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鞭刑大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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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你不健忘的话,一定还记得在克林顿执政期间,那位在新加坡挨抽的美国人连克林顿出面求情也不顶用。新加坡的严刑峻法少有匹敌。曾经有个例子,著名音乐大师喜多郎因为留着长发(在新加坡,头发遮住耳朵是违法的)被拒绝入境,被迫取消了专场音乐会。尤其是新加坡的肉体刑罚——鞭刑,在文明国家,堪称是“硕果仅存”的。
  新加坡对男性罪犯大量使用鞭刑。在新加坡,每年都有千余名男性罪犯被判鞭刑。
  
  鞭刑的历史
  
  新加坡的刑法制度源自英国的英属印度的刑法。1948年,新加坡监狱调查委员会记录了如下狱规:“对于严重违反狱规的犯人,可由监狱当局判处藤鞭最高12鞭,或由来狱的法官判处藤鞭最高24鞭,对于15岁以下未成年犯,只能由来狱法官判处最多细藤6鞭。鞭刑的行刑部位是犯人的臀部。对未成年犯使用的藤鞭直径不能超过半英寸,对未成年犯应使用细藤鞭。”刑鞭长1.2米,粗1.3厘米。
  
  使用鞭刑的罪名
  
  在新加坡,连乱扔废弃物、在公共场所吸烟,不冲公共厕所也要被重罚好几千块钱,还要被起诉。不过,幸运的是,这些轻罪并不同时要判处鞭刑。对至少40种罪名,鞭刑是强制刑(必判鞭刑,不能减免),至今使用鞭刑的罪行的名单还在延长,其中既包括强奸、抢劫、贩毒等重罪,也包括较轻的罪行如非法拥有武器(长刀、匕首等都算)、涂鸦包括在墙上喷涂油或者重犯(第二次)在墙上张贴广告、海报,以及贩卖、运输、进口枪支等。
  对许多轻罪来说,鞭刑是“可选刑”,是否鞭刑由法官决定。这些罪名包括聚众闹事、敲诈勒索、容留组织卖淫、误杀及伤人等。有些交通肇事罪在第三次重犯也可判处鞭刑。尽管对有些罪,鞭刑是非强制刑,但法官一般会无一例外地判处鞭刑。比如“非礼(即所谓侮辱妇女)”,大法官曾表示如果罪犯接触了被害妇女的阴部,至少应判9个月3鞭。
  
  鞭刑日
  
  因为判处鞭刑的犯人太多,新加坡监狱设立了固定日子,对判处鞭刑的犯人统一行刑。在该日,将被鞭刑的犯人被要求在鞭刑室外蹲成一排,排队等待行刑。漫长的等待无疑加深了犯人心中的恐惧和忧虑。
  
  鞭刑室
  
  鞭刑室非常宽敞,天花板很高,地板锃亮。在房间尽头是一列桌子,监狱的官员坐在桌子后监督行刑。在房间的另一头立着鞭刑架。鞭刑架高2.74米,用木料制成,相当牢固。如前所述,刑架下有供犯人站立的木头底座。犯人将被赤条条绑在刑架上,两个狱警分立两侧伺候。 新加坡法律规定的鞭刑有一套完整的“仪式”。鞭刑不仅有狱警在场,还有高级监狱官现场发布指令。犯人受鞭刑是不让其他犯人看见的,但在现场有很多监狱官,包括典狱长,主管看守,几个其他监狱管教、狱医、男护士或者医务助理,当然还有鞭刑的执行狱警。
  根据受过鞭刑犯人的回忆,在犯人“检录”的时候,行刑者会先在一个人体模型上练习、热身。
  比德对他“被叫号”的经历是这么说的: “叫到我的号的时候,我假装若无其事。可是我都不会走路了,监狱发的T恤也完全被汗浸湿了。行刑的狱警在刑房练鞭的声音太吓人了。我被叫进屋里,看见房间里有6个人,两个警官,一个医生,还有三个是行刑的狱警。我还看见一束刑鞭。”
  
  刽子手
  
  行刑者都受过训练。他们个个身材魁梧,肌肉结实,有些是搏击或武术高手,段位相当高。不过官方消息称他们在挑选行刑狱警时,并没有对搏击段位做特殊要求。
  鞭刑官在上岗之前都要经过培训。培训由监狱主鞭刑官和狱医等人进行,目的据说是让这些即将执行鞭刑的狱警知道怎样才能在犯人身上制造最大程度的疼痛,同时产生最小程度的永久伤害。在培训中,狱警通过鞭打沙袋、假人和香蕉树提高技能。鞭刑狱警在正式行刑时都不穿制服,只穿T恤,这是为了给肢体最大程度自由活动的空间。
  一位前鞭刑狱警接受采访时说,他在60年代工作时,每打一名犯人给1新元补贴,他一次最多打过60鞭。到了90年代,变形补贴已经升到每名犯人10至20元不等,而且每月正常工资之外还有20新元奖金。
  在行刑前,刑鞭会在清水中浸泡一夜,使之充分吸水,增加柔韧性。监狱局表示这样做是因为干燥的刑鞭在行刑时可能断裂,一旦断裂,条上的木刺就会扎到犯人肉里。狱方表示,之前关于“刑鞭浸在盐水或特制药水中“的传言是不正确的,但确实用消毒剂擦拭过。
  鞭刑要求行刑者每鞭都出尽全力,不考虑受刑者的年龄或者罪行的轻重。香港《南华早报》1994年4月2日的报道中说,“鞭刑要求用最大力气执行”。新加坡前监狱局局长郭士力1974年在记者招待会上说:“……执行鞭刑时,行刑狱警用的是全身的重量,而不仅仅是臂力。他紧握刑鞭,抡圆胳膊,以脚为支点转半个圆,重重出手。”
  
  受刑记
  
  新加坡当局行使此刑的目的无疑是在犯人身上制造最大的疼痛感。从受刑人事后的叙述来看,这个目的完全达到了。
  “我的皮被打裂了,流了一点血,”麦克·费伊说,“咱们不要夸张,实话实说。流的不止几滴血,但谈不上血如泉涌,应该是在这二者之间,跟流鼻血差不多。”(见《麦克·费伊描述受刑及伤疤》,《洛杉矶时报》1994年6月26日)
  当《麦克·费伊受鞭记》作者Gopal Barathm问一位前鞭刑官“到底会不会血肉横飞”时,他答道:“鞭打15鞭以上绝对会,因为屁股已经被打遍,没有表皮了,所以不管行刑下手多么精确,肉都会飞出来。”
  “我闭着眼,咬着牙,等着第一鞭打下来。然后我听见‘噼啪’一声鞭响,血从我的身体里流出来了。那种疼痛无法形容,如果有比‘惨’程度更深的形容词,就该用那个词。”“如果我在受刑时没被绑着,我肯定会光凭两只手爬到墙上去。”(杰克,20鞭,新报1991年报道)
  我已经吓得抖动得像一片树叶。然后我听见鞭子呼啸,就像木板打在一面墙上。一秒后,我觉得刑鞭咬进了我的屁股里。我嚎叫、挣扎,好像一只疯了的动物。当时我想的就是‘跑’,如果我没被绑住,一鞭能让我跑一英里……鞭子一下一下抽下来,一分钟一下。有的鞭打在同一个地方了,把皮肤上的伤口撕得更大。有的犯人疼得小便失禁,有的昏过去了。最后一鞭打完,我头昏眼花,瘫在刑架上。我流血的屁股疼得直抽动,好像着火。有的犯人假装昏过去逃避行刑,可是狱警会接着抽。受刑完毕,狱医往伤口上擦了些消毒劑。我的屁股肿成了平时的两个那么大,大腿也全部青肿一片了。受刑后两个礼拜,我都不能穿短裤,也不能坐下或者躺下或者洗澡。(一位17岁受刑的不愿透露姓名的犯人的陈述,《新加坡新报》,1988年10月12日)
  最后一鞭打完,犯人被从刑架上放下来,接受狱医的治疗。狱医在伤处涂上紫药水(龙胆紫),犯人就被各自送回牢房了。
  
  鞭刑的政治和司法争议
  
  新加坡司法系统的刑罚哲学跟立法系统完全一致,在判案中鞭刑经常被运用,所以被许多人权组织诟病。大赦国际坚决谴责这种刑罚,曾给新加坡政府写信希望废除鞭刑。但这些信都没有回应,新加坡官方坚决支持鞭刑。他们相信鞭刑是震慑犯罪的最有效手段。当地行政长官解释说:“我相信,对付目前在新加坡泛滥的某些罪行,在司法中使用‘鞭打’是必要的……对那些恶劣的赤着双手混饭的人来说,监狱生活未尝不惬意……只有鞭打才能产生实在、长久的效果。”
  新加坡社会不同情受鞭刑的犯人,新加坡国立大学的一位作者这样为鞭刑辩护:“新加坡民众多数支持鞭刑……鞭刑的结果是在他们的屁股上留下终身鞭痕,这正好达到教育的目的,提醒他们永远再不能犯罪。”
  新加坡当时的监狱局长说:“鞭痕是除不掉的,这将伴随他们一生,是他们一生的耻辱。”这使得鞭刑不仅是一种刑罚,更是一种耻辱记录,类似中国古代在囚犯的脸上刺字。姑娘择偶,先得掀开男方衣服,验过有无鞭痕。倘有鞭痕,断无婚配之理。
  《海峡时报》2005年5月9日有篇文章《在新加坡不会被枪杀》中说,据联合国国际犯罪预防中心的数据,新加坡是世界上暴力犯罪发生率最低的国家,甚至比丹麦、瑞士等社会关系和谐的国家还低。面临宣判的犯人很怕鞭刑,宁可多坐几年牢。但这是不可能的,除非议会修法。
  受过鞭刑的男子是不允许在新加坡军队中服役的。
  
  责编:谭 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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