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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认为,对于“治安承包”现象的出现,应该考查它出现的背景、在现实中遇到的问题,然后才试着从理论上寻找支持或反对它的理据。通过“公共行政”、“公法私法二元区分”两个视角的分析,笔者认为,“治安承包”现象的出现有其一定的现实合理性因素,而且实践证明其在现实中也确实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不应该简单地否定“治安承包”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