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抢劫罪司法认定中的几个问题

来源 :今日湖北·中旬刊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ayatowing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案例一:甲、乙二人结伙入丙家盗窃。甲见财物众多,遂起意独占,乘乙不备,当场将乙杀死,然后席卷财物而逃。那么甲、乙是否可以认定为抢劫罪?
  案例二:李四所有的摩托车因违章停靠被公安部门滞留,甲在未交罚金的情况下私自将该摩托车从公安部门盗走。那么李四是否应认定为抢劫罪?
  案例三:牛二威胁二狗交出5000现金,否则要痛打其一顿,二狗害怕,遂与牛二订约,明天中午十二点村口交钱,第二天,二狗应约将5000元钱放于村口,但牛二却将此事忘记,最后该钱被马三拿走了。那么,牛二是否构成抢劫罪?
  通过这三个案例,笔者将针对以下三个问题进行分析与探讨。
  一、“两个当场”对于抢劫罪是否必须存在?
  何为抢劫罪?在我国著名的刑法学书籍中,对抢劫罪有着多种不同的定义。其中,有一种定义可见于多部著作,可谓通说,即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截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对于这种定义,笔者认为可以进一步得概括为行为人当场采用旨在使被害人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的方法,当场强行占有其财物。例如上诉案例一中的甲为独占财物而杀死乙,显然不能构成抢劫罪。首先,甲所席卷的财物并不属于乙所有,这在后面的赃物能否成为抢劫罪的对象中会继续加以论述。再者,甲并不是当场强行占有乙的财物。因此,笔者认为抢劫罪的手段行为和占有行为应当同时具有“当场强行”的特性,否则将不能构成抢劫罪。
  那么,对于“当场”,我们又应当如何理解呢?笔者认为这里的当场应该是具有延续性的,比如张三抢劫李四,李四因害怕扔掉财物逃走,张三在5分钟以后回到现场才发现财物,并拿走,那么也应当认定为抢劫。我们可以把抢劫最终完成的时间与地点视为当场的延伸,如果完全不允许有时空的延展,那么后面受害人的利益受损的结果就得不到合理的理由与解释,无法公平得为自己主张权利。因此,笔者认为对于存在因果联系的暴力行为与财物占有结果,我们应当将这两个行为所发生的地点延展得看做是一个时空的当场,依然可以根据上诉的抢劫罪定义进行认定,而不应该区别对待。
  二、几个具有争议的抢劫罪的犯罪对象
  关于抢劫罪的犯罪对象这一问题,在学术界存在着许多不同的观点。不论是有体物(或有形财产)、无体物(或无形财产)、欠条,或者是非法财物、违禁品、有价票证等等,都曾成为抢劫罪犯罪对象的讨论热点。下面笔者就现有的几种具有争议的抢劫罪的犯罪对象谈点自己的看法。
  1、专有技术(设计图纸、工艺流程)能否成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
  专有技术属于知识产权保护范畴,属于无体物(或无形财产),它与有体物(或有形财产)以及电力、煤气之类的无体物(或无形财产)相比具有本质的区别,其遭受侵害的表现及其危害后果也与有体物(或有形财产)以及电力、煤气之类的无体物(或无形财产)不同。当前许多国家都把严重侵犯专有技术作为侵犯商业秘密来保护。我国1997年已经把侵犯专有技术作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一部分规定在《刑法》“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中,而不是以抢劫罪来论处。由此,是否可以说我国《刑法》第219条侵犯商业秘密罪与第263条抢劫罪存在法条竞合关系,按照重罪优于轻罪的吸收原则,侵犯专有技术应以抢劫罪论处呢?显然,如果适用重罪优于轻罪的吸收原则,侵犯专有技术则无一例外地适用抢劫罪,但是这样的定性就会显得《刑法》中的侵犯商业秘密罪形同虚设,显然有悖于立法意图。而且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劫取的是知识产权,并不能当场转化成经济利益,不应该以抢劫罪定性,更应归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等犯罪。因此,笔者认为专有技术不构成抢劫罪的犯罪对象范围。
  2、被国家机关扣押的“自己”财物能否成为抢劫对象
  对于以暴力手段劫回自己被公安、工商、税务等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查扣的机动车辆等财物的行为,是否可按抢劫罪处理?实践中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车辆等财物虽然已被有关国家机关依法扣押,但其所有权仍属其本人,不构成抢劫罪;另一种观点认为,所有权人抢劫被有关部门依法扣押的财产,如被公安机关扣押的违章、肇事汽车的,虽然抢劫分子对被抢劫的财物拥有所有权,但依法可以认定为抢劫罪。笔者认为,此类财物依法与所有权暂时分离后,国家机关已经成为该财物的相对所有者、保管者和看护者,如果这些财物被抢、被盗、损坏或灭失,国家机关作为财物的实际占有者应负赔偿责任,但是财物的真正所有者并没有真正损失其财物,即其财物并没有当场被他人所强行占有。因此,笔者认为此类案件不应当构成抢劫罪,上诉案例二中的李四应当归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
  三、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关于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是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争论的一个重要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有两种观点:(1) 应以行为人的抢劫是否非法占有了公 私财物为标准,已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为既遂,尚未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是未遂。(2) 认为抢劫罪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为特征的侵犯财产权利,同时也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因此,无论抢到财物与否,只要在抢劫中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就是既遂。
  笔者认为区分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应当以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否具备,即法定的犯罪结果是否已经造成为标准。依照本条的规定,抢劫罪的犯罪构成有基本 的和加重的两种形态。因而,其既遂未遂标准应分别考察。当犯罪事实属于基本的犯罪构成时,以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取得财物为准 ; 当行为人的行为属于本 条所定加重情节之一时,已具备加重形态的全部要件,无论行为人是否抢到财物,应是犯罪既遂。上诉案例五中的牛二的行为属于基本的犯罪构成,其应该以是否获得二狗的财物作为其抢劫罪既遂与否的标准,因此,笔者认为牛二应认定为抢劫罪未遂。
  四、结论
  通过上面的论述,笔者坚持认为抢劫罪成立的“两个当场”是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部分财产性利益应该列入抢劫罪的对象,特别对于将会导致被害人利益无法得到救济后果的证据类财产利益。抢劫罪的犯罪行为应以使被害人达到限制反抗为标准,而对于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应该从个案中,针对财物是否最终获得进行讨论。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其他文献
糖尿病是一种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患者如果血糖长期居高不下,易并发多种急慢性并发症,严重影响病人的生活质量,缩短其期望寿命.一些随机对照临床试验证实严格控制血糖可以降
随着我国经济的疾速发展和国际环境的转变,人民币持续贬值并呈现双向浮动的状态,对我国贸易活动主体的外汇风险管理造成了一定的压力.本文针对中小型外贸企业外汇风险管理中
在街道口的周鸿鸭店面,依旧是人来人往,但不久之后,这里将换上两年前摘下的招牌——“周黑鸭”。这也意味着,周氏兄弟在各自单飞两年后,再度携手。  17年前,从重庆合川携手来汉打拼的周氏兄弟,在航空路电业集贸市场创办第一家 “周记怪味鸭” 专卖店开始,到如今历经分分合合。两年前,大哥周长江自立门户,创立周鸿鸭。现在,两兄弟又复合,周鸿鸭在汉的7家门店将变身为周黑鸭。  已经历两轮融资达2.1亿,在全国
期刊
世界城市日作为探讨城市发展问题和解决方案的国际平台,通过国内国际城市治理优秀案例的集中展示,启发全球各城市对提升城市治理能力,探索“开放、创新、多元、合作”的城市
期刊
和很多人一样,从小喜欢飞机的梁储荣捏过泥飞机、叠过纸飞机、削过木飞机、拼过塑料飞机。与其他人不一样的是,三年前他作出决定,成立民营飞行器制造公司,寻求与国外成熟飞机制造商合作。去年,他在襄阳安装湖北首条飞机生产线。  梁储荣的个人举动,助推着私人飞机从湖北这个中部大省加速起飞。眼下,鄂产首架小飞机出厂进入倒计时。  低空开放带来商机 80后老板要造飞机  今年刚刚33岁的“80后”老板梁储荣,已经
期刊
目前大学生全程就业指导已是高校就业指导重要的探索和发展的方向,胜任力研究及应用也是目前中国人力资源管理的热点.本论文通过调查分析,发现高校就业指导中存在的问题,并针
离退休职工服务保障工作是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油田的离退休职工服务保障工作有其特殊性,随着离退休职工数量逐年增多,服务保障管理工作也面临着新的考验。作为离退休职工工作人员,如何做好新时代油田企业离退休职工的工作呢?笔者通过总结在油田离退休战线工作的经验,以及对中国孝行文化的学习,就如何做好离退休职工服务工作谈几点自己的想法。  加强孝行文化建设营造孝行文化氛围  尊老、敬老、爱老、助老,
期刊
本文对新医改背景下公立医院全面预算管理的问题进行了分析,阐述了完善全面预算管理效果的对策和方法.
一、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地位得以明确  较之于1996年刑诉法的相关规定,新刑事诉讼法更加明确赋予律师在侦查阶段辩护人的主体地位。首先,修改后的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在现行刑诉法规定下,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在侦查阶段不具有辩护人的地位,也就意味着律师不能充分行使辩护
期刊
《上海手册—21世纪可持续发展指南·2017年度报告》(以下简称《上海手册·2017年度报告》)于10月31日在世界城市日论坛上举行了全球首发仪式.《上海手册·2017年度报告》聚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