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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先追偿权是在人民法院受理了债务人的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时,保证人为了减少自己的担保风险而要求参加破产分配的权利。它的主体不仅包括保证人,还应该包括抵押权人和质权人;其客体不仅包括担保的主债权数额,还包括担保的主债权的附属权利;其权利行使时间应该扩延到法定期限之外。在学术界,以上问题都存在一定争议,笔者发表个人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