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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河北教育出版社诉称,被告上海好记星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在其网站及生产销售的十款机型的“好记星”牌英语学习机中(听说王系列:E6000、E3000;手写全能王系列:E8000、E8000+;单词王系列:E900s、E900、E900+、E900A、E600、E300)非法使用、发表、复制、发行、汇编和传播原告享有著作权和专有出版权的义教课标实验教科书的小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