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中建立无罪推定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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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任何人在被法院依法确定有罪以前,硬背推定为无罪。这一原则历史悠久,其为平衡控辩双方的地位产生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后被广泛认可和肯定。
  一、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建立无罪推定原则的必要性
  1、无罪推定原则有利于对人权的保护和法治的文明进步
  无罪推定作为一种法律精神。早在18世纪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就提出:“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他还提出:“如果犯罪是不肯定的,就不应折磨一个无辜者,因为,在法律看来,他的罪行没有得到证实。”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以希特勒为首的法西斯采用种种残忍的手段残无辜的平民,导致整个人类的灾难。战后,人们开始意识到保护人权的重要性。无罪推定事先推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无罪的,这样能防止控方和法院先入为主,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在保护全体公民的人权。这是因为任何一个公民都是刑事诉讼的潜在主体,都有可能因某种情况而进入刑事诉讼的过程之中。这样看来,无罪推定的受益者是全体公民,因此保护的是全体公民的人权。
  从封建社会过渡到资本主义社会,封建社会推行的有罪推定,在资本主义的土壤下产生的西方政治文明制度必然要求无罪推定的存在和发展,这也反映了人类社会的发展和法治文明的不断进步。
  2,无罪推定原则是国际社会的普遍要求和发展趋势
  在立法中,法国的《人权宣言》最早规定:“对任何人,凡未被确定有罪之前,皆应视为无罪》”,此后,世界各国纷纷效仿,在法律中予以规定,使得无罪推定原则成为国际通行的一项刑事诉讼原则。
  二战后,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都对此做出了规定。我国加入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这就意味着在我国刑事诉讼中予以规定,也是中国承担国际义务的必然要求。
  二、我国新刑事诉讼法中有关无罪推定原则的完善及缺陷
  1、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直接有关无罪推定原则的规定
  就目前而言,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没有完全明确的规定无罪推定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 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但是根据这一规定,他的含义并不完整。无罪推定应该包含如下几层含义:(1)无罪推定原则强调只能由法院宣告对任何人有罪的判决,其他任何机关都没有这个权利。(2)法院应当依证据确定被告人有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3)无罪推定原则要求被告人在判决生效前,被告人是无罪的,不能因为其被逮捕、被起诉、被审判而认为其有罪。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这条规定来看。这条规定似乎仅仅在强调第一层含义,不免有些狭隘。
  2、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这条规定全面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不仅是对无罪推定原则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保护的完善,在我国法制建设进程中也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从五十五条到五十八条对此规则进行了细化,从侦查起诉到审判都做了细致的规定,有利于在实践中的贯彻执行。但是,这些规定仍有些缺陷:只规定了言词证据、书证、物证,对视听资料等却没有规定;在各地司法实践中,重“口供”轻“程序”的做法非常普遍,如震惊一时的“佘祥林“案件,就是这种思想导致的恶果。
  3、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缺乏对沉默权的相关规定,新刑事诉讼法对此作出了完善
  修改后的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条规定承认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沉默权,即他们有选择陈述自己有罪情节的权利,也有选择沉默的权力。但是根据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这条规定又变相的限制了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我们可以做如下理解:犯罪嫌疑人可以选择沉默,一旦选择则不受强迫。但如果放弃了沉默权,选择了陈述,则应如实陈述。
  笔者认为,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有限制的沉默权,是符合现实国情和法制进步发展的。首先,在我国这么一个重“实体”轻“程序”、重“口供”轻“证据”的传统国家,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沉默权仍然做出限制,这是符合我国打击犯罪的现实需要的。其次,在我国宪法已经确定了“依法治国” 的基本方略的情况下,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完善了沉默权的规定,有利于依法治国的贯彻落实,也有利于促进法制的文明进步。
  三、对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巩固无罪推定的几点思考
  1、在宪法中确立无罪推定原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对无罪推定原则的直接规定尚不全面,在宪法中更无规定。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对其他法律制定的依据。将无罪推定原则在宪法中予以规定,符合目前我国依法治国和社会发展进步的实际情况,有利于进一步保护公民的人权。
  2、完善沉默权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相关规定
  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沉默权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都做出了完善,但如上所述,还存在某些问题有待改进。
  就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而言,未来刑事诉讼法修改应该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做出扩大规定,这样能够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对新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应该严格的加以执行,保证重“口供”的情况能够得到改善。
  3、完善疑案有利于被告的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3 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条规定基本确定了疑案有利于被告的原则,也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必然要求。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7条第3 项的规定:“对于人民法院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为由,宣告被告人无罪后,如人民检察院依据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在宣告被告人无罪之后还可以重新起诉,这样无疑于增加了被告人被定罪的危险,有违无罪推定原则。
  四、结语
  无罪推定原则作为国际通行的一项基本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在法治发展和保护公民人权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笔者针对目前刑事诉讼法中的现行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大背景下,对无罪推定原则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几点粗浅思考,希望对未来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有所裨益。
  (作者单位: 新疆大学南校区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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