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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政治制度是人类出于维护共同体的安全和利益,维持一定的公共秩序和分配方式的目的,对各种政治关系所做的一系列规定。本文通过对政治制度在形成和维护公共权力,安排促进价值生产和限制有害价值生产,调节社会成员或群体之间的冲突,以及在分配社会价值中的作用分别对其进行了具体阐述。
关键词:政治制度 社会 价值 公共利益
所谓政治制度,指的是在特定社会中,统治阶级通过组织政权以实现其政治统治的原则和方式的总和。它包括一个国家的阶级本质,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和管理形式,国家结构形式和公民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狭义的政治制度主要指政体,即政权的组织形式。而广义的政治制度则是指社会政治领域中要求政治实体遵行的各类准则或规范。政治制度是随着人类社会政治现象的出现而产生的,是人类出于维护共同体的安全和利益,维持一定的公共秩序和分配方式的目的,对各种政治关系所做的一系列规定,它在社会管理中起着很大的作用。
第一,政治制度是形成和维护公共权力的有力措施。
人们创立政治制度不是仅仅为了形成和维护一个公共权力,而是要运用这种权力达到一些社会目的,或满足某些社会的需要。一旦一种政治制度已被确立,那就意味着它也为社会确立了一个基本价值的目标框架,社会的其他制度要以这个框架为参照物,社会集团的合法政治活动要在这个框架内进行,掌握权力者制定的政策要以这个框架为依据。当然,这并不是说,社会的具体目标在一种政治制度中不可能有任何变化,而是说这种具体目标的变化有一个限定的可能性空间,突破这个空间就可能与现行政治制度的性质互不相容。虽然社会本身具有客观的公共利益, 但公共利益的具体内容却需要社会成员的认识, 并需要公共权力的确认。而这种公共利益的确认和实现过程都是在政治制度的框架内进行的。这个框架预定了公共权力的分配格局,从而也预定了认识和选择公共利益的可能空间。权力的格局就是社会势力或社会力量相互关系的格局。由于每种社会势力受自身利益的局限, 并且各种势力都力图使确认的公共利益与自身利益相容, 所以, 各自认识和选择的公共利益是有很大差异的。公共权力作为社会力量相互关系的一个体系, 其确认的公共利益一定是与这种力量关系相适应的。良好的政治制度是能够符合社会需要、有利于真正公共利益的确认和实现的组织公共权力的制度。
第二,政治制度是安排促进价值生产和限制有害價值生产的重要保障。
每种制度规范都是为维护或促进某种价值的生产或分配而设立的。不过社会中的制度,有些是自发生成的,也有许多是人们有意识创立的。在这些有意创立的制度中,公共权力创立的制度最具有普遍性和权威性,而且对价值的生产或分配也影响最大。政治制度为社会预定了一个基本价值目标框架,它也为社会预定了一个创制的可能性空间。这里的生产性不仅意味着它生产了一些新的制度,而且更重要的是意味着它通过这些制度促进了社会中它所鼓励的价值生产。
然而,任何制度都具有限制人的某些活动的作用。这种限制自然不是无目的的限制,它的目的无非就是防止两败俱伤的行为冲突,保护人们的合法利益,维护某种价值生产所需的条件和秩序。这种限制作用,主要通过直接限制人的某些政治行为,以及通过在这种政治制度框架中制定的法律规范限制人的其他一些行为,来维护整个社会的秩序,保障该政治制度所允许或鼓励的价值生产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三,政治制度是调节社会成员或群体之间冲突的有效保证。
任何社会都需要一系列的整合机制才能防止分裂,维持生存。政治制度是最重要的整合机制之一。它通过对政治参与渠道的安排,通过对调节冲突的政治程序的制定,把互相冲突的各种社会政治力量整合在一个统一的体制和秩序之中,使冲突和合作得以平衡,没有这种合作和整合,社会就不可能对公共利益达成较高程度的一致认识,社会的价值生产也不可能得到有效的维护。政治制度的这种调节作用是通过一些程序性规范来实现的。政治制度的程序性规范规定了各种利益的表达方式和程序,也规定了利益综合的一系列机制。通过这些规范,互相分歧和冲突的利益经过讨价还价和让步妥协被整合在了一起,局部或集团利益转化成能够互相兼容的利益,或者能够与公共利益相容的利益。于是,公共利益的内容得以表达,合作的基础得以认同,基本的秩序得以确立。
第四,政治制度是分配社会价值的权威保障。
本来政治制度调节冲突的功能本身就有分配价值的作用。价值的分配不仅通过程序性规范的调节来实现,而且还通过指令性规范来直接进行。利益冲突的调节主要是为了达到社会整合的目的,而价值分配本身则不仅是或不一定是为了实现社会的整合。换句话说,利益调节只会有利于社会和谐,而利益分配则有可能会促进和谐,也有可能会加剧冲突或引起分裂。无论什么样的分配,只要通过政治制度来进行,它就一定具有权威性,也即它是由强制性公共权力来实施和保障的。政治制度的价值分配作用,主要体现在政治制度对政治利益的分配性规定,这些规定所形成的政治格局对其他利益分配的权威性影响,以及为解决冲突所制定的程序性政治规则对利益分配结果的决定性影响等方面。 总而言之,政治制度是社会实现自身价值目标的工具。所以,它选定的价值目标框架要符合社会生存发展的客观利益要求,它所维护和促进的价值生产要符合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利益需要,它要有效地保障有利社会的价值生产活动,它的价值分配方式与结果要促进社会的合作。
参考文献:
[1]曹沛森.《制度纵横谈》人民出版社
[2]徐红.《比较政治制度》同济大学出版社
作者简介:姜紫娟(1989.4-),女,苗族,贵州锦屏人,西南民族大学管理学院行政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西方政治制度比较;游云(1986.8-),女,汉族,河北秦皇岛人,西南民族大学管理学院行政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共政策分析。
关键词:政治制度 社会 价值 公共利益
所谓政治制度,指的是在特定社会中,统治阶级通过组织政权以实现其政治统治的原则和方式的总和。它包括一个国家的阶级本质,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和管理形式,国家结构形式和公民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狭义的政治制度主要指政体,即政权的组织形式。而广义的政治制度则是指社会政治领域中要求政治实体遵行的各类准则或规范。政治制度是随着人类社会政治现象的出现而产生的,是人类出于维护共同体的安全和利益,维持一定的公共秩序和分配方式的目的,对各种政治关系所做的一系列规定,它在社会管理中起着很大的作用。
第一,政治制度是形成和维护公共权力的有力措施。
人们创立政治制度不是仅仅为了形成和维护一个公共权力,而是要运用这种权力达到一些社会目的,或满足某些社会的需要。一旦一种政治制度已被确立,那就意味着它也为社会确立了一个基本价值的目标框架,社会的其他制度要以这个框架为参照物,社会集团的合法政治活动要在这个框架内进行,掌握权力者制定的政策要以这个框架为依据。当然,这并不是说,社会的具体目标在一种政治制度中不可能有任何变化,而是说这种具体目标的变化有一个限定的可能性空间,突破这个空间就可能与现行政治制度的性质互不相容。虽然社会本身具有客观的公共利益, 但公共利益的具体内容却需要社会成员的认识, 并需要公共权力的确认。而这种公共利益的确认和实现过程都是在政治制度的框架内进行的。这个框架预定了公共权力的分配格局,从而也预定了认识和选择公共利益的可能空间。权力的格局就是社会势力或社会力量相互关系的格局。由于每种社会势力受自身利益的局限, 并且各种势力都力图使确认的公共利益与自身利益相容, 所以, 各自认识和选择的公共利益是有很大差异的。公共权力作为社会力量相互关系的一个体系, 其确认的公共利益一定是与这种力量关系相适应的。良好的政治制度是能够符合社会需要、有利于真正公共利益的确认和实现的组织公共权力的制度。
第二,政治制度是安排促进价值生产和限制有害價值生产的重要保障。
每种制度规范都是为维护或促进某种价值的生产或分配而设立的。不过社会中的制度,有些是自发生成的,也有许多是人们有意识创立的。在这些有意创立的制度中,公共权力创立的制度最具有普遍性和权威性,而且对价值的生产或分配也影响最大。政治制度为社会预定了一个基本价值目标框架,它也为社会预定了一个创制的可能性空间。这里的生产性不仅意味着它生产了一些新的制度,而且更重要的是意味着它通过这些制度促进了社会中它所鼓励的价值生产。
然而,任何制度都具有限制人的某些活动的作用。这种限制自然不是无目的的限制,它的目的无非就是防止两败俱伤的行为冲突,保护人们的合法利益,维护某种价值生产所需的条件和秩序。这种限制作用,主要通过直接限制人的某些政治行为,以及通过在这种政治制度框架中制定的法律规范限制人的其他一些行为,来维护整个社会的秩序,保障该政治制度所允许或鼓励的价值生产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三,政治制度是调节社会成员或群体之间冲突的有效保证。
任何社会都需要一系列的整合机制才能防止分裂,维持生存。政治制度是最重要的整合机制之一。它通过对政治参与渠道的安排,通过对调节冲突的政治程序的制定,把互相冲突的各种社会政治力量整合在一个统一的体制和秩序之中,使冲突和合作得以平衡,没有这种合作和整合,社会就不可能对公共利益达成较高程度的一致认识,社会的价值生产也不可能得到有效的维护。政治制度的这种调节作用是通过一些程序性规范来实现的。政治制度的程序性规范规定了各种利益的表达方式和程序,也规定了利益综合的一系列机制。通过这些规范,互相分歧和冲突的利益经过讨价还价和让步妥协被整合在了一起,局部或集团利益转化成能够互相兼容的利益,或者能够与公共利益相容的利益。于是,公共利益的内容得以表达,合作的基础得以认同,基本的秩序得以确立。
第四,政治制度是分配社会价值的权威保障。
本来政治制度调节冲突的功能本身就有分配价值的作用。价值的分配不仅通过程序性规范的调节来实现,而且还通过指令性规范来直接进行。利益冲突的调节主要是为了达到社会整合的目的,而价值分配本身则不仅是或不一定是为了实现社会的整合。换句话说,利益调节只会有利于社会和谐,而利益分配则有可能会促进和谐,也有可能会加剧冲突或引起分裂。无论什么样的分配,只要通过政治制度来进行,它就一定具有权威性,也即它是由强制性公共权力来实施和保障的。政治制度的价值分配作用,主要体现在政治制度对政治利益的分配性规定,这些规定所形成的政治格局对其他利益分配的权威性影响,以及为解决冲突所制定的程序性政治规则对利益分配结果的决定性影响等方面。 总而言之,政治制度是社会实现自身价值目标的工具。所以,它选定的价值目标框架要符合社会生存发展的客观利益要求,它所维护和促进的价值生产要符合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利益需要,它要有效地保障有利社会的价值生产活动,它的价值分配方式与结果要促进社会的合作。
参考文献:
[1]曹沛森.《制度纵横谈》人民出版社
[2]徐红.《比较政治制度》同济大学出版社
作者简介:姜紫娟(1989.4-),女,苗族,贵州锦屏人,西南民族大学管理学院行政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西方政治制度比较;游云(1986.8-),女,汉族,河北秦皇岛人,西南民族大学管理学院行政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共政策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