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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UCP规定,发票之外其他单据中的货物描述可以使用与信用证不相矛盾的统称,然而由于UCP并未对统称进行定义,不少当事人便利用标准的缺乏时常为自己的利益随意拒付,而置信用证的独立抽象性和基本常识甚至诚信于不顾;更严重的是,因为对统称的认识不正确,单证人员在尽到了合理谨慎的审单责任后仍收这一问题困扰着,致使实务中由此而引发的纠纷不断。本文通过对相关案例的思考,引导读者准确把握UCP关于统称的本质,用简单的例子说明实务中业已形成的惯例,从而为银行和进出口方面的有关人员更好地处理业务和自我保护提供一定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