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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黑龙江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我省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有关问题的请示》(黑财综[2003]64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加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管理,确保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应收尽收,同意将财政部、原国家经贸委印发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2]23号)第六条中“按照预计袋装水泥使用量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內容,调整为“按照预计水泥使用量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