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们知道,在目前的国内企业文化建设中,在漫天飞舞的企业文化纲要中,我们可以看到无数难以界定清楚的关于价值观的表述,包含企业精神、企业风格、企业宗旨、人才理念等等。杂乱无章的堆砌,可能企业自己都说不清楚那些到底是什么;层次不分,难以形成对企业员工的有效指导作用。企业的价值观可以有很多,当企业面对企业管理的各层面时,都可以有价值观的判别 问题,但企业的核心价值观只能有一条,关键之处要重点将核心价值观单独提炼出来,同时围绕核心价值观再进行分解,形成在核心价值观支持下的能够对职能层文化、业务层文化及亚文化形成指导的各个价值观体系。
那什么是企业核心价值观?简单地说,企业核心价值观就是企业在企业哲学的统率下,为追求愿景、实现使命而提炼出来并予以践行的、指导企业上下形成共同行为模式的精神元素,是企业用以判断企业运行当中大是大非的根本原则,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坚持不懈,努力使全体员工都必需信奉的信条。核心价值观是企业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解决企业在发展中如何处理内外矛盾的一系列准则,是企业文化生长的土壤!三大衡量标准
核心价值观作用的最集中的体现便是当企业或者企业个人在企业运营过程中面临矛盾,处于两难选择时应当如何做的时候。核心价值观来约束与激励全体员工的决策行为,尊重相关者地位或满足相关者利益。而实际上,这也就是企业文化的基础和基本要素。
真正的企业核心价值观必需符合如下标准:1、它必需是企业核心团队或者是企业家本人发自内心的肺腑之言,是企业家在企业经营过程中身体力行并坚守的理念。2、核心价值观必需是真正影响企业运作的精神准则,是经得起时间考验的,因此它一旦确定下来就不会轻易改变。3、所谓核心,就是指最重要的关键理念。企业家的误解
中国企业在建立核心价值观经常有一些错误的理解,喜欢大而全,所以请一些所谓的专业人士撰写出一本本理念手册,殊不知这些理念可能只是哗众取宠的漂亮文字而已,结果是误导了员工又难于形成价值观体系。
伟大的企业懂得无论在什么时候都会遵守基本的商业伦理,懂得权衡长远利益与短期利益的利弊,知道为了获取更多的钱而如何放弃钱。恪守商业伦理,坚持基本的商业信条,从长远出发,甚至为此不惜成本,这才是未来中国企业核心价值观的代表。
企业文化是企业哲学的外在表达,企业哲学是塑造企业文化的根本。通常,企业会在企业文化的企业理念系统部分,详细地阐述其关于企业哲学的三大命题:那就是“是什么,成为什么”“为什么存在”“如何存在”,也就是愿景、使命及核心价值观三个概念。而核心价值观是毋庸置疑的基础。
要弄清企业文化的实质,必须弄清以下两个概念:其一,企业文化不是老板文化,也不是企业家文化,无论在企业发展的哪一个阶段。文化是一个群体概念,文化现象是群体现象。其二,企业文化实施最重要的支点是企业哲学以及核心价值观,只有抓住这一点紧紧不放,才能在企业文化建设中突现自身的企业特色。如果不是这样,则我们所讲的企业文化就是一种假文化!
文化是一个企业的灵魂。如果企业没有一个具有凝聚力的文化,这个企业很难发展;而企业文化一旦被创造出来,其价值和意义就会超越企业,也超越员工心理,它不仅为企业所创造,它也创造着企业。
(上接第352页)
合法性与合理性审查时,不可避免地会对涉及的信息本身进行审查。如果涉及国家秘密的保密信息时复议机关的权限会不会受到一定的限制?我国《保密法》27条规定“国家秘密应当根据需要,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接触”,这就将能够接触国家秘密的人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该法第13条规定“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有争议的,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或者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也即将“国家秘密”的确定权交给保密工作部门而非复议机关。在涉及国家秘密的复议纠纷的法律适用时,因《保密法》位阶较高,会优先于《公开条例》适用,这就暗示了复议机关在审查这一信息时权限进行审查,也就不可能进行正常的行政复议。此外,《保密法》和《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目的也不同,前者是“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而后者则是“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一个要保密,一个要公开,这一过程当然会存在着冲突,这为暗箱操作提供了土壤,难以令众人信服,公民的合法权益自然难以得到保障。
笔者认为,可吸取国外先进的经验,建立一个独立的部门——信息公开委员会来负责审查信息公开行政复议中存在争议的政府信息,并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公开以及复议机关是否有权限审查。相较于保密部门,信息审查委员会地位较为独立,也更加客观公正,并且该部门是由信息专家和政府部门的代表组成,更加专业,具有极大的优越性。应该明确,信息审查委员会审查的程序不是单独的程序,而是行政复议的一个必要程序。因当事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是其行动或决策的依据,故这些信息对具有很强的实效性。因此,将其加入复议程序这既是追求行政效率的要求,又能避免相对人深陷不断寻求救济的繁琐程序中,及时保护其利益。在审查涉密的信息前,复议机关须将案件提交到同级信息公开委员会进行审查,进而启动信息公开委员会审查程序。
结语
公开的力量就是法治的力量,只有成为阳光政府才能成为法治政府。建立全面、有效地信息公开救济制度任重而道远。行政复议救济制度应发挥其灵活性、效率高、程序简便等优势。但这项传统的行政救济制度在政府信息公开这一新领域的运作中却出现了很多适用方面的特殊性。政府信息公开自身的性质决定了其理应全部纳入到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无论是在申请、受理还是审查环节,只有厘清这些规则存在的特殊性,才会拨开争议的迷雾,实现这一制度的初衷,以给予相对人最好的救济。那么,我们才会看到一个公开、透明、阳光的政府。
参考文献:
[1]马岭:《宪法权利与法律权利:区别何在?》《环球法律评论》,2008年第1期。
[2]罗豪才、应松年主编:《行政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4页。
[3]方世荣:《再论具体行政行为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4年第6期。
[4]]王少辉:《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的完善》,《图书•情报•知识》2009年9月。
那什么是企业核心价值观?简单地说,企业核心价值观就是企业在企业哲学的统率下,为追求愿景、实现使命而提炼出来并予以践行的、指导企业上下形成共同行为模式的精神元素,是企业用以判断企业运行当中大是大非的根本原则,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坚持不懈,努力使全体员工都必需信奉的信条。核心价值观是企业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解决企业在发展中如何处理内外矛盾的一系列准则,是企业文化生长的土壤!三大衡量标准
核心价值观作用的最集中的体现便是当企业或者企业个人在企业运营过程中面临矛盾,处于两难选择时应当如何做的时候。核心价值观来约束与激励全体员工的决策行为,尊重相关者地位或满足相关者利益。而实际上,这也就是企业文化的基础和基本要素。
真正的企业核心价值观必需符合如下标准:1、它必需是企业核心团队或者是企业家本人发自内心的肺腑之言,是企业家在企业经营过程中身体力行并坚守的理念。2、核心价值观必需是真正影响企业运作的精神准则,是经得起时间考验的,因此它一旦确定下来就不会轻易改变。3、所谓核心,就是指最重要的关键理念。企业家的误解
中国企业在建立核心价值观经常有一些错误的理解,喜欢大而全,所以请一些所谓的专业人士撰写出一本本理念手册,殊不知这些理念可能只是哗众取宠的漂亮文字而已,结果是误导了员工又难于形成价值观体系。
伟大的企业懂得无论在什么时候都会遵守基本的商业伦理,懂得权衡长远利益与短期利益的利弊,知道为了获取更多的钱而如何放弃钱。恪守商业伦理,坚持基本的商业信条,从长远出发,甚至为此不惜成本,这才是未来中国企业核心价值观的代表。
企业文化是企业哲学的外在表达,企业哲学是塑造企业文化的根本。通常,企业会在企业文化的企业理念系统部分,详细地阐述其关于企业哲学的三大命题:那就是“是什么,成为什么”“为什么存在”“如何存在”,也就是愿景、使命及核心价值观三个概念。而核心价值观是毋庸置疑的基础。
要弄清企业文化的实质,必须弄清以下两个概念:其一,企业文化不是老板文化,也不是企业家文化,无论在企业发展的哪一个阶段。文化是一个群体概念,文化现象是群体现象。其二,企业文化实施最重要的支点是企业哲学以及核心价值观,只有抓住这一点紧紧不放,才能在企业文化建设中突现自身的企业特色。如果不是这样,则我们所讲的企业文化就是一种假文化!
文化是一个企业的灵魂。如果企业没有一个具有凝聚力的文化,这个企业很难发展;而企业文化一旦被创造出来,其价值和意义就会超越企业,也超越员工心理,它不仅为企业所创造,它也创造着企业。
(上接第352页)
合法性与合理性审查时,不可避免地会对涉及的信息本身进行审查。如果涉及国家秘密的保密信息时复议机关的权限会不会受到一定的限制?我国《保密法》27条规定“国家秘密应当根据需要,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接触”,这就将能够接触国家秘密的人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该法第13条规定“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有争议的,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或者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也即将“国家秘密”的确定权交给保密工作部门而非复议机关。在涉及国家秘密的复议纠纷的法律适用时,因《保密法》位阶较高,会优先于《公开条例》适用,这就暗示了复议机关在审查这一信息时权限进行审查,也就不可能进行正常的行政复议。此外,《保密法》和《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目的也不同,前者是“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而后者则是“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一个要保密,一个要公开,这一过程当然会存在着冲突,这为暗箱操作提供了土壤,难以令众人信服,公民的合法权益自然难以得到保障。
笔者认为,可吸取国外先进的经验,建立一个独立的部门——信息公开委员会来负责审查信息公开行政复议中存在争议的政府信息,并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公开以及复议机关是否有权限审查。相较于保密部门,信息审查委员会地位较为独立,也更加客观公正,并且该部门是由信息专家和政府部门的代表组成,更加专业,具有极大的优越性。应该明确,信息审查委员会审查的程序不是单独的程序,而是行政复议的一个必要程序。因当事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是其行动或决策的依据,故这些信息对具有很强的实效性。因此,将其加入复议程序这既是追求行政效率的要求,又能避免相对人深陷不断寻求救济的繁琐程序中,及时保护其利益。在审查涉密的信息前,复议机关须将案件提交到同级信息公开委员会进行审查,进而启动信息公开委员会审查程序。
结语
公开的力量就是法治的力量,只有成为阳光政府才能成为法治政府。建立全面、有效地信息公开救济制度任重而道远。行政复议救济制度应发挥其灵活性、效率高、程序简便等优势。但这项传统的行政救济制度在政府信息公开这一新领域的运作中却出现了很多适用方面的特殊性。政府信息公开自身的性质决定了其理应全部纳入到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无论是在申请、受理还是审查环节,只有厘清这些规则存在的特殊性,才会拨开争议的迷雾,实现这一制度的初衷,以给予相对人最好的救济。那么,我们才会看到一个公开、透明、阳光的政府。
参考文献:
[1]马岭:《宪法权利与法律权利:区别何在?》《环球法律评论》,2008年第1期。
[2]罗豪才、应松年主编:《行政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4页。
[3]方世荣:《再论具体行政行为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4年第6期。
[4]]王少辉:《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的完善》,《图书•情报•知识》2009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