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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682条对当事人自行约定独立保证进行了限缩,实务界因此对建设工程等领域已大量应用的独立保函合法性产生歧见。事实上,独立保函虽具有担保功能,但并非《民法典》规定的任何一种典型担保,不受“保证合同”相关规定的调整。《独立保函规定》所确立的独立保函裁判规则应当在《民法典》实施后继续应用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