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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政府熊建平副省长所作的《关于全省大气污染防治情况的工作报告》,并进行了分组询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省政府及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大气环境问题,大气污染防治取得积极进展,大气环境质量有所提高。同时,还存在污染负荷相对较高、能源结构不尽合理、防治措施不够完善、执法监管难以到位等问题,大气环境形势依然严峻。为此,提出如下意见:
一、以“十三五”规划编制为抓手,全面确立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的目标体系,尽快建立大气主要污染物超标区域限批制度,健全长三角大气污染防治信息共享、责任共担、标准对接、联防联治机制。
二、积极开展城市大气复合污染源解析及控制对策研究,建立覆盖全省的大气污染源信息分布图和清单数据库,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制订和完善行业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标准,大力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先进实用技术研发,对重点行业和重点区域实施精细化治理。
四、实施低硫、低灰分配煤工程,全面推广煤炭清洁化和高效利用,积极推进大火电机组清洁化排放改造。
五、加快推进甬台温、金丽温等天然气管道及配套管网建设和工业园区热电联产项目建设,因地制宜推进全省工业企业“煤改电”、“煤改气”、“煤改汽”,限期逐步淘汰10蒸吨以下燃煤小锅炉。
六、逐步扩大“黄标车”城镇限行区域和时段,加强道路现场执法和遥感检测,解决特种“黄标车”、营运“黄标车”更新淘汰的实际困难,尽快全面淘汰“黄标车”。开展船舶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防治。
七、加快加气站、充电桩、港口岸电等清洁能源基础设施建设,试点推广烷基化高标准油品,以营运客货车、城市公共交通、公务车辆为重点,积极推广使用清洁能源车。
八、将扬尘防控经费纳入建筑工程造价固定成本,加强城乡结合部、料石堆场、拆迁工程等薄弱环节的防控主体责任落实和监督管理。
九、进一步完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布点密度和项目种类,提高监测智能化水平,优化重污染天气预警体系和应急方案。
十、探索建立环保、安监等部门的综合执法机制,依法加强污染排放实时监测监控,探索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差别化独立用电政策,严惩偷排偷放、数据作假等违法行为。
以上意见,请省政府研究处理。省人大常委会将在明年9月底结合大气污染防治“一法一条例”贯彻执行情况,开展执法检查。
一、以“十三五”规划编制为抓手,全面确立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的目标体系,尽快建立大气主要污染物超标区域限批制度,健全长三角大气污染防治信息共享、责任共担、标准对接、联防联治机制。
二、积极开展城市大气复合污染源解析及控制对策研究,建立覆盖全省的大气污染源信息分布图和清单数据库,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制订和完善行业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标准,大力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先进实用技术研发,对重点行业和重点区域实施精细化治理。
四、实施低硫、低灰分配煤工程,全面推广煤炭清洁化和高效利用,积极推进大火电机组清洁化排放改造。
五、加快推进甬台温、金丽温等天然气管道及配套管网建设和工业园区热电联产项目建设,因地制宜推进全省工业企业“煤改电”、“煤改气”、“煤改汽”,限期逐步淘汰10蒸吨以下燃煤小锅炉。
六、逐步扩大“黄标车”城镇限行区域和时段,加强道路现场执法和遥感检测,解决特种“黄标车”、营运“黄标车”更新淘汰的实际困难,尽快全面淘汰“黄标车”。开展船舶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防治。
七、加快加气站、充电桩、港口岸电等清洁能源基础设施建设,试点推广烷基化高标准油品,以营运客货车、城市公共交通、公务车辆为重点,积极推广使用清洁能源车。
八、将扬尘防控经费纳入建筑工程造价固定成本,加强城乡结合部、料石堆场、拆迁工程等薄弱环节的防控主体责任落实和监督管理。
九、进一步完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布点密度和项目种类,提高监测智能化水平,优化重污染天气预警体系和应急方案。
十、探索建立环保、安监等部门的综合执法机制,依法加强污染排放实时监测监控,探索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差别化独立用电政策,严惩偷排偷放、数据作假等违法行为。
以上意见,请省政府研究处理。省人大常委会将在明年9月底结合大气污染防治“一法一条例”贯彻执行情况,开展执法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