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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消除源于审美主观性的权力危险 第一,规划限制是否与审美保护的目标具有合理的联系,亦即,审美规划限制是否武断、任意?当目的合法性已毋庸置疑,手段的合法性审查就变得很重要。规划当局提出的具体限制是否就是实现审美保护目标的合适手段,也是美国法院经常会碰到的问题。在Westfield Motor Sales Co.v.Town of Westfield一案中,法院坦承,被告的规划条例,其惟一目的就是审美保护。法院认可了审美保护作为规划条例惟一目的的合法性,但法院也指出,基于审美考虑的条例仍将受到法院的详细审查,以决定它是否实现其目的合适方式。法院说到“合理性是一枚两面硬币。一面是主张限制不合理的人因此承受的负面影响。另一面是要求实施管制的人主张的社会和政策考量。合理性的最终评价包含在硬币的两面意见之间的平衡之中。”基于对审美保护的重要性所作的充分论证,法院最终同意西菲尔德镇经过听证之后得出的结论:广告标牌规划限制并未给原告制造不适当的困难。在 Mississippi Manufactured Housing Ass’n v. Board of Sup’rs of Tate County一案中,原告是密西西比活动房屋制造商协会,在塔特县修改规划条例之后,修改后的规划条例要求活动房屋的屋顶倾斜角度远大于谷仓,原告起诉认为这一要求是任意的、武断的,但法院认为并没有证据表明,活动房屋制造者不能像通常那样满足此种要求,修改后的规划条例并未给任何房屋所有人或活动房屋制造商协会会员带来损害。而且,住房在结构上显著区别于谷仓,对此,塔特县具有合法的规划利益。因为地方政府有权对其感知到的与政府职能相关的需求,比如社区稳定和财产价值,作出合适的反应。问题不在于这种公共感知是否合理,而是政府在运用警察权制定法律的时候,是否以一种合理的方式对感知到的需求作出反应。通过一个地方民主程序制定的规划条例,法院应该首先假定该程序已经考虑所有的实质性意见和理由。对于条例的实质合理性,法院并不是一个合适的讨论场所。如果条例未能满足大多数居民的意见,他们应该求助投票选举,而不是诉诸法院。从这两个案例来看,法院在审查审美规划限制的合理性时,从实体上,法院主要运用利益平衡的考量方法,重点考察规划限制是否为土地权利人增添了不适当的负担。从程序上,法院特别尊重规划当局经由民主程序作出的决定,法院并不会重复这一程序,不会过多纠缠于多样而细微的实质性争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