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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及其发展趋势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现象日趋严重,且呈以下趋势:
1、犯罪低龄化
据有关统计资料显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占全国犯罪总数的70%以上。在世界范围内,各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龄日趋低龄化,如俄罗斯为14~17岁,加拿大为12~17岁,美国为10~17岁。
2、集团化趋势明显
目前,从犯罪的组织形式来说,团伙犯罪已渐成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形式。
据公安机关统计资料显示,近年来查获的未成年人犯罪团伙明显增多,未成年人犯罪中高达70%是团伙犯罪。
3、案件恶性加大
据资料显示,未成年人犯罪中,财产犯罪已上升到首位,占全国刑事犯罪案件80%以上。手段已由小偷小摸、撬门拧锁向侵入住宅、绑架抢劫、杀人等严重暴力型犯罪转化,暴力犯罪持续增多。
4、犯罪方式智能化
所谓智能化,一是未成年人在犯罪中使用的工具越来越先进。二是未成年人反侦察能力不断增强。三是犯罪方式也逐渐由传统方式向现代方式转化,流动作案、结伙作案和利用科学技术作案剧增。
二、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立法的不足
我国在预防、治理未成年人犯罪立法领域仍处于探索阶段。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立法的不足更加突显出来,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1、缺乏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国关于预防、治理未成年人犯罪的立法,虽然大多都进行了相应的限制性规定,但无对应的责任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缺失使公众在心理上容易忽视预防、治理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
2、缺乏专门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方面的立法。
因为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在身体、心智等各个方面均不相同,所以从案件诉讼的整个阶段设置专门的诉讼程序,非常有利于及时教育和挽救未成年人,预防再次犯罪。但我国尚未设立系统的未成年人实体及程序方面的相关法律,使未成年人的问题没有相应的法律予以保障。
3、缺乏有效的司法保护及监督立法。
一是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均有非关押化的内容,但却没有相应规定未成年人案件避免审前羁押和非刑罚处置的相关法律;二是实践中审前混同羁押现象普遍存在,直接导致未成年人“二次污染”,而法律对该现象缺乏制裁措施。
4、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历史隐性化。
我国尚未确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刑事犯罪记录作为个人档案的重要资料,伴随未成年犯罪人的一生,不利于未成年人悔改后重返社会开始新的生活,也容易使未成年犯罪人一失足后产生破罐破摔的心理而导致重新犯罪。
三、未成年人犯罪的立法完善
(一)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的立法完善
1、完善未成年犯罪人缓刑制度
我国刑法在缓刑适用上,对未成年犯罪人与成年犯罪人实行无差别对待的做法。这与对未成年犯罪人尽量适用缓刑的国际潮流极不相称,也与对未成年人犯罪施以特殊保护、轻缓刑罚、刑罚个别化之精神不符。完善缓刑应包括三项内容:第一,适用缓刑的条件放宽。第二,建立专门的缓刑监督机构负责未成年犯罪人的考察工作。第三,在取消未成年犯罪人构成累犯的情况下,累犯不应成为未成年犯罪人适用缓刑的限制条件。
2、废除未成年人犯罪累犯制度
未成年犯罪人构成累犯的从重处罚与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从宽情节产生冲突,应当排除未成年人犯罪构成累犯的情形。首先,基于未成年人罪犯的特殊性,对其实行严厉的刑罚并非最佳选择。其次,未成年人不构成累犯亦有域外立法例可参照。埃及刑法规定,不满15周岁的人不构成累犯;英国刑法规定,不满22周岁的人不构成累犯。
3、建立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污点消灭制度
刑事污点消灭,又称前科消灭或取消刑事污点,我国目前尚无相关法律明确规定。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提出的目的是,一切以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为本,为曾有犯罪前科的未成年人改过自新,踏上正规的社会轨道提供法律保证。我们应该在借鉴其他国家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尽快建立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前科消灭制度。
4、未成年人犯罪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的适用
根据我国目前的状况,未成年人在经济上主要依靠家庭收入,对这样的未成年人判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往往是其家庭代为受罚,这既有悖于我国刑法罪责自负的基本原则,又难以使未成年人在接受刑罚时得到应有的教育和改造,故执行的结果无法实现刑罚的目的。但也不能一概而论,对于那些已满16周岁,以自己的劳动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尤其是其以自己财产作为犯罪资本时,就可以依案情对其单独或附加适用财产型附加刑,既体现罪责自负的原则,又可以实现刑罚的目的。
(二)建立社区矫正制度
综合国外经验,社区矫正在预防和控制青少年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教育挽救违法犯罪青少年方面具有比刑罚手段更加明显的优势。我国司法实践有必要在总结、借鉴国内外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制定、完善更符合现有实践要求的矫正制度。比如,在未成年人刑罚执行过程中适当降低假释条件,提倡监外执行,发挥社区矫正功能。在司法系统内设立社区矫正的专门机构,吸纳社会工作者、心理专家组成矫正委员会,对未成年犯施以行为矫正和心理辅导,使未成年犯尽快回归社会。
未成年人犯罪是全球性的严重社会问题,正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从“以人为本”的高度,结合国际刑事立法和司法的最新发展和研究成果,根据其犯罪特殊性,建立和完善我国与之相适应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
(作者单位: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现象日趋严重,且呈以下趋势:
1、犯罪低龄化
据有关统计资料显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占全国犯罪总数的70%以上。在世界范围内,各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龄日趋低龄化,如俄罗斯为14~17岁,加拿大为12~17岁,美国为10~17岁。
2、集团化趋势明显
目前,从犯罪的组织形式来说,团伙犯罪已渐成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形式。
据公安机关统计资料显示,近年来查获的未成年人犯罪团伙明显增多,未成年人犯罪中高达70%是团伙犯罪。
3、案件恶性加大
据资料显示,未成年人犯罪中,财产犯罪已上升到首位,占全国刑事犯罪案件80%以上。手段已由小偷小摸、撬门拧锁向侵入住宅、绑架抢劫、杀人等严重暴力型犯罪转化,暴力犯罪持续增多。
4、犯罪方式智能化
所谓智能化,一是未成年人在犯罪中使用的工具越来越先进。二是未成年人反侦察能力不断增强。三是犯罪方式也逐渐由传统方式向现代方式转化,流动作案、结伙作案和利用科学技术作案剧增。
二、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立法的不足
我国在预防、治理未成年人犯罪立法领域仍处于探索阶段。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立法的不足更加突显出来,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1、缺乏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国关于预防、治理未成年人犯罪的立法,虽然大多都进行了相应的限制性规定,但无对应的责任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缺失使公众在心理上容易忽视预防、治理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
2、缺乏专门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方面的立法。
因为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在身体、心智等各个方面均不相同,所以从案件诉讼的整个阶段设置专门的诉讼程序,非常有利于及时教育和挽救未成年人,预防再次犯罪。但我国尚未设立系统的未成年人实体及程序方面的相关法律,使未成年人的问题没有相应的法律予以保障。
3、缺乏有效的司法保护及监督立法。
一是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均有非关押化的内容,但却没有相应规定未成年人案件避免审前羁押和非刑罚处置的相关法律;二是实践中审前混同羁押现象普遍存在,直接导致未成年人“二次污染”,而法律对该现象缺乏制裁措施。
4、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历史隐性化。
我国尚未确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刑事犯罪记录作为个人档案的重要资料,伴随未成年犯罪人的一生,不利于未成年人悔改后重返社会开始新的生活,也容易使未成年犯罪人一失足后产生破罐破摔的心理而导致重新犯罪。
三、未成年人犯罪的立法完善
(一)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的立法完善
1、完善未成年犯罪人缓刑制度
我国刑法在缓刑适用上,对未成年犯罪人与成年犯罪人实行无差别对待的做法。这与对未成年犯罪人尽量适用缓刑的国际潮流极不相称,也与对未成年人犯罪施以特殊保护、轻缓刑罚、刑罚个别化之精神不符。完善缓刑应包括三项内容:第一,适用缓刑的条件放宽。第二,建立专门的缓刑监督机构负责未成年犯罪人的考察工作。第三,在取消未成年犯罪人构成累犯的情况下,累犯不应成为未成年犯罪人适用缓刑的限制条件。
2、废除未成年人犯罪累犯制度
未成年犯罪人构成累犯的从重处罚与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从宽情节产生冲突,应当排除未成年人犯罪构成累犯的情形。首先,基于未成年人罪犯的特殊性,对其实行严厉的刑罚并非最佳选择。其次,未成年人不构成累犯亦有域外立法例可参照。埃及刑法规定,不满15周岁的人不构成累犯;英国刑法规定,不满22周岁的人不构成累犯。
3、建立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污点消灭制度
刑事污点消灭,又称前科消灭或取消刑事污点,我国目前尚无相关法律明确规定。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提出的目的是,一切以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为本,为曾有犯罪前科的未成年人改过自新,踏上正规的社会轨道提供法律保证。我们应该在借鉴其他国家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尽快建立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前科消灭制度。
4、未成年人犯罪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的适用
根据我国目前的状况,未成年人在经济上主要依靠家庭收入,对这样的未成年人判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往往是其家庭代为受罚,这既有悖于我国刑法罪责自负的基本原则,又难以使未成年人在接受刑罚时得到应有的教育和改造,故执行的结果无法实现刑罚的目的。但也不能一概而论,对于那些已满16周岁,以自己的劳动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尤其是其以自己财产作为犯罪资本时,就可以依案情对其单独或附加适用财产型附加刑,既体现罪责自负的原则,又可以实现刑罚的目的。
(二)建立社区矫正制度
综合国外经验,社区矫正在预防和控制青少年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教育挽救违法犯罪青少年方面具有比刑罚手段更加明显的优势。我国司法实践有必要在总结、借鉴国内外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制定、完善更符合现有实践要求的矫正制度。比如,在未成年人刑罚执行过程中适当降低假释条件,提倡监外执行,发挥社区矫正功能。在司法系统内设立社区矫正的专门机构,吸纳社会工作者、心理专家组成矫正委员会,对未成年犯施以行为矫正和心理辅导,使未成年犯尽快回归社会。
未成年人犯罪是全球性的严重社会问题,正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从“以人为本”的高度,结合国际刑事立法和司法的最新发展和研究成果,根据其犯罪特殊性,建立和完善我国与之相适应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
(作者单位: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