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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对维特根斯坦的反私人语言论证进行了简单剖析,力图澄清日常语言与私人心理内容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私人语言;私人心理;内容
中图分类号:B0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2)02-0013-01
维特根斯坦在其著作《哲学研究》中这样写道:“哲学是一场战斗,它反对的是用我们的语言作为手段来使我们的理智入魔。”[1]书中在讨论语言规则时引入了私人语言问题,在此他是这样界定私人语言的:“这种语言的单词所指的应该是只有说话的人知道的东西,是他的直接的私人感觉。因此另一个人是不可能懂得这种语言的。”[1]由私人语言问题阐发而出的论述在书中占据了大部分篇幅,可见他对此的重视程度。艾耶尔在其著作《二十世纪哲学》中也把反私人语言论证视为后期维特根斯坦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他把维特根斯坦的观点归纳为两点:一是忘记了对私人经验的指称是在公共语言的框架下形成的。这些指称是按照语言规则构成的,而且还须有公共的标准来判定它们是否符合规则;二是假定人们可以把握自己的经验,但对别人的经验则只能猜测。这一点可称为对私人经验的把握上的“第一人称的权威性”。
关于第一点,艾耶尔认为维特根斯坦本人“并不否认存在包括疼痛的感觉和运动的感觉,也不否认这些经验至少在褒义上说是私自的”。[2]维特根斯坦的观点是不存在对这些私人心理内容的实指定义:“我想用日记记下某种感觉的重复出现。为此,我把它与记号‘E’相联系并在我具有这种感觉的日子在日历上写下这个记号——首先我要说,不可能给出这个记号的定义——但我仍然能够给自己一个某种类型的实指定义——怎样给出?我能指着这个感觉吗?”,“我正是以这种方式把记号与感觉的联系印在自己的心中——但是‘我把它印在自己的心中’只能意味着:这一过程是我在将来能正确地记得这种联系。但是现在的例子中我并没有正确性的判据。”[1]艾维尔又指出维特根斯坦不认为人的感觉或情感会等同于物理事件。我们可以对具体事物进行实指定义是因为对象的客观存在,语言与对象间的指称关系是可以验证的——心理内容显然不满足这个条件。在此基础上维特根斯坦认为对私人心理内容的实指定义——私人语言,只是存在于想象之中:“让我们设想一张表(某种类似于词典的东西),它只存在于我们的想象之中。词典可以用来对把词X翻译成词Y作出辩白。但如果这样一个表只能在想象中查对,那么我们还把这种情况称为辩白吗?”[1]
艾维尔并不同意这一结论,他认为维特根斯坦忽略了一点:对语言用法的任何核对或迟或早必须取决于“最初的识别”——即我们最终还是得求助于记忆。感觉和想象不能简单地视为等同——我们可以凭空想象,但感觉一般是和物理事件相联系的。即使是错觉甚至幻觉都不是凭空出现,总有一些外界因素或者人体病变作为诱因。维特根斯坦既然认为即使“诺统”剑不存在了,“诺统”这个词本身仍具有意义,为什么会认为感觉随着时间的推移变成记忆之后,人们就无法对其加以指称了呢?一方面认为“有”私人心理内容,一方面又认为私人心理内容并非实际存在(无法对其进行实指定义),这表明维特根斯坦唯语言图像论的倾向依然存在。奎因假借罗素的摹状词理论就很好地解决了类似的问题:“飞马”之类的名词实际上是摹状词。沿着这个思路进行下去的话,对所有非物理对象的指称都可以认为是摹状词式的用法,如此一来,语言当然可以和私人心理内容之间建立某种联系。
笔者认为语言本身具有公共属性这一点并不影响人们用其表达私人心理内容,但私人心理内容自身的性质决定了用语言进行对私人经验的传递是不可能实现的。以痛觉为例:理论上绝对的等同是不存在的,有多少人类个体就可以有多少种不同的痛觉(如果需要进行如此细致地划分的话),但是在语言中却并没有给出相应的划分。这是因为:当我说“我痛”的时候,我并不是想要把自己此时此刻的感觉传递给他人——由人类个体差异所造成的感觉差异当然没办法在个体之间进行传递,最多只能在他人的心中唤起他们对自身类似感觉的一些印象。一个人声称自己感到痛,其目的是在于引起别人的注意,或求取帮助,或期待同情,或要求治疗等。维特根斯坦断言,说“我痛”跟一聲“哎呦”的叫唤声的意义是等同的。
但是也存在如下可能:表示感觉的词如“痛”等本身是一个不断扩展的集合名词,这个词本身表达的是对某些感觉特征的抽象,消去了个体差异。每当一个人类个体出现近似的感觉时,他就在学习语言的过程中被告知这种感觉应该被命名为(实际上是归类于)“痛”。这样一来会得出这样的结论:每一个使用者在使用“痛”这个词的时候,所要表达的其实是(某种程度上的)不同的意思,其它人对此的理解则是“郢书燕说”。归根结底,使用这个词所造成的结果是符合使用者的初衷的——不会出现这种情况:一个人说“我痛”而另一个人却认真地递给他一个痒痒挠。
至于第二点,维特根斯坦认为不存在私人感觉经验方面的“第一人称的权威性”。笔者承认,主体对于自身感觉经验的把握会受到各种主观因素的影响,并非精准无误。但如果就此认为,相对他人而言,主体自己并不能更好地把握自身的感觉经验就太草率了。维特根斯坦既然承认“有”私人感觉经验,那么就应该考虑到,感觉经验的差异性本身就决定了存在“主体可以对自身感觉经验进行较好把握”的可能。不过他的观点是这样的:“如果‘我的痛与他的痛一样’,这种说法是有意义的,那么我们两人具有同样的痛就是可能的。”[1]他仍认为可以以语言为媒介来对其他人的感觉经验进行精确把握。在日常生活中可以说“我们具有相同的痛”,那么在进行治疗甚至神经学研究的时候还可以这么说吗?语言所表达的只是我们看待世界的方法。在日常生活中没必要对私人经验进行语言层面上的详细区分,因为这种表达不可能“真正地”实现。但这并不意味着不同主体的感觉经验之间存在某种等同关系。
维特根斯坦对私人语言问题的分析虽然存在不足之处,但是其结论是正确的:语言具有公共属性,不能用于表达私人感觉经验;主体对自身感觉经验的把握并非绝对准确。他本人也承认《哲学研究》这部著作并未真正地被完成,但“给这个人或那个人的头脑中带来光明也未尝就不可能是本书的命运”[1]
作者单位:河北大学政法学院
参考文献:
[1]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李步楼.译[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
[2]A.J.艾耶尔.二十世纪哲学.李步楼等.译[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
关键词:私人语言;私人心理;内容
中图分类号:B0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2)02-0013-01
维特根斯坦在其著作《哲学研究》中这样写道:“哲学是一场战斗,它反对的是用我们的语言作为手段来使我们的理智入魔。”[1]书中在讨论语言规则时引入了私人语言问题,在此他是这样界定私人语言的:“这种语言的单词所指的应该是只有说话的人知道的东西,是他的直接的私人感觉。因此另一个人是不可能懂得这种语言的。”[1]由私人语言问题阐发而出的论述在书中占据了大部分篇幅,可见他对此的重视程度。艾耶尔在其著作《二十世纪哲学》中也把反私人语言论证视为后期维特根斯坦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他把维特根斯坦的观点归纳为两点:一是忘记了对私人经验的指称是在公共语言的框架下形成的。这些指称是按照语言规则构成的,而且还须有公共的标准来判定它们是否符合规则;二是假定人们可以把握自己的经验,但对别人的经验则只能猜测。这一点可称为对私人经验的把握上的“第一人称的权威性”。
关于第一点,艾耶尔认为维特根斯坦本人“并不否认存在包括疼痛的感觉和运动的感觉,也不否认这些经验至少在褒义上说是私自的”。[2]维特根斯坦的观点是不存在对这些私人心理内容的实指定义:“我想用日记记下某种感觉的重复出现。为此,我把它与记号‘E’相联系并在我具有这种感觉的日子在日历上写下这个记号——首先我要说,不可能给出这个记号的定义——但我仍然能够给自己一个某种类型的实指定义——怎样给出?我能指着这个感觉吗?”,“我正是以这种方式把记号与感觉的联系印在自己的心中——但是‘我把它印在自己的心中’只能意味着:这一过程是我在将来能正确地记得这种联系。但是现在的例子中我并没有正确性的判据。”[1]艾维尔又指出维特根斯坦不认为人的感觉或情感会等同于物理事件。我们可以对具体事物进行实指定义是因为对象的客观存在,语言与对象间的指称关系是可以验证的——心理内容显然不满足这个条件。在此基础上维特根斯坦认为对私人心理内容的实指定义——私人语言,只是存在于想象之中:“让我们设想一张表(某种类似于词典的东西),它只存在于我们的想象之中。词典可以用来对把词X翻译成词Y作出辩白。但如果这样一个表只能在想象中查对,那么我们还把这种情况称为辩白吗?”[1]
艾维尔并不同意这一结论,他认为维特根斯坦忽略了一点:对语言用法的任何核对或迟或早必须取决于“最初的识别”——即我们最终还是得求助于记忆。感觉和想象不能简单地视为等同——我们可以凭空想象,但感觉一般是和物理事件相联系的。即使是错觉甚至幻觉都不是凭空出现,总有一些外界因素或者人体病变作为诱因。维特根斯坦既然认为即使“诺统”剑不存在了,“诺统”这个词本身仍具有意义,为什么会认为感觉随着时间的推移变成记忆之后,人们就无法对其加以指称了呢?一方面认为“有”私人心理内容,一方面又认为私人心理内容并非实际存在(无法对其进行实指定义),这表明维特根斯坦唯语言图像论的倾向依然存在。奎因假借罗素的摹状词理论就很好地解决了类似的问题:“飞马”之类的名词实际上是摹状词。沿着这个思路进行下去的话,对所有非物理对象的指称都可以认为是摹状词式的用法,如此一来,语言当然可以和私人心理内容之间建立某种联系。
笔者认为语言本身具有公共属性这一点并不影响人们用其表达私人心理内容,但私人心理内容自身的性质决定了用语言进行对私人经验的传递是不可能实现的。以痛觉为例:理论上绝对的等同是不存在的,有多少人类个体就可以有多少种不同的痛觉(如果需要进行如此细致地划分的话),但是在语言中却并没有给出相应的划分。这是因为:当我说“我痛”的时候,我并不是想要把自己此时此刻的感觉传递给他人——由人类个体差异所造成的感觉差异当然没办法在个体之间进行传递,最多只能在他人的心中唤起他们对自身类似感觉的一些印象。一个人声称自己感到痛,其目的是在于引起别人的注意,或求取帮助,或期待同情,或要求治疗等。维特根斯坦断言,说“我痛”跟一聲“哎呦”的叫唤声的意义是等同的。
但是也存在如下可能:表示感觉的词如“痛”等本身是一个不断扩展的集合名词,这个词本身表达的是对某些感觉特征的抽象,消去了个体差异。每当一个人类个体出现近似的感觉时,他就在学习语言的过程中被告知这种感觉应该被命名为(实际上是归类于)“痛”。这样一来会得出这样的结论:每一个使用者在使用“痛”这个词的时候,所要表达的其实是(某种程度上的)不同的意思,其它人对此的理解则是“郢书燕说”。归根结底,使用这个词所造成的结果是符合使用者的初衷的——不会出现这种情况:一个人说“我痛”而另一个人却认真地递给他一个痒痒挠。
至于第二点,维特根斯坦认为不存在私人感觉经验方面的“第一人称的权威性”。笔者承认,主体对于自身感觉经验的把握会受到各种主观因素的影响,并非精准无误。但如果就此认为,相对他人而言,主体自己并不能更好地把握自身的感觉经验就太草率了。维特根斯坦既然承认“有”私人感觉经验,那么就应该考虑到,感觉经验的差异性本身就决定了存在“主体可以对自身感觉经验进行较好把握”的可能。不过他的观点是这样的:“如果‘我的痛与他的痛一样’,这种说法是有意义的,那么我们两人具有同样的痛就是可能的。”[1]他仍认为可以以语言为媒介来对其他人的感觉经验进行精确把握。在日常生活中可以说“我们具有相同的痛”,那么在进行治疗甚至神经学研究的时候还可以这么说吗?语言所表达的只是我们看待世界的方法。在日常生活中没必要对私人经验进行语言层面上的详细区分,因为这种表达不可能“真正地”实现。但这并不意味着不同主体的感觉经验之间存在某种等同关系。
维特根斯坦对私人语言问题的分析虽然存在不足之处,但是其结论是正确的:语言具有公共属性,不能用于表达私人感觉经验;主体对自身感觉经验的把握并非绝对准确。他本人也承认《哲学研究》这部著作并未真正地被完成,但“给这个人或那个人的头脑中带来光明也未尝就不可能是本书的命运”[1]
作者单位:河北大学政法学院
参考文献:
[1]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李步楼.译[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
[2]A.J.艾耶尔.二十世纪哲学.李步楼等.译[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