了原告诉讼,判决“IPAD”在中国的商标归深圳唯冠所有。
2012年2月29日,iPad商标案终审在广东省高院二审开庭,苹果与深圳唯冠双方经过长达6个小时激烈交锋后仍没有结果。随后,双方在广东省高院主持下,开始了旷日持久的谈判之路。
该案受各方关注并不在于案件本身复杂,而是因为涉案一方是世界知名的跨国企业——苹果公司。国内消费者所熟知的苹果iPad商标,却早已被深圳一家名不见经传的深圳唯冠公司于2001年抢先注册。
对此,记者专门采访了浙江农林大学法政学院法律系主任马永双教授。
《中国新时代》:对于iPad商标侵权案您怎样看?
马永双:第一,美国苹果公司在中国内地范围之外对“iPAD”商标拥有商标权,而深圳唯冠在中国内地范围之内对“IPAD”拥有商标权。深圳唯冠分别在中国内地申请注册了“IPAD”商标(注册号为1590557)和组合商标(注册号为1682310)。按照我国商标法律的规定,商标只有经过国家商标主管机关注册后才享有商标专用权。因此,深圳唯冠是“IPAD”的商标权人。
第二,众所周知,地域性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特征之一。商标权是知识产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具有地域性。商标权的地域性,是指商标权只在授予权利的国家或地区范围内有效。深圳唯冠在中国内地拥有“IPAD”商标权,但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还没有“IPAD”商标权。与此相反的是,美国苹果公司在台湾唯冠原来获得商标权的多个国家和地区拥有“iPAD”商标权,在中国内地却没有“iPAD”商标权。
第三,在这个案子中,深圳唯冠与苹果公司的商标权纠纷涉及到三个标识,即“iPad”、“iPAD”和“IPAD”。这三个标识非常近似,其读音完全相同,只是英文字母的大小写有微小差别,足以造成非专业人士的混淆误认。
第四,美国苹果公司把标注“iPad”标识的平板电脑在中国内地销售,实际上构成了对深圳唯冠“IPAD”商标侵权。因为,台湾唯冠与深圳唯冠实际是两家不同的独立法人。台湾唯冠转让其名下的“iPAD”商标权,并不意味着同时转让了深圳唯冠的“IPAD”商标权。尽管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但未构成对深圳唯冠的表见代理。根据我国商标法律的相关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就构成商标侵权了。
恶意抢注与商标侵权
《中国新时代》:目前在我国的现有法律体系中,关于商标侵权,法律的具体规定有哪些?
马永双:在我国的现有法律体系中,关于商标侵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我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个法律文件之中。按照这三个文件的规定,商标侵权的法定形式主要体现为九种形式:
一是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二是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三是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四是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五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六是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七是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八是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九是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中国新时代》:对于恶意抢注,法律是如何界定的?
近日有媒体报道,苹果在中国内地的第六家、在华南地区的首家直营店将落户深圳,此举引起了深圳唯冠的关注。深圳唯冠代理律师谢湘辉表示,目前,iPad商标权案的结果还未公布,意味着iPad商标归属还悬而未决。如果苹果直营店销售iPad,就是对深圳唯冠的侵权。深圳唯冠将向工商部门提出申请,禁止其销售iPad。
关于iPad商标权案,可以说是近来最引人关注的知识产权案件。
案件回顾与分析
2000年深圳唯冠在中国申请iPad文字商标和文字图形结合商标的商标专用权,2001年获得核准注册。2001年至2004年,唯冠控股旗下另一子公司台湾唯冠在欧盟、韩国、墨西哥、新加坡等国家共获得8个iPad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
2005年前后苹果公司策划相关产品进入欧洲市场时,得知iPad商标归台湾唯冠所有,当时曾以撤销闲置不用商标等理由向英国商标局提出申请,希望获得iPad商标,但在英国败诉。
2009年8月,英国IP公司开始与台湾唯冠接触,要求台湾唯冠向其转让全球所有的iPad商标,也就是除了自己注册的8个商标以外,还包括深圳唯冠的商标。2009年12月23日,英国IP公司以35,000英镑从台湾唯冠手中购得iPad商标。
2010年4月3日,苹果公司标有iPad商标的平板电脑产品在美国上市。4月7日,苹果公司与英国IP公司签订转让协议,以10英镑价格受让包括涉案商标在内的所有商标。
由于认为深圳唯冠拒不履行其转让涉案商标的义务,2010年6月,苹果公司联合英国IP公司将深圳唯冠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iPad商标的专用权归原告所有,并赔偿经济损失400万元。
2011年12月5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苹果公司和英国IP公司诉深圳商标权属纠纷作出宣判,驳回了原告诉讼,判决“IPAD”在中国的商标归深圳唯冠所有。
2012年2月29日,iPad商标案终审在广东省高院二审开庭,苹果与深圳唯冠双方经过长达6个小时激烈交锋后仍没有结果。随后,双方在广东省高院主持下,开始了旷日持久的谈判之路。
该案受各方关注并不在于案件本身复杂,而是因为涉案一方是世界知名的跨国企业——苹果公司。国内消费者所熟知的苹果iPad商标,却早已被深圳一家名不见经传的深圳唯冠公司于2001年抢先注册。
对此,记者专门采访了浙江农林大学法政学院法律系主任马永双教授。
《中国新时代》:对于iPad商标侵权案您怎样看?
马永双:第一,美国苹果公司在中国内地范围之外对“iPAD”商标拥有商标权,而深圳唯冠在中国内地范围之内对“IPAD”拥有商标权。深圳唯冠分别在中国内地申请注册了“IPAD”商标(注册号为1590557)和组合商标(注册号为1682310)。按照我国商标法律的规定,商标只有经过国家商标主管机关注册后才享有商标专用权。因此,深圳唯冠是“IPAD”的商标权人。
第二,众所周知,地域性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特征之一。商标权是知识产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具有地域性。商标权的地域性,是指商标权只在授予权利的国家或地区范围内有效。深圳唯冠在中国内地拥有“IPAD”商标权,但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还没有“IPAD”商标权。与此相反的是,美国苹果公司在台湾唯冠原来获得商标权的多个国家和地区拥有“iPAD”商标权,在中国内地却没有“iPAD”商标权。
第三,在这个案子中,深圳唯冠与苹果公司的商标权纠纷涉及到三个标识,即“iPad”、“iPAD”和“IPAD”。这三个标识非常近似,其读音完全相同,只是英文字母的大小写有微小差别,足以造成非专业人士的混淆误认。
第四,美国苹果公司把标注“iPad”标识的平板电脑在中国内地销售,实际上构成了对深圳唯冠“IPAD”商标侵权。因为,台湾唯冠与深圳唯冠实际是两家不同的独立法人。台湾唯冠转让其名下的“iPAD”商标权,并不意味着同时转让了深圳唯冠的“IPAD”商标权。尽管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但未构成对深圳唯冠的表见代理。根据我国商标法律的相关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就构成商标侵权了。
恶意抢注与商标侵权
《中国新时代》:目前在我国的现有法律体系中,关于商标侵权,法律的具体规定有哪些?
马永双:在我国的现有法律体系中,关于商标侵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我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个法律文件之中。按照这三个文件的规定,商标侵权的法定形式主要体现为九种形式:
一是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二是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三是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四是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五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六是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七是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八是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九是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中国新时代》:对于恶意抢注,法律是如何界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