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Q大战,网络知识产权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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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构筑,恐怕需要法律、技术和企业自律相互作用,才能达到一个理想的状态。
  11月26日,奇虎360诉腾讯QQ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二审在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庭公开审理。12月4日,腾讯和360再次在最高人民法院相见,这次不再是互联网反垄断案,而是腾讯起诉360扣扣保镖不正当竞争。2010年的3Q大战,时隔三年,再次发酵。比起当年众网友对“艰难决定”的声讨,现如今人们更多地陷入对3Q背后知识产权保护的思考。
  大战源于“模仿”
  3Q大战之初,腾讯公司将其一款名为QQ医生的软件进行了升级,升级后的软件被奇虎360认为有模仿抄袭360安全卫士的嫌疑,而QQ医生增加的云查杀等功能也与360极其相似。并且它通过腾讯QQ庞大的用户数量,进行强制下载。如此一来,360面临着被替代的危险。之后的口水战中,双方都指责对方侵权,谁抄袭了谁,谁侵犯了谁一直争论不休。
  随后,360公司则推出了一款名为“360扣扣保镖”的安全工具。360称该工具全面保护QQ用户的安全,包括阻止QQ查看用户隐私文件、防止木马盗取QQ以及给QQ加速,过滤广告等功能。而腾讯公司“二选一”的“艰难决定”,最终揭开了此次大战。最后在工信部的“调停”下,扣扣保镖下线,两大客户端恢复共容。
  一方面,有人认为腾讯依靠其用户数量,“抄袭”360安全卫士,挤占安全市场,固然被360称作“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但换个角度来看,360安全卫士似乎也太好抄了吧。腾讯惊人的“复制能力”是业界有目共睹的,“什么都抄”也是人尽皆知的。但如果产品足够优秀,创新能力足够强也并不会惧怕腾讯的抄袭。
  其实类似3Q之间的软件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纠纷也屡见不鲜。早在2008年发生的“珊瑚虫QQ”侵权案即是一起某公司擅自复制并修改腾讯QQ软件为珊瑚虫版QQ并在网络发行,捆绑商业广告以谋取暴利的一起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
  由此深思,此次被誉为中国“互联网反垄断第一案”的3Q大战,其本质反映出的网络知识产权纠纷,也吸引了很多人的眼球。
  “艰难决定”没有败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的两次二审都没有公布结果。但一审的结果却早就出来了。其中,最引发网友诟病腾讯的“艰难决定”并没有败诉。
  2010年11月3日,QQ发布《致广大QQ用户的一封信》,明示禁止其用户使用360软件,否则停止QQ软件服务;拒绝向安装有360软件的用户提供相关的软件服务,强制用户删除360软件;采取技术手段,阻止安装了360浏览器的用户访问QQ空间等。
  腾讯如此霸道的决定除了引发网友的强烈不满,也让奇虎公司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为由,一纸诉状告到广东高院。判决结果却出乎人们预料。广东高院一审认为奇虎公司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腾讯公司在相关产品市场上具有垄断地位及构成垄断行为,驳回了其全部诉讼请求。
  该案的亮点是,遵循了互联网领域复杂反垄断案件的专业审判思路,大胆借鉴国外经验,在我国新兴的反垄断领域进行开拓创新。将假定垄断者测试方法应用到互联网领域的相关市场界定中,使国务院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中关于假定垄断者测试的方法成为现实的实践。
  广东高院的负责人表示,该案准确界定了互联网中的搭售行为。判决明确了软件捆绑本身不存在违法性,只有在经营者具有垄断地位的前提下,超越公民知情权和选择权,恶意进行强迫安装或强行搭载,才构成搭售的裁判规则。证据显示,腾讯公司并没有限制用户的选择权,且提供了相应的卸载功能,奇虎公司也没有提供其因此而遭受的同类商品市场占有率下降或者有关消费者因此遭受损害的证据,因此腾讯公司不构成搭售行为。



  扣扣保镖涉嫌侵权
  与此同时,腾讯公司起诉奇虎公司向用户提供“扣扣保镖”软件下载,打着保护用户利益的旗号,污蔑、破坏和篡改腾讯QQ软件的功能;通过虚假宣传,鼓励和诱导用户删除腾讯QQ软件中的增值业务插件、屏蔽腾讯公司的客户广告,将其产品和服务嵌入QQ软件界面,借机宣传和推广自己的产品,构成不正当竞争,减少了腾讯公司的增值业务交易机会和广告收入。
  这一次,奇虎公司再次败诉。广东高院一审认为扣扣保镖构成不正当竞争。最终判奇虎公司方赔偿腾讯500万元,并且采取多种方式向腾讯赔礼道歉。
  广东高院的该案负责人表示,QQ为大家提供了服务便利,广告和插件可以被视作享受即时通讯服务的免费用户需要付出的时间成本。如果允许360将QQ的增值业务、广告屏蔽,未来就不会有更多的企业愿意研发、提供类似QQ这样的服务,势必影响乃至阻碍创新氛围。
  专家指出,该案的亮点在于廓清了互联网安全软件的权利边界。由于奇虎公司的商业模式是免费向用户提供安全软件,然后通过免费安全软件搭建的平台向用户发布广告,提供应用软件和增值服务,从而实现盈利。在这种兼备裁判和经营者双重角色的前提下,更加应该谨慎、理性行事,以公开、透明的方式公平、公正地判断其他软件的性质,再决定是否拦截和屏蔽。



  为何网络“模仿”事件频发?   近年来,随着数字网络技术的发展,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的案例越来越多。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金克胜表示,目前,全国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大约有4万多件,其中一半是著作权维权,而著作权纠纷中,又有超过一半是互联网上的知识产权纠纷。
  差不多的网页、差不多的即时通讯软件、差不多的购物客户端等等,有时候我们真是容易患上“选择恐惧症”,光是手机上的即时通讯软件,就有WhatsApp、Talkbox、微信、米聊、易信、来往等等,而在使用者看来也并没有太大的区别。此外,还有很多换汤不换药的游戏,也都是靠“模仿”生存的,这样的例子举不胜举。
  大概由于互联网的特点在于它在打破传统文化地域性的同时,又具有了无限开放式,任何人于任何地点任何时间都可以在网络上查阅、发布信息,也可以复制和下载信息。互联网的这种特点使得网络侵权的成本变得微乎其微。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徐家力告诉记者,网络侵权事件的频发,有很多原因造成。首先,互联网是一个很自由的体系,有关互联网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目前非常滞后,容易造成很多企业“钻空子”;目前的很多技术都很容易被“模仿”,面对市场好的软件,你不去“模仿”他也会去“模仿”,这样很容易造成很多公司大同小异,最后也分不清是谁“模仿”谁了;另外,开放的网络环境竞争非常激烈,这样就很容易形成现在这种恶性竞争的结果。
  因此,在多种原因的综合作用下,目前的互联网侵权事件确实频发,有的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解决,而有的案件最终可能也就“不了了之”了。
  网络知识产权保护面临挑战
  相对于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互联网的逐渐发展,给知识产权的保护带来了许多新的情况和新的问题。也许是因为很多违法主体在利益驱使下胆大妄为、互联网模式更新等等原因,案件日益复杂,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面临着很大的挑战。
  徐家力认为,法律监管仍是重要瓶颈。传统的知识产权法或者专利保护都不是很受用于网络体系,在现今这种网络知识产权的纠纷中,显得有些单调、“老套”。对于简单的网络侵权案件,如网络虚假宣传等,行政执法部门依据不正当竞争很容易认定,但相对复杂的侵权案件,目前的法律涉及甚少,导致在执法实践中对于复杂的侵权案件难以操作。虽然近年来陆续制定了一些有关互联网信息的办法和规定,在侵权责任法中也首次提出了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的侵权责任问题,但对于执法部门的行政监督来说,立法的严重滞后容易导致执法力度不够,也就会阻碍权利人的正当权益在网络中得到保护。
  徐家力还特别强调技术的制约也是一个不小的挑战。很多时候,防止别人侵犯自己知识产权的根本方法还是要学会从根本上杜绝。如同很多人认为360安全卫士实在是太容易被“模仿”一样,现在大多数公司的“反抄袭”技术都很薄弱,而技术上的制约也为喜欢“模仿”的公司带来了便利。



  此外,3Q大战中,腾讯、奇虎360并没有考虑到用户的感受,绑架用户、让用户为二人行为埋单,只是在利益的驱使下分别暴露了自己的劣根——只为竞争,并无自律。试想一下,如果每一家都不自律,钻法律的空子,有的“模仿”就一定不去创新,那么网络知识侵权的案件将会越来越多。
  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构筑,恐怕需要法律、技术和企业自律相互作用,才能达到一个理想的状态。
  大战落幕标志互联网新起点
  虽然3Q大战的结果还需“择日宣判”,但这“中国互联网第一战”已经结束。不论最终结果如何,这场引发业内外广泛关注的纠纷无疑将有助于推动国内互联网领域的良性竞争、加快保护网络知识产权的相关立法,网民的切身利益由此也将得到更好的保护。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周汉华认为,这场纠纷案件集中体现了互联网在中国当前发展面临的最突出的两个问题,一是如何确保互联网企业的公平竞争,二是如何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其实近年来互联网相关的争议不断发生,围绕的核心都是这两个问题。传统法律在进入互联网时代后,对许多网上的行为缺乏明确的规范,存在着法律滞后的客观现实。不仅中国如此,全球也面临相似问题。因为互联网技术发展非常快,商业模式也在不断创新。在这种情况下,怎样提倡公平竞争和良性的市场秩序,以及如何有效保护用户的权利,是这个时代最需要考虑的问题,也是司法机关审判时需要重点考虑的落脚点。这个案子如果有效解决,互联网竞争秩序会越来越公平,越来越规范。
  这次案件表面上看是两个企业之争,但最应该受到关注的是用户的利益。众所周知,如今互联网已广泛深入到老百姓的生活,以网民数量计,中国早已成为全球互联网第一大国。
  而近期先后两起在最高法院审理的腾讯与360的纠纷案,必然会对企业和立法领域产生深远影响。对于企业来说,今后必须考虑怎么竞争才合法,怎么做对用户才更合理。同时,当前相关部门在加大整个互联网立法的战略性部署,也在吸收、借鉴当前网络领域暴露出来的问题,此次案件的审理提供了一个难得的借鉴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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