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引致对外直接投资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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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倾销调查已成为贸易救济措施的最主要载体,同时WTO各成员国也把反倾销作为保护国内产业必不可少的政策工具。因此,学术界对反倾销诱发直接投资(Antidump-ing-inauced FDI)的研究也逐渐关注起来。该理论缘自关税诱发直接投资理论(Tariif-jumping FDI theory),我们在综述了中外学者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以日本企业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初的经验为借鉴,为备受反倾销困扰的中国企业提出了相关建议。
  
  一、反倾销诱发直接投资理论兴起的背景及其内涵
  
  反倾销诱发直接投资理论(Antidump-ing-induced FDI thbery)源自关税诱发直接投资理论,即Tariff-jumping FDI theory,而此理论认为企业为绕开东道国的层层高关税,应该直接到那里去投资设厂,这样一方面可以规避开东道国的关税障碍,另一方面可以使本国企业与当地市场直接接触,以便更好地提供服务,提高与东道国企业的竞争能力。反倾销作为传统贸易保护壁垒的替代措施,和关税一样大大影响了国际贸易的正常发展,而且这种影响趋势正在进一步加强。与其他贸易限制措施相似,反倾销也有诱发国际投资的作用,尤其是诱发对外直接投资(An-tidumping-Induced FDI)。因为反倾销在立法的规定、执行、操作等具体环节方面具有很大的模糊性和随意性,因此,在诱发对外直接投资方面甚至还超过关税。其次,对外直接投资理论又是企业行为理论。布鲁斯A.布罗尼根利用1980-1990年的数据,在对遭受美国反倾销调查的所有企业的诱发投资行为进行了计量统计研究后表明,反倾销诱发直接投资行为只是发达工业国跨国公司的现实选择。根据海默的跨国公司行为论,由于贸易壁垒或其他人为因素造成国际市场的不完全,同时企业也力图寻求交易成本的最小化,所以采取在国外建立分支机构、兼并国外企业或者以一定的股权参股等形式,以便化企业外交易为企业内交易,降低贸易壁垒等对市场的限制程度。由此理论可以进一步得出,当一国的特定行业面临反倾销时,如果该国存在着具有较大竞争优势的大企业集团或跨国公司,绕行投资就成为一种理性的选择。
  
  二、反倾销诱发直接投资研究现状
  
  对反倾销诱发直接投资的探讨,学者大致从两个方面进行了研究。
  首先,在相关理论方面,较早的可见Webb(1987)的论述,他提出企业为了规避反倾销措施而要重新选择生产地址。Ronald D.Fischer(1992)则从理论上分析了在不完全竞争的市场环境中,企业如何决定在哪里生产以及是否出口的问题,由此推导出企业面对不确定的反倾销保护下的行为。而对研究反倾销诱发投资具有重大启发意义的Markusen(19921认为,贸易税较小幅度的变动会导致企业重新选择生产地点,从而诱发投资。Brace A.Blonigen和Kasaundra Tomlin(2002)采用案例分析法,并进一步将直接投资的类型以及反倾销结果细化,分析了反倾销诱发直接投资对东道国企业盈利水平的影响。Jan L.Haaland和IanWooton(1998)则选取博弈论的视角,分析了反倾销所引起的企业和政府的战略性决策行为,即企业为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目的,如何决定“生产多少”和“在哪里生产”,从而使企业选址成为其分析的中心问题。
  


  其次,对反倾销诱发直接投资的实证研究,大多数学者都集中在了对日本的分析上。相对于其他国家,日本在二战尤其是20世纪70年代末期以后,出现了大量对欧美投资的跨国公司,同时,该时期欧美国家对日本实施了大量的包括反倾销在内的贸易保护措施,再加上日美间贸易和投资在统计口径上也可衔接,故而学界对日本企业尤其是机电企业的研究也相对多了些。Belderbos(1994)论证了日本机电产业在欧盟的投资与欧盟不断发起的对日本该产业的反倾销调查有关系,但他还没有将AD作为一个专门的因素变量来分析。Pugel etal(1996)则证实了像VERs这样的贸易限制措施促使日本向欧美直接投资。Ren 6 ABelderbos(1997)立的微观计量模型人手,分析了美国和欧盟的反倾销调查以及其对反倾销法规定的差别,并据此研究了这在多大程度上影响了日本在这两个地区的诱发性直接投资行为。Ren 6 A.BelderbosandLeoSleuwaegen(1998)通过企业层面的微观数据分析了20世纪80年代后期,日本电子企业在欧盟的绕开反倾销壁垒直接到那里投资,在实证的基础上得出了反倾销诱发直接投资和出口之间的替代关系,从而很好地验证了贸易限制和投资间的替代性理论。Roger Farrell,Noel Gaston和Jan-Egbert Sturm(2003)用1984—1998年的数据分析了日本对外直接投资的决定因素,认为日本国内的宏观因素和东道国的日益增加的反倾销调查是其中的关键。RayBarrell和NigelPain(1998)利用日本20世纪80年代在欧美国家的总量投资数据,通过跨部门时间序列的年度分析,以欧美各国对日的反倾销总案例数为解释变量进行计量统计,认为在剔除市场份额和相对劳动力成本的情况下,该时期日本在欧美的投资主要缘自贸易限制(TradeRestraints),其中尤其包括东道国政府对其发起的反倾销调查。Paul Azrak和Kevin Wynne(1995)更诠释了17年间日本在美国制造业上的直接投资与美国在该时期对其实施的贸易保护措施之间的关系,认为贸易保护措施是使市场不完全的因素,而日本企业绕开贸易壁垒直接投资是为了实现内部化优势,这是典型的跨国公司理论的—个分支,实证的结果是,实施反倾销和反倾销威胁都会很明显地影响受调查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
  


  另外,Tariff-Jumping FDI理论在实践中进一步拓展而为quid pro quo FDI理论,该理论认为对外直接投资是化解实施反倾销措施威胁的一种工具,用它可以降低潜在的调查威胁以保持原出口的市场占有率。在这方面的主要研究成果有Azrak和Wynnne(1995)以及Bruce A.Blonigen和Robert C.Feenstra(1996),前者利用整体数据对美国反倾销威胁是否影响日本制造业在美国的直接投资进行了实证研究,其中所用的数据是日本制造业14年来对美国进行的58项直接投资,得出的结论证实了保护的威胁的确影响FDI的流向。后者则在他们的研究基础上作了进一步推进,首先他们利用1981-1988日本年间在美国的直接投资和同一时期日本遭受的美国对其反倾销的措施四分位的产业分类的数据,论证了事实保护措施和保护威胁对对外直接投资影响力的差异,证实了对外直接投资的类型和保护的类型(事实保护措施和保 护威胁)在企业应对保护威胁时效果的差异。
  
  三、日本企业的实践:以20世纪八九十年代为例
  
  从20世纪70年末起,随着总体关税水平的降低和新贸易保护主义措施的兴起,美国对日本企业开始实施反倾销、反补贴、自动出口限制等措施以及免责条款,以应对日本企业的“不公平竞争”,限制日本对美国的出口,保护美国日渐丧失竞争力的行业。而在这几种措施中,美国使用最频繁的还是反倾销措施。研究发现,在1980-1988年间美国对日本共发起52起反倾销调查,平均每年近7起,最终导致征税的占总数的63%。在两分位的行业统计标准下,20个制造业部门中由14个部门发起过对日本的反倾销调查,从而使得日本成为美国该种贸易壁垒的最大受害者。而与此同时,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日本对欧美的直接投资逐年递增,直到90年代初才有所收敛。从总量数据来看,日本在欧美的直接投资带有明显的绕开反倾销壁垒的特征,这一趋势从下图可以清晰地看出。日本在美国的直接投资从20世纪70年代很低的水平激增到1991年价值为180多亿美元的巨额直接投资,而且流向美国的约一半的日本直接投资都集中在制造业部门。而20世纪80年代时,日本国内的劳动力工资水平已经和美欧相似,到欧美国家投资并不具备成本优势。
  布罗尼根(2002)利用微观数据即企业数据对面对美国的反倾销调查的日本企业反应进行了统计,发现日本企业对美直接投资和美对其的反倾销调查之间存在很好的正相关关系,同时计量统计的结果也很显著。
  上表显示,在受到美国调查的国家和地区的企业中,日本企业绕开反倾销壁垒而到美国进行直接投资的动机和行为事实比其他国家大得多。在反倾销调查的3年内,抽样的97家企业中竟有41家企业到美国投资,占总数的42,3%,而在反倾销调查案发生3年之后,仍有企业到日本去投资,综合起来,共有50家受到反倾销调查的企业到美国投资,即有51,5%的企业遵从了反倾销诱发投资的行为准则。另外,在加拿大和其他东南亚国家中,受到美国反倾销调查的企业对外直接投资中,加拿大和新加坡分别有1家和2家日资分支机构采取了对美直接投资的做法。如果将预期性的反倾销诱发直接投资行为(arIticipatory tariff-jumping FDI)或者补偿性的对外直接投资行为(Quid pro quo FDD也考虑进去的话,也就是说,如果考虑日本企业在美国发起反倾销调查之前,预期到或为了补偿美国因存在可能对其进行反倾销调查威胁所造成的损害而事先到美国直接投资的话,则日本企业的诱发直接投资行为就更为明显了。日本受到调查的企业大都是具有跨国经营能力的大型企业,具有对外直接投资的能力,这也从另一个侧面看出,反倾销诱发直接投资行为更多针对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来说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这一行为则不明显。
  如果将日本对欧美国家的制造业投资在进一步划分的话,日本机电企业的出口受到的反倾销调查和其他的贸易限制措施的阻碍是最大的。从1987-1997年10年间,日本共受到来自全世界的反倾销调查132起,而机电行业占到了49起之多,同一时期世界所有国家在机电行业受到的反倾销调查共有295起,日本就占了16,6%的比例,居各国之首。欧美各国对日本机电企业的反倾销诉讼大多都发生在1979年之后,自1979年起,欧美各国进一步修改其反倾销法和反倾销的具体实施措施,以满足国内反倾销申诉者的利益。由于欧盟和美国在有关反倾销的许多方面存在很大差异,如反倾销的机构、倾销确定的标准、征收反倾销税的方式以及各自对反倾销规避行为的反规避措施都存在差异,因而对日本机电企业在欧美各国的直接投资也存在不同的特点。比如反规避规定方面:一般来说,企业对反倾销的规避往往会采取两种方式,其一是在第三国直接投资,再从该国出口到反倾销发起国;其二是直接在反倾销发起国建立一个制造基地。这些都成为企业对反倾销的规避行为,而欧美各国对这种规避行为都采取一定的措施进行反规避。对第一种规避行为,欧美反规避措施在规定上区别不大,而在本文所涉及的第二种规避行为的规定上,却存在较大的差异。1987年之前,欧盟没有这方面的规定,直到1987年6月,欧盟引入“螺丝刀工厂”条款,该条款规定,国内企业可以对受到反倾销调查的产品提起反规避调查的要求,且一旦成立,所征税也同样适于在欧盟内组装的产品,在此规定下,共有7起申诉,都是针对日本企业。而美国在相似(like)产品的规定上更具灵活性,包括对被调查产品的配件和主要零件,即美国对日本某种机电产品的反倾销措施也同样适用于从日本进口的零配件,1984年,美国对日本的电子产品就实施了两起该种反规避,即对进口的这两种零部件不需再进行反倾销调查,而直接征收反倾销税。1988年,随着贸易和竞争法案的推行,这种规定更为正式和规范,对有可能造成同样威胁的企业所生产的零部件也同样适用,从而使得美国在反规避措施上比欧盟更具有威慑性。从机电企业对欧美的直接投资来看,在美国的要少于在欧盟的直接投资。
  
  四、对中国企业的启示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推进和深化,一方面,中国的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都较以前有了令世人瞩目的变化,中国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大大提高了。但另一方面,我国经济改革中存在很多的滞后环节,比如市场秩序混乱现象严重,大中型企业“改而不活”现状仍存在,政企分开仍不能完全实现,企业定价和竞争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等,这使得我国企业在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不断受到来自世界各国的反倾销调查,中国事实上已成为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而对中国发起反倾销的国家,除了传统的反倾销大国外,还确许多和中国有着密切经济联系的发展中国家,其中印度、墨西哥、智利等就比较显著。据商务部统计,截至2004年5月底,已有34个国家和地区发起了637起涉及我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及特别保障措施调查。上述案件中,反倾销调查占573起,反补贴有2起,保障措施调查51起,特保调查11起,涉及4000多种产品,影响了我国约186亿美元的出口贸易。对此中国企业应该有所作为。
  第一,中国应该进一步发展大中型企业,尽力培育一些能够走出国门的跨国公司,进一步实施“走出去”战略。从反倾销诱发直接投资理论和实践来看,能在反倾销前站稳脚跟,规避高额的反倾销税和繁冗的调查程序的,是那些在国际市场上有过经验的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而且布罗尼根和欧诺认为,在出口市场上竞争的企业具有不同的绕开反倾销贸易保护的能力,从而使有能力绕开壁垒的企业通过倾销诱发其他国家也倾销,在当地政府构建反倾销保护时,他们就可以到出口市场直接投资,而不能到国外直接投资的企业,只能在承担高额的代价和退出市场中选择其一。这种行为被称为“构建保护的贸易”(protection-building trade)。目前,中国的跨国公司还很少,而具有积极市场反应的制造业跨国公司更是寥寥无几,对此中国企业不仅应有足够的认识,还应在提高企业竞争意识、增强企业自身实力方面扎实践行。
  第二,中国企业除了积极应对国外的反倾销调查外,还应变被动为主动,直接到国外市场上投资设厂,更好地服务当地消费者,提高自己的竞争能力。事实上,有些中国企业已经走上了这条路,并且发展速度很快,已初见规模,呈现多元化的对外经营格局。截至2002年底,在对外投资方面,中方平均投资从2001年的252万美元提高到281万美元,中方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就有65个。中国累计设立境外非金融类企业6960家,协议投资总额138亿美元,签订对外承包工程合同额1148亿美元。中国对外投资办厂和加工装配业务已扩展到160多个国家和地区。
  第三,中国企业在对外直接投资时,要注意采取恰当方式。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往往会采取三种方式:新建即绿地投资、并购、股权投资。这三种方式中绿地投资是最可能得到当地利益集团接受的;而对于后两者,当地往往会带有一定的政治偏见,对绕行反倾销障碍的功效可能有所抵消,甚至弊大于利。对此中国企业应结合实力,趋利避害。
  另外,企业在东道国投资设厂时,注意当地的原产地规定、当地含量规定等反规避措施,以便在绕行投资的同时,不致受到其他的贸易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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