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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11月30日至12月4日在杭州召开。
省人大常委会夏宝龙主任出席会议并在会议结束时发表讲话,茅临生、厉志海副主任分别主持各次全体会议,程渭山、毛光烈、袁荣祥、王永昌副主任和厉月姿秘书长及委员共61人出席会议。省人民政府熊建平、黄旭明、郑继伟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齐奇院长和林一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陈云龙检察长和黄生林副检察长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还有省政府有关部门和省级有关单位负责人,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秘书长办公会议成员、机关副厅以上干部,各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以及8位省人大代表。此外,15位公民旁听第一次和第二次全体会议。会议纪要如下:
一、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科学技术厅周国辉厅长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全省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充分肯定了省政府在规范资金管理、提高使用绩效等方面的积极成效,指出了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矛盾与问题,同时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会议要求财政经济委员会会同办公厅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汇总,整理形成审议意见稿,经主任会议讨论后,送省政府研究处理。
二、会议听取了省财政厅钱巨炎厅长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提请审议浙江省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议案的说明》,审议作出了关于批准浙江省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决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我省地方性债务管理工作较为完善,债务规模适度,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债务风险总体可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省政府在政府债务管理方面所做的工作和取得的成效给予充分肯定,同时也指出了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并提出了许多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会议要求,省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修改后的预算法规定和中央核定的地方政府债务余额标准,进一步规范我省地方债务管理工作,积极做好高风险地区化债工作,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
三、会议分别听取和审议了省高级人民法院齐奇院长、省人民检察院陈云龙检察长、省公安厅刘力伟厅长、省司法厅赵光君厅长所作的关于依法履职公正司(执)法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审议了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省公检法司机关对照省人大常委会相关反馈意见,认真开展对照整改,提升队伍素质,推动信息公开,强化基础保障,全省公检法司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职、公正司(执)法情况有了显著改善。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此予以充分肯定,并指出了当前存在的一些困难和问题,提出了具体的意见和建议。会议要求,内务司法委员会会同办公厅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汇总,整理形成审议意见稿,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交省公检法司机关研究处理。
四、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食品安全跟踪检查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省政府重视省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认真做好整改落实工作,在落实监管责任、完善监管制度、提升技术支撑、推进专项治理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同时针对基层监管力量不足、企业主体责任淡薄、宣传教育不够等薄弱环节,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会议要求,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委员会会同办公厅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汇总,整理形成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送省政府研究处理。
五、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出入境管理执法检查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充分肯定了省政府在加强教育普及、维护良好秩序、推进信息建设、强化协调联动等方面的积极成效,指出了出入境管理工作的矛盾与问题,同时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会议要求民族华侨委员会进一步加强与省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推动出入境管理规范有序进行。
六、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专题书面询问的答复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省政府重视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跟踪检查的审议意见,层层分解任务,落实整改责任,整改工作取得了较好效果。同时针对当前仍旧存在的一些薄弱环节,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会议要求,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会同办公厅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汇总,整理形成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送省政府研究处理。
七、会议分别听取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杨晓光、戴震华副主任委员所作的关于《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草案)》和《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听取了陈荣副主任委员所作的关于修改《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两个决定(草案)的说明以及关于修改《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杭州市报批法规审议结果的报告,听取了省政府法制办孙志丹主任所作的关于修改《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的说明,审议通过了《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的决定》《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暂停实施〈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决定的决定》。
八、会议分别听取了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张金如主任、省环境保护厅方敏副厅长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浙江省无线电管理条例(草案)》和《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并对上述两件法规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这两部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对促进无线电事业健康发展、完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是十分必要的。会议要求,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抓紧对这两部法规草案进行修改,印发省人大代表和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后,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九、会议分别听取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丁祖年主任委员、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陈燕萍副主任委员、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楼小东主任委员、省人大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委员会蒋泰维主任委员、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俞仲达主任委员、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陶君毅副主任委员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审议通过了上述6个报告。
十、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刘援利副秘书长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情况的报告,审议了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情况的报告,并通过了上述3个报告。
十一、会议听取了省人民政府熊建平副省长所作的关于人事任免议案的说明,并进行了审议。会议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决定免去马光明的浙江省监察厅厅长职务,决定任命王海超为浙江省监察厅厅长,决定任命方敏为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厅长。
省人大常委会夏宝龙主任出席会议并在会议结束时发表讲话,茅临生、厉志海副主任分别主持各次全体会议,程渭山、毛光烈、袁荣祥、王永昌副主任和厉月姿秘书长及委员共61人出席会议。省人民政府熊建平、黄旭明、郑继伟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齐奇院长和林一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陈云龙检察长和黄生林副检察长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还有省政府有关部门和省级有关单位负责人,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秘书长办公会议成员、机关副厅以上干部,各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以及8位省人大代表。此外,15位公民旁听第一次和第二次全体会议。会议纪要如下:
一、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科学技术厅周国辉厅长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全省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充分肯定了省政府在规范资金管理、提高使用绩效等方面的积极成效,指出了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矛盾与问题,同时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会议要求财政经济委员会会同办公厅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汇总,整理形成审议意见稿,经主任会议讨论后,送省政府研究处理。
二、会议听取了省财政厅钱巨炎厅长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提请审议浙江省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议案的说明》,审议作出了关于批准浙江省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决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我省地方性债务管理工作较为完善,债务规模适度,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债务风险总体可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省政府在政府债务管理方面所做的工作和取得的成效给予充分肯定,同时也指出了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并提出了许多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会议要求,省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修改后的预算法规定和中央核定的地方政府债务余额标准,进一步规范我省地方债务管理工作,积极做好高风险地区化债工作,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
三、会议分别听取和审议了省高级人民法院齐奇院长、省人民检察院陈云龙检察长、省公安厅刘力伟厅长、省司法厅赵光君厅长所作的关于依法履职公正司(执)法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审议了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省公检法司机关对照省人大常委会相关反馈意见,认真开展对照整改,提升队伍素质,推动信息公开,强化基础保障,全省公检法司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职、公正司(执)法情况有了显著改善。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此予以充分肯定,并指出了当前存在的一些困难和问题,提出了具体的意见和建议。会议要求,内务司法委员会会同办公厅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汇总,整理形成审议意见稿,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交省公检法司机关研究处理。
四、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食品安全跟踪检查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省政府重视省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认真做好整改落实工作,在落实监管责任、完善监管制度、提升技术支撑、推进专项治理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同时针对基层监管力量不足、企业主体责任淡薄、宣传教育不够等薄弱环节,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会议要求,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委员会会同办公厅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汇总,整理形成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送省政府研究处理。
五、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出入境管理执法检查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充分肯定了省政府在加强教育普及、维护良好秩序、推进信息建设、强化协调联动等方面的积极成效,指出了出入境管理工作的矛盾与问题,同时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会议要求民族华侨委员会进一步加强与省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推动出入境管理规范有序进行。
六、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专题书面询问的答复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省政府重视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跟踪检查的审议意见,层层分解任务,落实整改责任,整改工作取得了较好效果。同时针对当前仍旧存在的一些薄弱环节,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会议要求,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会同办公厅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汇总,整理形成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送省政府研究处理。
七、会议分别听取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杨晓光、戴震华副主任委员所作的关于《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草案)》和《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听取了陈荣副主任委员所作的关于修改《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两个决定(草案)的说明以及关于修改《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杭州市报批法规审议结果的报告,听取了省政府法制办孙志丹主任所作的关于修改《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的说明,审议通过了《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的决定》《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暂停实施〈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决定的决定》。
八、会议分别听取了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张金如主任、省环境保护厅方敏副厅长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浙江省无线电管理条例(草案)》和《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并对上述两件法规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这两部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对促进无线电事业健康发展、完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是十分必要的。会议要求,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抓紧对这两部法规草案进行修改,印发省人大代表和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后,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九、会议分别听取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丁祖年主任委员、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陈燕萍副主任委员、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楼小东主任委员、省人大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委员会蒋泰维主任委员、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俞仲达主任委员、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陶君毅副主任委员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审议通过了上述6个报告。
十、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刘援利副秘书长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情况的报告,审议了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情况的报告,并通过了上述3个报告。
十一、会议听取了省人民政府熊建平副省长所作的关于人事任免议案的说明,并进行了审议。会议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决定免去马光明的浙江省监察厅厅长职务,决定任命王海超为浙江省监察厅厅长,决定任命方敏为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厅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