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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我国刑事司法工作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司法机关应当统一理念,转变观念,在司法实践中切实执行这一政策。本文针对这一政策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的若干问题,提出了一些制度上以及实际操作方面的建议。
关键词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 和谐社会 司法实践
中图分类号:D92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2-130-01
2004年9月,中国共产党在十六届四中全会上首次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命题;在这以后,在十六届六中全会上,又作出了《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我们在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样的目标下,很多党和国家的工作要求需要及时作以改革调整。而在同时刑事司法是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民权利的的关键,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利器,其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作用。2006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2007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作为我国司法工作中重要刑事政策开始在司法机关实践中被贯彻执行。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概述
宽严相济的政策是关于以往的政策“惩办与宽大”的进一步发展,它的根本在于对犯罪行为进行区分,一是要有力打击,同时促保社会和谐,实现社会和谐发展。刑事政策和刑事司法其根本在于保障保护人的基本权利,体现以人为本的基本要求。较之“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和“严打”的刑事政策相比,此政策更加优越和实质公平的要求,服从了我国和谐社会建设的客观需要。
二、起诉环节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存在的问题
执法人员执法理念尚未实现根本转变,只要符合起诉条件大多都直接提起公诉。由于受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司法思维传统的影响,在审查轻微犯罪案件时,依然存在着重打击犯罪、轻视保护人权的思想。许多执法人员仍存在只有严厉打击了犯罪,才能真正体现司法的价值与目的的片面思想。对于一些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人身危险性小的犯罪,检察官只要符合起诉条件,一般都提起起诉到法院。而提起公诉后,绝大多数都会被判处缓刑、免刑或独立适用附加刑。实际上这类案件中的相当大一部分在起诉环节就可以通过相对不起诉来终止诉讼,却让犯罪嫌疑人承受了不必要的诉累,也浪费了司法机关的人力物力资源。
我国作出了关于不起诉权的限制,这样就使进入诉讼程序的轻微刑事案件不可能享受宽大处理。从而使在公诉环节适用不起诉的案例率很低。据统计,在所有不起诉案件中,普通刑事案件(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占我国平均不起诉率大约只有1%至2%左右,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全国平均不起诉率在10%至20%左右。检察机关为防止不起诉裁量权的滥用采取控制不起诉率的方式,提出例如普通刑事案件相对不起诉率不应超过2%之类的限制。这说明,在审查起诉环节,相对不起诉适用率较低,"宽严相济"的功能未得到充分发挥。
三、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建议
(一)正确理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统一司法机关理念,转变执法观念
明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质就是对刑事犯罪有针对性地加以区别对待。坚持贯彻依法从严的要求,做到当严则严,决不放松。对妄图破坏国家安全、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情节恶劣的严重暴力犯罪包括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的多发性犯罪,仍要依法采取高压态势,严厉打击。跟多的关注职务犯罪的管制力度,很好的依据法律法规查处腐败,加强廉政建设。认真执行依法从宽的要求,务必实现该宽则宽,合理适度。实施针对那些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犯罪、初犯和过失犯罪以及未成年人犯罪,应当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慎重适用逮捕和起诉,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可轻判的可重判的轻判,依法宽缓处理。
(二)改进完善相关的工作流程机制
首先是调整和改革现有的刑事案件起诉机制,适度放宽放宽刑事案件不起诉适用比率。其次建立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工作机制。积极改善审查逮捕环节的办案分工方式,提高办案效率。三是加强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沟通配合。通过联合电话会议或刑事案件信息共享等形式互通情况,加强沟通,对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以及在实际操纵中具体分工达成统一认识,协商解决对轻微犯罪实行轻缓刑事政策涉及的法律适用的具体问题。
(三)完善刑事诉讼相关的监督机制
一是建立健全完善立案监督机制,抓住立案工作的关键,尤其关注对有可能判处重罪的案件实施有效的监督机制。由此同时积极对侦查机关落实立案情况进行的有效的管理,务必使有关案件依法得到及时、公正公开的处理。二是在抗诉工作中积极贯彻宽严相济司法政策。首先是重视对有罪判无罪、量刑过轻的案件提出抗诉,也同时对重视对无罪判有罪、量刑过重的案件提出抗诉,务必确保被告人的合法司法权益。三就是改进完善有关监外执行、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机制。我们应该完善社区矫正的机构建设,增加、完善矫正类型,切实保证矫正制度的贯彻落实的效果。当前检察机关要加大对判处缓刑案件和保外就医以及假释的监督力度,有关的监督单位要不断地完善与社区矫正部门的配合工作,当然期间也要监督保障犯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参考文献:
[1]《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
关键词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 和谐社会 司法实践
中图分类号:D92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2-130-01
2004年9月,中国共产党在十六届四中全会上首次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命题;在这以后,在十六届六中全会上,又作出了《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我们在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样的目标下,很多党和国家的工作要求需要及时作以改革调整。而在同时刑事司法是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民权利的的关键,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利器,其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作用。2006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2007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作为我国司法工作中重要刑事政策开始在司法机关实践中被贯彻执行。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概述
宽严相济的政策是关于以往的政策“惩办与宽大”的进一步发展,它的根本在于对犯罪行为进行区分,一是要有力打击,同时促保社会和谐,实现社会和谐发展。刑事政策和刑事司法其根本在于保障保护人的基本权利,体现以人为本的基本要求。较之“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和“严打”的刑事政策相比,此政策更加优越和实质公平的要求,服从了我国和谐社会建设的客观需要。
二、起诉环节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存在的问题
执法人员执法理念尚未实现根本转变,只要符合起诉条件大多都直接提起公诉。由于受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司法思维传统的影响,在审查轻微犯罪案件时,依然存在着重打击犯罪、轻视保护人权的思想。许多执法人员仍存在只有严厉打击了犯罪,才能真正体现司法的价值与目的的片面思想。对于一些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人身危险性小的犯罪,检察官只要符合起诉条件,一般都提起起诉到法院。而提起公诉后,绝大多数都会被判处缓刑、免刑或独立适用附加刑。实际上这类案件中的相当大一部分在起诉环节就可以通过相对不起诉来终止诉讼,却让犯罪嫌疑人承受了不必要的诉累,也浪费了司法机关的人力物力资源。
我国作出了关于不起诉权的限制,这样就使进入诉讼程序的轻微刑事案件不可能享受宽大处理。从而使在公诉环节适用不起诉的案例率很低。据统计,在所有不起诉案件中,普通刑事案件(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占我国平均不起诉率大约只有1%至2%左右,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全国平均不起诉率在10%至20%左右。检察机关为防止不起诉裁量权的滥用采取控制不起诉率的方式,提出例如普通刑事案件相对不起诉率不应超过2%之类的限制。这说明,在审查起诉环节,相对不起诉适用率较低,"宽严相济"的功能未得到充分发挥。
三、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建议
(一)正确理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统一司法机关理念,转变执法观念
明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质就是对刑事犯罪有针对性地加以区别对待。坚持贯彻依法从严的要求,做到当严则严,决不放松。对妄图破坏国家安全、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情节恶劣的严重暴力犯罪包括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的多发性犯罪,仍要依法采取高压态势,严厉打击。跟多的关注职务犯罪的管制力度,很好的依据法律法规查处腐败,加强廉政建设。认真执行依法从宽的要求,务必实现该宽则宽,合理适度。实施针对那些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犯罪、初犯和过失犯罪以及未成年人犯罪,应当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慎重适用逮捕和起诉,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可轻判的可重判的轻判,依法宽缓处理。
(二)改进完善相关的工作流程机制
首先是调整和改革现有的刑事案件起诉机制,适度放宽放宽刑事案件不起诉适用比率。其次建立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工作机制。积极改善审查逮捕环节的办案分工方式,提高办案效率。三是加强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沟通配合。通过联合电话会议或刑事案件信息共享等形式互通情况,加强沟通,对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以及在实际操纵中具体分工达成统一认识,协商解决对轻微犯罪实行轻缓刑事政策涉及的法律适用的具体问题。
(三)完善刑事诉讼相关的监督机制
一是建立健全完善立案监督机制,抓住立案工作的关键,尤其关注对有可能判处重罪的案件实施有效的监督机制。由此同时积极对侦查机关落实立案情况进行的有效的管理,务必使有关案件依法得到及时、公正公开的处理。二是在抗诉工作中积极贯彻宽严相济司法政策。首先是重视对有罪判无罪、量刑过轻的案件提出抗诉,也同时对重视对无罪判有罪、量刑过重的案件提出抗诉,务必确保被告人的合法司法权益。三就是改进完善有关监外执行、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机制。我们应该完善社区矫正的机构建设,增加、完善矫正类型,切实保证矫正制度的贯彻落实的效果。当前检察机关要加大对判处缓刑案件和保外就医以及假释的监督力度,有关的监督单位要不断地完善与社区矫正部门的配合工作,当然期间也要监督保障犯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参考文献:
[1]《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