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反洗钱法律制度的完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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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洗钱始于二十世纪二十年代,洗钱危害国家的经济安全和社会安全,其社会危害性已经受到大多数国家的重视。我国已经有了相应的刑事立法并且签订了一些国际性条约,但是刑事立法还不完善、部门规章滞后、缺乏有效的国际合作。在国际上,洗钱犯罪已经涉及到几乎所有国家和地区,国际上一些主要国家已经采取了有效的措施,我国应该积极借鉴。面对此种严峻的国际形势,我国应该加紧完善我国的反洗钱法律制度。本文就上述问题进行了剖析并提出了完善建议。
  关键词:洗钱;反洗钱;法律制度;完善
  一、我国反洗钱犯罪法律制度的现状
  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洗钱罪较晚。受计划经济体制的限制,我国一九七九年《刑法》没有规定洗钱犯罪,对经济领域方面的大量洗钱犯罪活动没有具体规定,表现出明显的滞后性。其二,二零零一年九月在美国发生的恐怖活动事件之后,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我国在所颁布的1997年新《刑法》中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制定了新的罪名洗钱罪(刑法第191条),把洗钱作为独立的犯罪加以规定,为惩治和预防洗钱犯罪在中国的蔓延提供了法律武器。洗钱活动最先发生在国外的发达国家,国际上的一些发达国家为了共同打击洗钱犯罪,已经共同签署了一些国际性条约。我国一向重视国际合作交流,已经与其他国家在一九八八年共同签署了《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公约》和在二零零零年签署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在二零零三年签署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
  二、我国反洗钱法律制度的缺陷
  (一)洗钱罪的刑事立法有待完善
  洗钱罪作为一种“下游犯罪”或者“派生犯罪”,是犯罪行为人对“上游犯罪”或者“原生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进行清洗的行为。洗钱犯罪和上游犯罪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显而易见,没有上游犯罪也就没有洗钱犯罪。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仅将洗钱犯罪的上游范围限定在“毒、私、黑、恐、贪、破、金”七类,范围过于狭窄。刑事立法僅限于这七类犯罪显然是不够的,这样会导致有些违法行为因“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罪刑法定原则而没有法律进行惩罚。
  (二)部门规章滞后、部门法之间协调性差
  反洗钱不是单项工程,而是一个系统的需要其他部门、机关通力合作的活动。但是目前我国的状况却不那么乐观。比如,金融机构为了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取得竞争力,为了获取更多的利润,它不惜承诺给投资者各种优惠条件,拉拢客户来投资,在这过程中,金融机构不会对投资人的身份进行核实,更不会对投来的资金的合法性进行审核,金融机构真的是唯“利”是图。从目前来看,反洗钱只是一个机关或者部门在单打独斗,根本没有相互合作相互协调可言,真正的反洗钱还没有实现。
  (三)缺乏有效的国际合作
  洗钱活动不是只发生在一个国家,涉及到世界多个国家。另外,每个国家所能管辖的范围也非常有限,洗钱犯罪分子正是利用这些漏洞才进行跨国洗钱犯罪。我国的反洗钱活动才刚刚开始,法律法规尚不完善,许多犯罪分子把钱转移到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的国家,这使我国无法与另一个国家进行引渡犯罪分子,被清洗的钱也无法追回,造成我国大量资金外流。
  三、我国反洗钱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洗钱罪的刑事立法的完善
  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包括七类犯罪,分别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从目前来看,这七种犯罪已经不能适应我国打击日益猖獗的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的需要,扩大上游犯罪范围也符合国际反洗钱犯罪立法的发展趋势。在我国,洗钱罪与上游犯罪的主体能否统一还有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并没有明文规定,人大常委会、最高检、最高院也无法律解释。我国将上游犯罪的行为人排除在洗钱犯罪主体之外的刑事立法规定显然不利于打击洗钱犯罪,并可能成为打击洗钱犯罪在国际协调与合作上的障碍。
  (二)反洗钱配套规章、法规的完善
  我国反洗钱活动刚刚起步,已经有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反洗钱法律体系以《反洗钱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为主导。但是,这些远远不够,不足以打击洗钱犯罪。因此,一是建议制定现金交易法、银行保密法、海关法等,使这些法律与刑法中有关洗钱罪的有关规定协调一致,尽量避免法律的漏洞。二是由中央银行制定与反洗钱有关的政策,进而指导其他金融机构根据自身情况来制定相关的流程,把洗钱活动扼杀在洗钱的起步阶段,把具有洗钱行为的人揪出来,配合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抓获犯罪分子。
  (三)加强国际合作交流
  我国反洗钱还处于萌芽阶段,相对于其他国家来说,我国的反洗钱制度亟需完善。随着改革开放进度的日益推进,我国与国际上其他国家的交往日益频繁,洗钱犯罪也渐渐国际化、集团化。所以,要想有效制止洗钱活动,需要各国通力合作,需要各国金融机构和司法部门加强合作。
  综上所述,我国反洗钱活动起步相对较晚,这是由我国的国情决定的。当今的中国,各种经济犯罪时有发生,世界大多数国家已经采取了相应的措施,我国也应该加大反洗钱的力度。反洗钱法律国际化,立法、司法、执法相互配合。不过,对待外国的法律也不能全盘移植,应该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批判地移植。另外,我国反洗钱法中好的方面也应该有效继承。进而,打击国内洗钱犯罪,并尽量防止洗钱犯罪的发生,维护我国经济金融秩序,为世界经济秩序的有效维护做贡献!
  参考文献:
  [1]赵可.“洗钱”犯罪浅议[M].上海:上海金融法制研究会编,1995:140.
  [2]刘宪权.金融犯罪刑法学新论[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325.
  [3]高铭暄.刑法国际指导原则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出版社,2013:306.
  作者简介:
  张辉(1990.03~)男,汉,河南商丘人,2015级法律硕士,法律硕士在读,学历: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硕士(监所管理与罪犯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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