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基层检察院民行工作发展的思考

来源 :法制与社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iuwanfu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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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基层检察院民行工作是检察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利器。但是,由于一系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基层民行工作的发展受到一定程度的制约。本文以民诉法修改后天津市某基层检察院民行工作为例,针对实际中面临的难题进行数据和原因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应对之策。
  关键词 基层 民行工作 发展 难题
  作者简介:李健锋、戎璨,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2.220
  一、基层检察院民行工作面临的难题
  天津市某基层检察院2014年至2016年民行工作以及部门人员组成数据分析 :
  (一)2014年至2016年民行工作数据
  2014年,民行部门共审查不服法院民事生效裁判申请监督案件17件(上级院交办12件),建抗、提请抗诉15件,不支持监督申请2件,上级院支抗5件;审查民事执行监督案件3件,向同级法院发出检察建议3件,法院书面回复并采纳检察建议3件;审查民事诉讼活动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案件2件,向同级法院发出检察建议2件,法院书面回复2件,采纳检察建议1件。
  2015年,民行部门共审查不服法院民事生效裁判申请监督案件7件,提请抗诉4件,不支持监督申请1件,上级院支抗1件;审查民事执行监督案件3件,向同级法院发出检察建议2件,不支持监督申请1件,法院书面回复并采纳检察建议1件;审查民事诉讼活动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案件4件,向同级法院发出检察建议4件,法院书面回复4件,采纳检察建议1件。
  2016年民行部门共审查不服法院民事生效裁判申请监督案件4件,提请抗诉1件,不支持监督申请2件,上级院支抗1件;审查民事执行监督案件4件,向同级法院发出检察建议2件,不支持监督申请1件,法院书面回复并采纳检察建议2件;审查民事诉讼活动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案件3件,向同级法院发出检察建议3件,法院书面回复3件,采纳检察建议1件。
  2014年至2016年,民行部门审查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为零。
  (二)2014年至2016年民行部门组成人员数据
  2014年,民行部门共有7人。从检察职务序列看,检察员3人,占比42.9%;助检员1人,占比14.3%;法警1人,占比14.3%;书记员2人,占比28.5%。从性别看,男性5人,占比71.5%;女性2人,占比28.5%。从年龄段看,50至55岁一人,占比14.3%;55岁以上二人,占比28.55%;35至40岁一人(职务为法警),占比14.3%;30至35岁一人,占比14.3%;30岁以下二人,占比28.55%。从专业看,大学以上法律专业(原始学历)4人,占比57.1%。
  2015年,民行部门共有4人。从检察职务序列看,检察员1人,占比25%;助检员2人,占比50%;书记员1人占比25%。从性别看,男性2人,占比50%;女性2人,占比50%。从年龄段看,50至55岁一人,占比25%;30至35岁一人,占比25%;30岁以下二人,占比50%。从专业看,大学以上法律专业(原始学历)4人,占比100%。
  2016年,民行部门共有3人。从检察职务序列看,检察员(员额检察官)1人,占比33%;检察官助理2人,占比67%;书记员1人占比25%。从性别看,男性1人,占比33%;女性2人,占比67%。从年龄段看,50至55岁1人,占比33%;30至35岁1人,占比33%;30岁以下1人,占比34%。从专业看,大学以上法律专业(原始学历)3人,占比100%。
  二、数据分析反映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民行工作多集中在民事诉讼监督领域,行政诉讼监督领域处于空白状态
  对行政诉讼监督工作的重要性认知不够,社会认知度不高。行政诉讼作为检察机关的三大监督框架内容之一,应该在办案数量、规模和质量上得到提升。但是,检察系统长期存在“重刑事轻民行”的思想,而且应当承认,即使在民行检察部门内部也存在“重民事轻行政”的认识。民行部门审查的案件,多来源于申请人申请途径。鉴于当下,社会公众对行政诉讼监督知之甚少,行政诉讼监督无案可办也就在情理当中。
  (二)对于法院生效裁判的监督方式主要是提请抗诉,没有充分运用再审检察建议方式督促法院启动纠错程序
  立法层面的规定刚性不足。目前,关于再审检察建议的规定主要集中在2012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209条、《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六章第二节、2011年“两高”发布的《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关于当前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相较于杭诉程序因相对完善详细的操作规则而体现出的“刚性”,再审检察建议则显出不足。一方面,法院对于再审建议的态度较为“复杂”,另一方面,再审检察建议没有被法院采纳的后续措施缺乏明确现定。
  三、基层检察院民行工作的发展对策
  (一)加强行政诉讼监督工作
  1.加强宣传推介,提升社会公众认知度
  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介,通过“两微一端”等新型平台和“举报宣传周”、“法制宣傳日”、“检察开放日”等活动,采用新闻报道、公益广告、微电影、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开展职能介绍、释法说理和案例展示,扩大行政检察工作的影响力,营造良好氛围。
  2.加大沟通协调,营造良好的行政检察监督环境
  依靠党委领导和人大的重视支持,积极争取地方党委、人大出台有关行政检察监督的制度办法,推动解决行政检察监督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主动加强与法院、纪检监察、政府法制部门,特别是与国土、建设、环保、工商等行政执法机关加强联系,探索建立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相衔接机制,通过会签文件、联席会议等形式增进互相理解和支持,改善监督环境,加强监督效果。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律师事务所、街道社区等单位的联系,落实便民措施,畅通诉讼渠道,方便群众诉讼,切实做到有诉必理、有案必办,赢得老百姓对行政检察工作的理解与支持。在检察机关内部,加强民行部门与公诉、反贪等业务部门的协调沟通和配合,建立内部线索资源共享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二) 完善再审检察建议制度建设
  1.明确法律依据,增强监督刚性
  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将再审检察建议同抗诉相并列,作为法定的监督方式,但对于再审检察建议的程序、效力、适用情形等并没有细化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故在程序上,应明确再审检察建议的提出、受理和送达程序。在效力上,应明确法院对再审检察建议的答复期限和答复义务,检察机关再审检察建议的后续措施等。在适用情形上,应根据监督力度与民事判决错误或违法性程度相一致的原则,确定优先选择再审检察建议的案件类型。
  2.完善跟进监督制度,强化监督实效
  再审检察建议具有“柔性”,要想充分发挥其监督优势,就要有“刚性”后续措施加以保障。具体而言,对于当事人申诉或检察机关依职权发现存在一般或轻微违法情形的审判活动,检察机关应首先向同级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同级法院决定不予采纳或者在一定期限内不予回复的,检察机关再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提请抗诉,亦即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是提请抗诉的前置程序。通过两种监督方式的协调配合,实现监督效果的最佳化。
  3.畅通检法沟通渠道,突出监督优势
  再审检察建议能否发挥效果,关键在于法院是否采纳。检察机关要想提高再审检察建议的采纳率,应主动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商,建立以下制度:一是案件受理协商制度,受理案件后,检察机关民行部门应主动与原审法院进行沟通,听取原审法官意见,了解原审裁判意图;二是重大疑难案件探讨制度,对于受理案件中的疑难点问题,检察机关民行部门应与法院一同组织定期专题研讨;三是办案信息反馈制度,检法双方要就案件裁判依据等相关情况及时进行沟通;四是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了解彼此工作部署及工作重点,加强双方协作配合。
  注释:
   数据主要针对法院生效裁判监督、执行监督、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三大情形。
  参考文献:
  [1]崔洁、雒呈瑞、宋世明.一个基层检察院的公益担当.江苏法制报.2018-03-29.
  [2]郭佳、张梦、张龙.基层检察院行刑衔接机制探究.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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