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连带责任中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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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民商法中,连带责任措施的确立对于保障诉讼双方的利益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是就目前我国民商法连带责任的确立现状来看,其中还存在不少问题,需要引起立法部门及其相关部门的特别重视。本文先简要分析了民商法连带责任中的问题,然后就应该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提出了若干建议。
  关键词:民商法;连带责任;问题及对策
  连带责任是民商法的补偿救济措施,其对于保证民事主体双方的利益有着重要的意义。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不断加快,民商法连带责任制度得到了不断完善,但是依然还存在少许问题。本文就民商法连带责任中的问题和对策进行了简要分析。
  一、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
  1.程序法和民商法不协调
  民商法属于实体法,其主要的内容是规定民事主体拥有的权利和义务,程序法是实体法的具体实施,指的是主体双方应该根据何种方式,按照什么样的法律规则来实现自己的权益,并承担各自的义务。要保证民商法的实施力度,并需要求民商法和程序法之间能够相互配合。但是从当前我国的民商法和程序法的配合情况来看,我国程序法和民商法的联系不够密切,导致民商法中许多连带责任制度的规范失去其原有的效用[1]。一般来说,当程序法和实体法有所冲突,法律上规定应该要优先考虑实体法。因此,就我国民商法而言,实体法更加需要重视的是如何对连带责任进行阐述和规定,以更好的适应程序法中的共同诉讼原则。当然,这方面目前我国民商法还有待改善。
  2.连带责任的概念较为模糊
  民商法连带责任中,要切实保障民商法连带责任发挥作用首先必须要明白连带责任的具体概念。连带责任的概念包括连带责任主体、适用对象等。从我国民商法连带责任的概念来看,民商法虽然对连带责任制度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具体分析,如如何对权利人进行权益保证等,但是并没有明确地对连带责任进行概念阐述[2]。这一现象导致民事诉讼中,很多案件无法准确的判定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这对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而在责任人的确定中,民商法也存在规定不够明确的问题。共同侵权的案件中,如果被侵权人没有进行上诉,那么则不会追求侵权人的责任。而在司法案件中,即使没有起诉共同侵权责任,法院可自行判定共同侵权责任并进行适当的司法处置。民事案件中,如果一旦起诉,原告可以获得一定的赔偿,但是侵权人的数量却不会进行进一步的追究。
  3.诉讼主体问题
  民商法连带责任在诉讼关系中规定:如果原告只对一人提起诉讼,那么其他连带责任人则可以免受法律制裁;如果原告对其中多个侵权人进行上诉,那么连带责任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但是,如果连带责任人的数量较多,原告在起诉过程中如果没有对全部的侵权人进行起诉,那么另外未被起诉的侵权人是否应该要接受法律制裁成为了重要的问题。
  二、民商法连带责任中的对策
  1.加强诉讼程序的设计
  实体法和程序法协调性不足是当前我国民商法连带责任中的重要内容,这要求民商法在诉讼程序的设计花费更多的精力,加强完善诉讼程序设计。就诉讼程序的具体情况来看,不同的民事案件中当事人的诉讼需求均不同,这就要求立法人员应该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具体分析,设计多样化的诉讼程度,以满足诉讼当事人的权益需求[4]。因此,要求诉讼程序的设计需要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然后在综合平衡的基础上实现诉讼的效率和效益,最后结合民商法实体法进行具体的设计,以更好的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当然,诉讼程序的多样化设计必然要求要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来切实维护主体的实际权益,再次基础上,程序法才能够发挥其重要作用。
  2.明确连带责任的诉讼范围
  在完善程序设计的前提下,立法部门还应该针对现有民商法连带责任概念不清晰的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在民商法连带责任的规定过程中,法律应该要对原告拥有的诉讼权利、连带责任人的合法权益以及被告数量等问题进行进一步的分析,要切实完善诉讼权利和义务的划分,给民事主体提供更多的法律保障。在共同侵权案件中,连带责任人的具体范围以及应该承受的责任等,也需要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其他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具体的分析[5]。针对当前我国民事法连带责任在程序方面还存在的部分问题,有关部门还需要就应该如何具体实施连带责任制度管理进行具体分析,并将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具体权利、可享受的利益等进行详细的划分,以防止出现乏力中模糊不清或者重复、错漏的地方。
  3.协调诉讼主体的关系
  随着时代的不断变化与发展,社会经济发展形式和方式均出现了变化,这给民商诉讼中的主体关系带来一定的影响。如何在时代背景下更好的协调民商诉讼主体相互之间的关系是重中之重。从当前的民商法诉讼主体关系的协调性来看,要协调全部主体之间的关系难度较大,因此需要法院的支持。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民商诉讼主体,然后让主体享受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是说,新时代下民商诉讼主体的划分首先要由法院进行明确,然后再在法院明确的基础上实现相应的权利和义务,这种协调诉讼主体关系的方法可以帮助更好的理清主体相互之间的关系,避免出现混乱。
  三、结语
  综上所述,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首先,程序法和民商法不协调;其次,民商法连带责任的概念较为模糊;第三,连带责任诉讼主体不够明确。要解决这些问题,协调民商法连带责任制度需要有关部门能够加强诉讼程序的设计,进一步明确连带责任的诉讼范围,并协调诉讼主体的关系。
  参考文献:
  [1]刘军.我国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认定和处理思路漫谈[J].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4,07:60-61+103.
  [2]战明.浅析现代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问题及对策[J].法制博览,2016,17:287.
  [3]石玉.试论我国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认定和处理[J].法制与社会,2016,18:12-13.
  [4]李瑜.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探讨[J].江西青年职业学院学报,2015,05:56-58.
  [5]姜希.试论我国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J].鄂州大学学报,2015,11:15-17.
  作者簡介:
  李菁(1986~),女,广西柳州人,工作单位: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职务:法警,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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