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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国新湖商社。住所地:韩国大田广域市西区葛马洞309——3号。 法定代表人:李顺基,代表理事。 委托代理人:张耀军,北京市利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欧亚经贸总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红星路二段78号富钻大厦五楼。 法定代表人:黄新钰,该公司董事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