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职权法定化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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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作为同时具备检察人员与人民警察双重身份的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的强制力量,司法警察活跃在监察执法办案的第一线,但由于我国相关法律发展的不健全,司法警察法律层面的职权规范仍处于空白状态,为此本文就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职权法定化的分析进行了具体研究,希望能够以此推动我国司法警察职权法定化的相关发展。
  关键词: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职权法定化
  自1979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颁布以来,我国检察机关设立司法警察已有30多年的历史,在这三十多年的发展中,我国社会、经济、法律等方面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进步,但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至今没有法定职权的问题却仍旧存在,为了能够真正保证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自身职能的较好发挥,赋予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职权已迫在眉睫。
  一、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职权未法定化带来的影响
  我国近些年虽然在不同时期都对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性质、职权、职责以及管理等做出了规定,但由于存在未法定化的立法缺陷,这就造成我国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常年处于不规范状态,而在这种状态的工作中,其往往会在警衔管理、管理机构、人员管理、司法警察职责履行方面出现不规范问题,这些都切实影响着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只能的正常发挥。具体来说,在警衔管理存在的不规范问题中,虽然2004年国家出台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警衔管理细则》严格划分了司法警察的警衔制度,但我国各地检察院在这一制度的落实中却存在很大的问题,最主要的问题就是司法警察警衔呗各店检察院挪用解决干警的政治待遇、经济待遇和法律身份待遇;而在管理机构的不规范问题中,这一问题主要出现在我国各级检察院司法警察机构对称、不健全方面,这种问题直接导致了检察系统司法警察管理机构上下不协调的矛盾;而在人员管理存在的不规范问题中,这一问题主要出现在司法警察未向社会公开招入,而是直接从内部安排方面,这种问题的出现大大影响了司法警察整体素质;而在司法警察职责履行方面的不规范问题中,这种问题直接造成了司法警察无事可做、想要工作却无从下手的现状[1]。
  二、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职权法定化的必要性
  作为我国检察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司法警察自1978年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以来,便一直随着检查机关的发展而发展,而在我国检察机关打击犯罪任务日益繁重的今天,我国司法警察必须尽快实现职权的法定化,这种才能够在这一与时俱进的工作背景下较好的完成自身职能,而在我国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职权法定化中,其本身存在着检察权行使、内部权力配置、人员分类管理以及法治要求四方面的必要性。具体来说,在检察权行使这一必要性中,司法警察必须具备规范的执法权,这样才能够有效保证办案安全,充分发挥司法警察职能作用;而在内部权力配置这一必要性中,由于司法警察工作本身具备的高度的专业性、独立性、制衡性以及协作性,这就使得司法警察的内部权力配置能够较好的实现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工作,保证司法警察自身工作的较好展开;而在人员分类管理这一必要性中,我国政府在2012年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参照公安机关实行单独职务序列的意见》中明确指出司法警察职务序列分警官、警员、警务技术人员三类,但我国当下很多地方检察院中的司法警察却没有按照这种分类实现相互间的隶属关系,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司法警察工作的较好展开;而在法治要求这一必要性中,司法警察只有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行使的职权才能够受到法律保护,而无法定授权的执法本身属于越权情况,这也能够看出司法警察职权法定化的必要性[2]。
  三、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职权法定化的构想
  1.司法警察的性质、地位和任务定位
  为了能够早日实现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职权法定化,我们就需要首先明确司法警察的性质、地位和任务定位,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具备国家性、专门性、独立性和制约性等四方面的性质,所以我们也可以认为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同样具备这四方面性质。而由于司法警察同样履行人民警察职责,这就使得司法警察同样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的专政工具属性、武力强制属性这两方面人民警察的工作性质。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明文规定了司法警察属于检察官的辅助人员,其主要工作就是工作服从并服务于检察官工作的需要,这也使得司法警察具备了辅助性。而结合我们上文中提到的关于司法警察相关知识,我们就可以将司法警察定位为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参与检查活动,并与检察官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工作关系。而其任务则可以定为辅助检察官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障检察执法办案活动顺利进行[3]。
  2.司法警察的职权
  在了解了司法警察的性质、地位和任务定位后,我们就可以结合这一内容总结出司法警察的职权。据笔者的分析与总结,司法警察的职权应为刑事诉讼部分的司法警察职责、司法警察安全保障方面的职责、以及1996年政府确定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中规定的与检察官互相制约与监督、对错误命令的意见提出、拒绝执行超出司法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对特定人员的警告、强制带离现场、罚款以及拘留、依法使用警械、公民和组织协助和支持、优先乘坐交通工具、优先使用交通工具等八项权力[4]。
  四、结语
  在我国当下日益复杂的社会环境中,司法警察想要较好的发挥自身职能,就必须拥有明确的职权法定化支持,这样才能够在有法可依的背景下较好的完成检察院下方的各项工作。
  参考文献:
  [1]张士映,欧阳祖毅.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职能的样本分析[J].中国检察官,2009,07:43-45.
  [2]陈岚.我国检警关系的反思与重构[J].中国法学,2009,06:110-117.
  [3]韦东,莫文骏.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参与办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分析[J].今日南国(理论创新版),2009,11:154-155.
  [4]万毅.程序正义的重心:刑事侦查程序论——兼论我国侦查程序改革[J].金陵法律评论,2002,02:11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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