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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坚持群众路线,继承和创新检察机关群众工作方式方法作为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一条主线。监所检察工作担负着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的法律监督职能,如何最大限度地发挥好监所检察工作的职能作用,做好群众工作,解决群众诉求,化解群众矛盾纠纷,为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是目前成为当前监所检察工作的重要任务和努力方向。
关键词 监所检察 群众工作 化解矛盾
作者简介:付永勘、王乐,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人民检察院监所科干警。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2-198-02
笔者在这里结合自己开展派驻监所检察工作的实际情况,就如何发挥监所检察职能,做好群众工作谈一点自己的看法。
监所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重要任务。当前,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及社区矫正工作的广泛开展,大量非监禁刑的使用,监所检察面临的任务也越来越重,责任越来越大,既要监督有关部门加强对罪犯管理,又要使罪犯的基本权利可以得到充分尊重和切实保障。监管场所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有着自己相对封闭和特殊的环境,但伴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深刻变迁,大量的社会矛盾纠纷涌入监管场所领域,人民群众、社会舆论对监管场所的关注越来越多。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充分发挥监所检察职能,做好群众工作,解决群众诉求,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一、深化在监所检察工作中加强群众工作的重要性认识
监所检察工作承担着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责。在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维护在押、服刑人员人权,保障监管场所安全与稳定,促进司法公正高效廉洁,构建和谐监管场所的工作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监所是一个特殊的场所,关押的是在押和服刑人员,这些在押和服刑人员与社会人员相比有着其特殊性、复杂性。而且,在新的社会发展背景下,监所在押犯的构成已经不同以前,犯罪的政治色彩逐渐淡化,更多的犯罪都是由于城市待业、农村青少年好逸恶劳等文化比较低的人员的刑事犯罪和民转刑案件。在派驻监所检察工作中要深刻地理解做好群众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性,每位派驻监所检察干警,都要认识到派驻监所检察工作可以化解监管场所的矛盾。检察机关作为相对独立的第三方,居中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可以协调监管场所、监管干警与在押人员及其家属之间的关系,化解矛盾,减少和消除监管场所社会关系中的不和谐因素,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二、升华执法理念,树立执法为民的价值取向
监所检察部门肩负着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神圣职责。作为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要维护执法对象的合法权益,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以人为本、人性化执法,从而维护看守所的安全、稳定、和谐。以人为本、人性化执法,并不是削弱法律的威严,相反会让监管对象更容易接受,更容易使其受到良好教育,同时,会有助于推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所以,我们在派驻监所检察工作中,要努力做到:一是将执法检察监督的行为公开透明,使我们的工作性质、任务为大家所熟识,增加我们工作的透明度;二是在执法监督中注意自身的言行,做到文明执行。三是追求执法的结果。监督不能是表面的、一种走过场的形式主义,必须是依法进行的、追求取得实质性效果,能促进监管场所依法管理,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监管场所营造一个良好的执法平台。
三、加强监管场所检察监督
依法治国的时代要求对检察机关加强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维护监管秩序的安全稳定,维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提出了很多新要求新期待。
一是面对新的形势,驻所检察机关应该抓住机遇,应对挑战。《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是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开展驻所检察工作的依据和标准,解决了长期以来困扰驻所检察人员不知怎么干,干什么的问题,规定了驻所检察从看守所收押到释放的整个刑法执行过程进行法律全方位的监督,对看守所的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等重点执法活动进行重点监督。驻所检察人员要认真学习领会四个办法,认真开展诉讼监督、刑罚执行监督和监管活动法律监督,充分利用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等手段以维护监狱的安全稳定。
二是加强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检察监督,维护刑罚执行的准确性。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是我国刑罚执行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上群众反映较强烈的热点问题。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制度运用是否得当,直接关系着我们党和国家对犯罪分子一贯坚持的惩罚和改造、惩办和宽大相结合方针政策的执行。派驻监所检察部门在行使检察监督职能过程中,要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作为监督重点,加强对职务犯罪罪犯、涉黑涉恶涉毒罪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中的侵财罪犯,以及在服刑中从事事务性活动的罪犯、多次获得减刑的罪犯、留所服刑罪犯、调换监管场所服刑的罪犯等七类人员刑罚执行情况的监督;进一步建立完善刑罚执行监督机制,对刑罚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假释和批准暂予监外执行,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和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各个环节依法实行同步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监督纠正,有效地防止各种违法问题的发生。
三是加强安全防范检察,确保场所的安全稳定。监管场所的安全稳定是监管改造工作的重要保障和社会稳定的重要组成部
分,是监管机关一切活动开展的前提。派驻检察干警要将安全防范检察作为监所检察工作的核心,着力对监管机关在监管场所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制度进行严格检察,确保防范机制和措施规范、有效、可行、完善。同时,积极深入被监管人员的劳动、学习、生活“三大现场”,协助监管单位开展安全检查,适时召开工作联系会,参加狱情分析会,了解和掌握狱情动向和被监管人员的思想动态,及时发现安全防范中的薄弱环节和隐患并提出检察建议和意见,力争将事故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切实维护正常的监管秩序和监管场所的安全稳定。 四、依法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
以办案促监督,依法查处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是监所检察的重要任务,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最强有力的手段。充分利用监所检察职能,从维护公平正义、保障人权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认真履行监督职责,不断加大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力度,重点打击:利用罪犯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调换监管场所,给罪犯分配工种等职务之便收受罪犯及其家属的钱财;殴打体罚虐待等侵犯罪犯合法权益案件。通过办理监管场所的职务犯罪案件,对监管民警以震慑,大大促进了监管民警的文明廉洁执法,同时,利用开展预防监管干警职务犯罪活动,针对职务犯罪隐患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检察建议,从源头上预防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五、切实维护服刑的合法权益
牢固树立人权保障观念,切实维护在押人员和服刑人员合法权益。加强驻所检察,尤其是卫生检察,确保被监管人员清洁卫生,消毒监舍;冷天,给在押人员提供热水;患病及时予以治疗;预防发生流行性疾病,严防疫病流行。按规定,每月足量供给被监管人员的伙食并经常调换菜谱,保证在押人员营养的合理搭配。合理安排被监管人员每天的休息、学习、活动和劳动时间。依法保障在押人员正常通信权利。被监管人员的信件,按规定进行检查后,可与家人通信,不得无故扣押。依法保障被监管人员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派驻检察工作中,要认真办理罪犯的控告申诉案件,避免新的矛盾发生。
六、正确把握法律政策
对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罪犯又犯罪案件和劳教人员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是监所检察的一项重要职责。派驻检察机关在工作中,要正确把握法律政策,妥善处理法律与政策的关系,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七、处理好监督和配合的关系
监管场所在布局调整和体制改革的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矛盾纠纷,如与周边群众的利益冲突之间的矛盾,监管场所与在押人员在监管工作中的矛盾,需要妥善处理好监管场所处理好与周边的关系,解决监管场所与在押人员以及家属之间的矛盾纠纷以维护监狱的和谐稳定。派驻检察机关应该与监管机构在配合中监督,在监督中配合,共同维护监管场所正常秩序。
参考文献:
[1]湖北省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机关群众工作的指导意见》.
[2]《监所检察与和谐社会》.网络文章.
关键词 监所检察 群众工作 化解矛盾
作者简介:付永勘、王乐,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人民检察院监所科干警。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2-198-02
笔者在这里结合自己开展派驻监所检察工作的实际情况,就如何发挥监所检察职能,做好群众工作谈一点自己的看法。
监所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重要任务。当前,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及社区矫正工作的广泛开展,大量非监禁刑的使用,监所检察面临的任务也越来越重,责任越来越大,既要监督有关部门加强对罪犯管理,又要使罪犯的基本权利可以得到充分尊重和切实保障。监管场所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有着自己相对封闭和特殊的环境,但伴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深刻变迁,大量的社会矛盾纠纷涌入监管场所领域,人民群众、社会舆论对监管场所的关注越来越多。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充分发挥监所检察职能,做好群众工作,解决群众诉求,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一、深化在监所检察工作中加强群众工作的重要性认识
监所检察工作承担着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责。在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维护在押、服刑人员人权,保障监管场所安全与稳定,促进司法公正高效廉洁,构建和谐监管场所的工作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监所是一个特殊的场所,关押的是在押和服刑人员,这些在押和服刑人员与社会人员相比有着其特殊性、复杂性。而且,在新的社会发展背景下,监所在押犯的构成已经不同以前,犯罪的政治色彩逐渐淡化,更多的犯罪都是由于城市待业、农村青少年好逸恶劳等文化比较低的人员的刑事犯罪和民转刑案件。在派驻监所检察工作中要深刻地理解做好群众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性,每位派驻监所检察干警,都要认识到派驻监所检察工作可以化解监管场所的矛盾。检察机关作为相对独立的第三方,居中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可以协调监管场所、监管干警与在押人员及其家属之间的关系,化解矛盾,减少和消除监管场所社会关系中的不和谐因素,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二、升华执法理念,树立执法为民的价值取向
监所检察部门肩负着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神圣职责。作为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要维护执法对象的合法权益,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以人为本、人性化执法,从而维护看守所的安全、稳定、和谐。以人为本、人性化执法,并不是削弱法律的威严,相反会让监管对象更容易接受,更容易使其受到良好教育,同时,会有助于推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所以,我们在派驻监所检察工作中,要努力做到:一是将执法检察监督的行为公开透明,使我们的工作性质、任务为大家所熟识,增加我们工作的透明度;二是在执法监督中注意自身的言行,做到文明执行。三是追求执法的结果。监督不能是表面的、一种走过场的形式主义,必须是依法进行的、追求取得实质性效果,能促进监管场所依法管理,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监管场所营造一个良好的执法平台。
三、加强监管场所检察监督
依法治国的时代要求对检察机关加强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维护监管秩序的安全稳定,维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提出了很多新要求新期待。
一是面对新的形势,驻所检察机关应该抓住机遇,应对挑战。《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是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开展驻所检察工作的依据和标准,解决了长期以来困扰驻所检察人员不知怎么干,干什么的问题,规定了驻所检察从看守所收押到释放的整个刑法执行过程进行法律全方位的监督,对看守所的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等重点执法活动进行重点监督。驻所检察人员要认真学习领会四个办法,认真开展诉讼监督、刑罚执行监督和监管活动法律监督,充分利用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等手段以维护监狱的安全稳定。
二是加强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检察监督,维护刑罚执行的准确性。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是我国刑罚执行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上群众反映较强烈的热点问题。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制度运用是否得当,直接关系着我们党和国家对犯罪分子一贯坚持的惩罚和改造、惩办和宽大相结合方针政策的执行。派驻监所检察部门在行使检察监督职能过程中,要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作为监督重点,加强对职务犯罪罪犯、涉黑涉恶涉毒罪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中的侵财罪犯,以及在服刑中从事事务性活动的罪犯、多次获得减刑的罪犯、留所服刑罪犯、调换监管场所服刑的罪犯等七类人员刑罚执行情况的监督;进一步建立完善刑罚执行监督机制,对刑罚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假释和批准暂予监外执行,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和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各个环节依法实行同步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监督纠正,有效地防止各种违法问题的发生。
三是加强安全防范检察,确保场所的安全稳定。监管场所的安全稳定是监管改造工作的重要保障和社会稳定的重要组成部
分,是监管机关一切活动开展的前提。派驻检察干警要将安全防范检察作为监所检察工作的核心,着力对监管机关在监管场所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制度进行严格检察,确保防范机制和措施规范、有效、可行、完善。同时,积极深入被监管人员的劳动、学习、生活“三大现场”,协助监管单位开展安全检查,适时召开工作联系会,参加狱情分析会,了解和掌握狱情动向和被监管人员的思想动态,及时发现安全防范中的薄弱环节和隐患并提出检察建议和意见,力争将事故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切实维护正常的监管秩序和监管场所的安全稳定。 四、依法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
以办案促监督,依法查处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是监所检察的重要任务,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最强有力的手段。充分利用监所检察职能,从维护公平正义、保障人权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认真履行监督职责,不断加大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力度,重点打击:利用罪犯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调换监管场所,给罪犯分配工种等职务之便收受罪犯及其家属的钱财;殴打体罚虐待等侵犯罪犯合法权益案件。通过办理监管场所的职务犯罪案件,对监管民警以震慑,大大促进了监管民警的文明廉洁执法,同时,利用开展预防监管干警职务犯罪活动,针对职务犯罪隐患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检察建议,从源头上预防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五、切实维护服刑的合法权益
牢固树立人权保障观念,切实维护在押人员和服刑人员合法权益。加强驻所检察,尤其是卫生检察,确保被监管人员清洁卫生,消毒监舍;冷天,给在押人员提供热水;患病及时予以治疗;预防发生流行性疾病,严防疫病流行。按规定,每月足量供给被监管人员的伙食并经常调换菜谱,保证在押人员营养的合理搭配。合理安排被监管人员每天的休息、学习、活动和劳动时间。依法保障在押人员正常通信权利。被监管人员的信件,按规定进行检查后,可与家人通信,不得无故扣押。依法保障被监管人员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派驻检察工作中,要认真办理罪犯的控告申诉案件,避免新的矛盾发生。
六、正确把握法律政策
对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罪犯又犯罪案件和劳教人员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是监所检察的一项重要职责。派驻检察机关在工作中,要正确把握法律政策,妥善处理法律与政策的关系,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七、处理好监督和配合的关系
监管场所在布局调整和体制改革的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矛盾纠纷,如与周边群众的利益冲突之间的矛盾,监管场所与在押人员在监管工作中的矛盾,需要妥善处理好监管场所处理好与周边的关系,解决监管场所与在押人员以及家属之间的矛盾纠纷以维护监狱的和谐稳定。派驻检察机关应该与监管机构在配合中监督,在监督中配合,共同维护监管场所正常秩序。
参考文献:
[1]湖北省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机关群众工作的指导意见》.
[2]《监所检察与和谐社会》.网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