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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为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以下简称《通知》),并结合《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劳务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04]322号)文件精神,在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未发布新的调整规定之前,暂就有关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