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确立了通过主报告行直接申请和注册地外汇局分支机构逐级转申请两种外债申请模式,根据既往管理经验,它们分别在公平配置与规模控制上有待进一步完善。一是主报告行申请制虽然可以较为容易地达到有效控制外债规模的目的,但却面临如何在各分行间公平分配外债指标的问题。在控制外债规模的要求下,如允许外资银行在系统内调配指标,不排除指标集中投放于经济发达地区的情况,这会在一定程度上挤占西部落后地区的外债资源,不利于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和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的深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