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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组部曾对四起卖官案件进行通报,这一举措非同寻常,是给全党敲响了警钟,要求严厉整治在用人方面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卖官者,竟敢将领导职务当作商品出卖,中饱私囊。而买官者,则为得到“乌纱”,不惜重金,暗中进行交易,当然是肮脏的交易。买卖双方才构成了“乌纱市场”,理应都该得到不同惩处。
握有用人提拔干部大权的人,滥用权力,卖官图财,毫无疑问是党的败类,对他们严厉惩处,必然深得人心。心术不正者才会花钱买官,是市场经济行为侵蚀政治生活的一种表现,他们的投入是要求有产出的,投资是要讲回报的,买官花钱是要达到升官发财之目的的。这正是他们的逻辑。有些不惜巨资买官的人根本没有资格做官,也不配做官,他们不可能是清正廉明的官员。如果让这样的人都做了官,请试想会是怎样的后果?我们应该对这些买官者给予应有的处理。
发人深思的是,这次中组部的通报中所列举的,吉林省靖宇县原县委书记李铁成,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借提拔调整干部收受110人的贿赂达142万多元;而辽宁省宽甸县原县委书记商殿举也是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如何如何,安徽省蒙城县原县委书记孙孔文和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局长马招德都是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作案犯罪。这四起卖官案全部都是“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违法犯罪的官员多有这种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的犯罪行为,值得深思也。
耐人寻味的是,这个“职务之便”的“便”字,并没有什么可非议的,如果用来为人民服务,多多益善,越“便”越好。可是,卖官者之流则相反,他们“之便”的结果是败坏政府的声誉,玷污党的形象,于国于民有害,怎么能让他们“利用”这个“之便”呢?
从这四起卖官案来看,案犯全部都是一把手。没有党性的一把手,往往要搞“一言堂”,集体领导是虚,一锤定音是实,个人说了算。他们的“职务之便”的“便”,含金量很高,实在是太方便了,利用起来也太随便了,谁来监督他们?并且使他们感到真的不“便”呢?
这里的“便”,是和“权”分不开的。“利用职务之便”,其实说穿了就是利用手中的权力。权被利用来为个人谋私利又缺乏有效监督,就会对党和人民的利益造成危害。可见这样的利用职务“之便”,就是党和人民“之害”!怎样才能使妄图“利用职务之便”卖官或贪污受贿的人,无法“利用职务之便”,而且时时处处都很不“便”呢?
不言而喻,这里的“利用职务之便”,就是滥用权力。正如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所指出的:“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毋庸讳言,我们的权力缺乏制约,缺乏有效监督。对于企图“利用职务之便”干坏事的人,应该让他们有种种的不“便”才对!这就需要对权力,特别是对“一把手”的权力进行制约和有效监督……
正当我在这样思想的时候,欣喜地读到了中共中央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认真贯彻落实这两个重要文件,一定会在从严治党、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等方面起重要作用。有人还想“利用职务之便”卖官或干其他违法犯罪之事,就没有那么方便了!
这个“便”字,实在值得细细思量,常常思量之。
卖官者,竟敢将领导职务当作商品出卖,中饱私囊。而买官者,则为得到“乌纱”,不惜重金,暗中进行交易,当然是肮脏的交易。买卖双方才构成了“乌纱市场”,理应都该得到不同惩处。
握有用人提拔干部大权的人,滥用权力,卖官图财,毫无疑问是党的败类,对他们严厉惩处,必然深得人心。心术不正者才会花钱买官,是市场经济行为侵蚀政治生活的一种表现,他们的投入是要求有产出的,投资是要讲回报的,买官花钱是要达到升官发财之目的的。这正是他们的逻辑。有些不惜巨资买官的人根本没有资格做官,也不配做官,他们不可能是清正廉明的官员。如果让这样的人都做了官,请试想会是怎样的后果?我们应该对这些买官者给予应有的处理。
发人深思的是,这次中组部的通报中所列举的,吉林省靖宇县原县委书记李铁成,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借提拔调整干部收受110人的贿赂达142万多元;而辽宁省宽甸县原县委书记商殿举也是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如何如何,安徽省蒙城县原县委书记孙孔文和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局长马招德都是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作案犯罪。这四起卖官案全部都是“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违法犯罪的官员多有这种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的犯罪行为,值得深思也。
耐人寻味的是,这个“职务之便”的“便”字,并没有什么可非议的,如果用来为人民服务,多多益善,越“便”越好。可是,卖官者之流则相反,他们“之便”的结果是败坏政府的声誉,玷污党的形象,于国于民有害,怎么能让他们“利用”这个“之便”呢?
从这四起卖官案来看,案犯全部都是一把手。没有党性的一把手,往往要搞“一言堂”,集体领导是虚,一锤定音是实,个人说了算。他们的“职务之便”的“便”,含金量很高,实在是太方便了,利用起来也太随便了,谁来监督他们?并且使他们感到真的不“便”呢?
这里的“便”,是和“权”分不开的。“利用职务之便”,其实说穿了就是利用手中的权力。权被利用来为个人谋私利又缺乏有效监督,就会对党和人民的利益造成危害。可见这样的利用职务“之便”,就是党和人民“之害”!怎样才能使妄图“利用职务之便”卖官或贪污受贿的人,无法“利用职务之便”,而且时时处处都很不“便”呢?
不言而喻,这里的“利用职务之便”,就是滥用权力。正如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所指出的:“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毋庸讳言,我们的权力缺乏制约,缺乏有效监督。对于企图“利用职务之便”干坏事的人,应该让他们有种种的不“便”才对!这就需要对权力,特别是对“一把手”的权力进行制约和有效监督……
正当我在这样思想的时候,欣喜地读到了中共中央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认真贯彻落实这两个重要文件,一定会在从严治党、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等方面起重要作用。有人还想“利用职务之便”卖官或干其他违法犯罪之事,就没有那么方便了!
这个“便”字,实在值得细细思量,常常思量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