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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据统计,2006年泸州市江阳区检察院民行科受理民事申诉案件58件,2007年受理民事申诉案件52件,比2006年下降10%,2008年受理民事申诉案件38件,比2007年又下降了27%。从这些数据可以看出,目前的民事申诉案件正在大幅度下降。本文对于一审民事行政申诉案源下降原因进行简要分析论述。
[关键词]一审民事 行政申诉案源 下降 原因分析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1)12-0036-01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的重要职责。其中,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干得好坏将会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权益保护是否到位,以及检察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地位如何。近年来,由于多方面原因相互作用,致使基层人民检察院一审民事行政申诉案源出现逐年递减的趋势,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审判机关的判案质量不断提高。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开展,人民法院逐步完善了其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改革措施以提高办案质量。同时,加强了对法官队伍职业道德和综合素质的培养,使法官的业务素质和办案水平得到有效的提高。基于法院判案质量的不断提高,错案的数量也随之减少,造成民行申诉案源越来越少。
二、抗诉案件办理周期过长、环节多、程序杂。当事人对基层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不满意的申诉途径主要仍是向上级人民法院进行上诉。当事人多数选择上诉的原因在于上诉的直接性,上诉时间快、节省时间和人力、物力。相比而言,检察机关抗诉花费时间长、环节多,从上级人民法院发回基层人民法院重审的时间漫长,严重影响当事人和律师到检察机关抗诉的积极性。
三、抗诉案件的改判率低。主要原因有两方面:一是基层检察院民行干警业务素质有待加强,综合办案水平不高;二是相关法律对民行检察监督规定的不够具体,致使检、法两家在办理民行申诉案件时站的角度不同,有些问题难以达成共识,致使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改判率低,影响面小。检察机关抗诉案件改判率低就会让一些群众对检察监督失去信心,挫伤人民群众向检察机关申诉的积极性,降低检察机关在群众心目中的地位,致使人民群众有难也不会找到检察机关。
四、社会各界对民行检察监督的性质不了解。社会上还有很多人不知道民行检察监督性质,对于不服人民法院民事、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不知道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当事人对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途径主要仍是向上级人民法院进行申诉。对民行检察监督的宣传不足严重制约了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开展。
要想从根本上解决民行抗诉案源不足问题,就必须保证公民对民行检察监督职能有一个充分的了解,能够在其合法权益受损时主动向检察机关行使申诉权。
首先,加强民行检察监督的宣传力度。很多群众因为对民行检察工作的不了解,从而丧失了一些应有的权利。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检察院应该大力开展民行检察业务宣传活动,积极深入到社会各个层面,利用多媒体、互联网、报纸、咨询服务站等多种渠道进行广泛宣传,让更多的群众了解民行检察工作,只有扩大民行检察监督的普及范围,才能不断拓展民行检察监督案源,才能更好地服务于基层人民群众,发展基层民行检察监督工作。
其次,民行检察部门做好与相关部门单位的沟通与协调工作。需要加强与基层人民法院各部门的沟通、联系。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都是国家的司法机关,都是为了保障稳定的社会秩序服务,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和协调,取得法院的理解和支持,从而提高抗诉案件的改判率,树立检察机关在群众中的威信,拓宽案源。检察机关还要加强和当地律师界的联系、交流。代理律师手头有很多可以进行民行申诉的案件,通过主动与他们联系,可以及时主动地掌握有关申诉案件的情况,能够更全面地维护群众合法利益不受侵犯,增强群众对检察机关的信赖和依靠。
再次,努力提高办案的效率和质量。加强民行办案人员的业务素质,提高其自身的监督能力和执法水平,抗诉案件重数量的同时更重质量。检察机关各部门要共同努力,尽最大努力依法缩短抗诉案件的办理期限,争取早日还给当事人一个满意的判决,进而提高检察机关的威信,使人民群众能主动向检察机关进行申诉。
最后,建立民行检察监督告知制度。由人民法院告知当事人有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的权利,检察机关依法对此进行法律监督。民行检察监督告知制度,有利于保障诉讼当事人对法律监督的知情权,保障当事人能够及时有效地选择向检察机关进行申诉的权利,更有利于加强人民法院的自我约束力。
[关键词]一审民事 行政申诉案源 下降 原因分析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1)12-0036-01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的重要职责。其中,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干得好坏将会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权益保护是否到位,以及检察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地位如何。近年来,由于多方面原因相互作用,致使基层人民检察院一审民事行政申诉案源出现逐年递减的趋势,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审判机关的判案质量不断提高。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开展,人民法院逐步完善了其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改革措施以提高办案质量。同时,加强了对法官队伍职业道德和综合素质的培养,使法官的业务素质和办案水平得到有效的提高。基于法院判案质量的不断提高,错案的数量也随之减少,造成民行申诉案源越来越少。
二、抗诉案件办理周期过长、环节多、程序杂。当事人对基层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不满意的申诉途径主要仍是向上级人民法院进行上诉。当事人多数选择上诉的原因在于上诉的直接性,上诉时间快、节省时间和人力、物力。相比而言,检察机关抗诉花费时间长、环节多,从上级人民法院发回基层人民法院重审的时间漫长,严重影响当事人和律师到检察机关抗诉的积极性。
三、抗诉案件的改判率低。主要原因有两方面:一是基层检察院民行干警业务素质有待加强,综合办案水平不高;二是相关法律对民行检察监督规定的不够具体,致使检、法两家在办理民行申诉案件时站的角度不同,有些问题难以达成共识,致使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改判率低,影响面小。检察机关抗诉案件改判率低就会让一些群众对检察监督失去信心,挫伤人民群众向检察机关申诉的积极性,降低检察机关在群众心目中的地位,致使人民群众有难也不会找到检察机关。
四、社会各界对民行检察监督的性质不了解。社会上还有很多人不知道民行检察监督性质,对于不服人民法院民事、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不知道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当事人对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途径主要仍是向上级人民法院进行申诉。对民行检察监督的宣传不足严重制约了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开展。
要想从根本上解决民行抗诉案源不足问题,就必须保证公民对民行检察监督职能有一个充分的了解,能够在其合法权益受损时主动向检察机关行使申诉权。
首先,加强民行检察监督的宣传力度。很多群众因为对民行检察工作的不了解,从而丧失了一些应有的权利。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检察院应该大力开展民行检察业务宣传活动,积极深入到社会各个层面,利用多媒体、互联网、报纸、咨询服务站等多种渠道进行广泛宣传,让更多的群众了解民行检察工作,只有扩大民行检察监督的普及范围,才能不断拓展民行检察监督案源,才能更好地服务于基层人民群众,发展基层民行检察监督工作。
其次,民行检察部门做好与相关部门单位的沟通与协调工作。需要加强与基层人民法院各部门的沟通、联系。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都是国家的司法机关,都是为了保障稳定的社会秩序服务,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和协调,取得法院的理解和支持,从而提高抗诉案件的改判率,树立检察机关在群众中的威信,拓宽案源。检察机关还要加强和当地律师界的联系、交流。代理律师手头有很多可以进行民行申诉的案件,通过主动与他们联系,可以及时主动地掌握有关申诉案件的情况,能够更全面地维护群众合法利益不受侵犯,增强群众对检察机关的信赖和依靠。
再次,努力提高办案的效率和质量。加强民行办案人员的业务素质,提高其自身的监督能力和执法水平,抗诉案件重数量的同时更重质量。检察机关各部门要共同努力,尽最大努力依法缩短抗诉案件的办理期限,争取早日还给当事人一个满意的判决,进而提高检察机关的威信,使人民群众能主动向检察机关进行申诉。
最后,建立民行检察监督告知制度。由人民法院告知当事人有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的权利,检察机关依法对此进行法律监督。民行检察监督告知制度,有利于保障诉讼当事人对法律监督的知情权,保障当事人能够及时有效地选择向检察机关进行申诉的权利,更有利于加强人民法院的自我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