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本科院校体育专业学生实行导师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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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体育专业实行本科生导师制的必要性分析
  (一)本科生导师制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培养多规格体育专业人才的客观需要源源不断地为社会培养和输送体育专业人才,并以此服务于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始终是体育院校体育专业的价值观之一。体育院校体育专业要实现适应并服务于社会的内在价值,首先要认清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及其对体育专业人才需求的主要特点。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四个方面的多样化,是当前经济社会 发展特征的重要方面,这就要求我们在体育专业培养的人才规格上也要多元化。许多学者也将体育专业的培养目标定为“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具备体育专业基本理论、方法和技术等方面的知识以及应用这些知识的能力,能在运动队、学校及社会体育领域中从事体育专业教学、训练、健身指导、管理和科研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该目标也充分体现了体育院校培养多规格体育专业人才的客观要求。然而,现有的体育专业教学多采用分班级或专项的理论与技术教学模式,不能适应学生不同的理论基础、技术特点、性格牲征以及发展需要。因此,在保证体育专业人才必需的基本规格的基础上,推行蕴涵因材施教理念、以个别指导为主要特征的本科生导师制,一定程度上可弥补学分制尚未完全化的缺陷,减少“齐步走”、“一锅煮”的模式化弊端,从而培养出高素质体育工作者、专门人才、拔尖创新人才等多规格人才,满足运动队、学校及社会 体育领域等众多部门对体育专业教学、训练、健身指导、管理和科研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的需求。
  (二)本科生导师制是贯彻以人为本理念,培养体育专业个性化人才的必然选择
  作为高等教育的固有价值之一,促进个人发展是对以人为本思想的生动形象表述,也是体育专业教学的一项重要基本目标。坚持以人为本,要求教育部门尊重学生价值主体地位,一切从学生的根本需要出发谋发展、促发展,来切实保障学生受教育的正当权益。不同学生年龄特点、家庭环境、社会阅历、志趣追求和职业理想等的生源结构呈现出多元、分层和复杂的趋势,许多“90后”大学生需求的差异性、个性化更加明显。此外,体育专业的本科生还有着普通高中、业余体校、武校甚至武术世家的家庭教育等不同的教育背景,其对体育专业的职业精神、文化内涵与道德规范等的理解更是千差万别,从而形成不同的体育态度与行为,体现了相比普通大学生更大的差异性、个性化特征。然而,目前以分班级或专项为主的理论与技术教学模式,无法满足学生的不同需要,其弊端主要表现在:工具性的教学内容束缚了体育专业本科生全面素质的发展,程式化的教学组织抑制了其对理论与技术自由探究的空间,灌输式的教学方法影响了其技战术创新思维的生成。本科生导师制具有在指导的内容上的针对性、组织上的灵活性、方法上的多样性,可解决“教”的给予与“学”的需求的矛盾,是造就个性化体育专业人才的有效制度和途径。
  二、体育专业实行本科生导师制的可行性分析
  同国外一些著名大学所采用的本科生导师制相比,我国对本科生导师制的研究与实践仍处于初始阶段。从推行的广度、深度来衡量,我国的本科生导师制仍不规范、不成熟。本研空从制约我国本科生导师制的因素出发,分析体育院校体育专业面临这些因素是否能有效实施解决手段,从侧面探讨体育院校体育专业实行本科生导师制的可行性。
  (一)体育院校体育专业本科生导师制的制度定位问题分析
  制度定位模糊是我国体育院校在实施本科生导师制过程中面临的最大困境。众多体育院校对本科生导师制有着许多不同的定位:①借用英国对导师制的定位,将其作为一种教学制度;②作为学生管理与教育制度;③作为个别指导的教导制度、咨询制度或顾问制度;④作为课堂教学、班级授课等常规形式的重要补充;⑤作为因材施教的柔性培养机制;⑥作为帮扶困难学生的服务制度等。本科生导师制是否是一种教学制度?若是,其与学分制是平行的制度,抑或是学分制的一种补充?本科生导师制是课程主渠道、课堂主渠道、课堂主阵地的辅助形式,或是与其享有同等的地位?本科生导师制是思政教育、管理或服务制度,或是集三种功能于一体的制度?本科生导师制是具有管理职能的制度,或是不具有管理性质的纯指导性制度?上述因素的混淆不清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许多体育院校本科生导师制实施的效果。
  然而,国内许多体育院校与综合性院校的体育院系开办体育专业所实施的管理模式已经具备了解决以上问题的良好基础。在现行体育院校体育专业的管理模式下,应给予本科生导师制以下三方面的定位。第一,本科生导师制与学分制的关系。本科生导师制不具有教学管理性质和功能,也不是检验“教”、衡量“学”的标准体系。因此,本科生导师制不享有与学分制同等的效力,只是学分制下为减少由混学分、凑学分引起的选课盲目性、片面性,为满足弹性学习、自主发展需要进行的重要补充。第二,本科生导师制与班主任、辅导员制的关系。班主任全权负责班级日常事务管理,辅导员重在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毕业生就业指导。而本科生导师主要协助辅导员、班主任做一些工作,在职责上不能越权、包办和替代。第三,本科生导师与任课教师、研究生导师的关系。任课老师是课堂教学的第一责任人,注重理论与技术传授的系统性、完整性;研究生导师主要负责研究生的科研训练、学位论文等。本科生导师不能完全仿效研究生导师。普通体育院校对其进行了特殊的定位,北京大学将其定位为顾问导师制,浙江大学明确规定本科生导师不直接承担教学责任与管理义务,只是对教学管理的补充。体育专业本科生导师制可作以下定位:导师对学生在理论与技术的广度、深度发展方面负有指导的責任、兼顾学分制下技术与理论课程选择的指导,并协助开展日常的教学与管理工作。
  (二)体育院校体育专业本科生导师制运行机制的问题分析
  本科生导师制运行机制缺失,是许多体育院校所面临的一大问题。在实行本科生导师制的许多体育院校中,作为本科生导师制运行的双主体,两者的关系往往是松散的、自由的,类似于学习伙伴,带有较大的随意性,没有强制性和约束性。在体育专业本科生导师制的实施过程中,可通过建立校(院)、院(系)、高水平运动队与裁判队伍等多层面的组织领导体制,创设适合体育专业的运行机制。在指导关系的确定方面,可根据导师的资历、技术、裁判、理论和教学水平与学生的特点,通过双向选择来确定指导关系,而不是“指腹为婚”、“组织安排”的导师确定方式。在双方的联系方面,可视具体情况,通过定期安排固定的交流时间,地点和内容而定。此外,还可采用专项课课堂、运动队训练、运动会栽判合作等方式增加指导和交流的机会。在导学管理考核方面,可融导师自我评估与学生、院(系)、督导组、与其他运动队教练员、裁判员考核于一体建立综合评价体系,评价导师与学生的工作与学习效果。
  三、总结与展望
  综上所述,体育院校体育专业实行本科生导师制培养多规格体育专业人才的客观需要,培养体育专业个性化人才的必然选择,培养体育专业创新型人才的重要举措,对体育专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并且,在体育院校体育专业现有的办学基础上,实行本科生导师制可妥善解决制度定位模糊、生师比例偏大与运行机制缺失等制约我国本科生导师制发展的重要问题,提示在我国体育院校体育专业中实施本科生导师制具有较好的可行性。
  当前,体育院校体育专业本科生导师制的理论与实践研究尚属空白,但具有很好的发展前景。关于体育院校体育专业本科生导师制实施过程中的具体模式和操作方法,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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