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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徐晓刚(1956- ),男,江苏淮安人,徐州工程学院人文学院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农村经济。
摘 要:我国是世界上农民数量最多的国家,但是直到今天,真正意义上的农民组织基本上没有建立起来。在经济全球化的环境下,单纯地依靠传统的组织结构不可能完成中国农业与国内外市场的对接,农民的合理权益也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很有必要对农民作为“人”的角色、“人”的行为做出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肯定,提升农民组织化程度,并以此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基本着力点,从根本上培育与提升中国农业的竞争力,将农业由弱势产业变为强势产业,农民由弱者变为强者。
关键词:中国农民;组织重构;社会主义新农村
中图分类号:F3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605(2007)11-0061-04
我国是世界上农民数量最多的国家,虽然在20世纪50年代就开始了全国性的农业合作化历程,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直到今天,真正意义上的农民组织基本上没有建立起来;相对于现代发达国家,我国农民组织的发育和成长更是相当滞缓。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历程中,必须加速农民组织化进程,极力培育与提升农民组织化程度,完善乃至重构农民组织这一具有独立人格的现代市场主体。
一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也是当前中国农村发展的战略转型。要实现这一战略转型,就需要培育与提升农民组织化程度,并以此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基本着力点。
农民组织化,是指农民为了更好地实现、保护和促进自身的经济利益,提高自己的社会政治地位而联合起来,形成各种经济和政治组织的行动和过程。这种农民组织主要是由农民自发组建的,或者是农民在政府的推动和支持下组建的,但参与主体主要由农民构成,目标在于更好地实现农民的政治权益、经济利益或完成某种社会保障功能。[1]它是相对独立于国家机构的由农民组成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民间组织。
新中国成立之前,农民的组织化即在我国农村显现出来,其程度之高、规模之大以及影响之深在世界上都是屈指可数的。但是,这种组织化的性质大多限于“农民革命”范畴,虽然这也是中国农民阶层成就独立人格的重要手段或必经道路,可是与现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独立主体的人格要求相比,毕竟不是一回事。
新中国成立之后,中国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开始加速提升,但结果却走上了强制激进的公社化道路。由于人民公社这种组织体制超越了中国农村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客观需要,因此导致了一系列严重问题,以致到80年代初最终陷于解体。其后,虽然逐步实行了村民自治,组建了村委会,并通过了相关的法律,但这种组织在运作过程中,并未确立起新的组织理念和运作模式,往往演变成乡镇政府下一层级中不是行政机构的“行政机构”。农民组织资源贫乏、组织化程度过低成为中国农村社会,尤其是农村经济发展中存在的严重问题,这一问题不解决,将极大地制约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
我国农村改革20多年来,农民的活动空间和活动内容发生了空前的转变,这种转变是和市场经济运行紧密关联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生产恢复了应有的经济功能,并逐渐从自给自足状态向市场化形态迈进;农民也从公社化时代的“集体人”向市场经济时代的“自由人”的角色逐步转变,从单一公社化劳动向个体生产为主兼而联合劳动转变;原先的户籍制度和经济交往方式的本土化区位活动,如今已经更多地被解除户籍障碍和经济交往市场化的全方位活动所取代。
农村改革中产生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一种制度创新,曾有力地促进了我国农业生产的发展,充分调动了农民群众的积极性。然而,随着农村市场化进程的加快,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的巨大变化,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局限性也逐渐显露出来,无论是在生产要素的购买还是农产品的销售上,中国两亿多分散的小农户在市场中都处于不利的地位。同时,现阶段农产品的供求关系已由供给导向转向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消费者最终支付的食品价格中,二三产业加工服务增值部分所占份额越来越大。
更值得关注的是,经济全球化是世界发展的大势所趋,中国农业和农村的发展也毫不例外地正加速融入世界经济大潮之中,直面国际市场的严酷竞争。中国农民面临的国际竞争对手,是规模化、组织化程度极高的大农场主及其组成的合作联盟、大公司企业、跨国公司,甚至是由农产品出口国组成的国际性垄断集团。在产业组织层面,我们不具备任何优势,竞争基础十分薄弱,而这种产业组织缺陷又不是资本与技术所能替代的。
在国际市场上农业的竞争力不仅来自资源的比较优势,更主要的是来自农业经营主体对各种资源合理而有效的利用与分配,来自农业经营的组织优势。农业的竞争既是资源、技术的竞争,更是农业经营主体的竞争,是农民、农产品加工企业和营销组织之间的竞争。农业生产方式和进入市场的组织形式直接影响着生产效率和交易成本,而交易成本和生产成本一样,都是决定农产品竞争力的基本因素。[2]87
在经济全球化和加入世贸组织新环境下,单纯依靠传统的组织结构不可能完成中国农业与国内外市场的对接,农民的合理利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严峻的现实要求我们必须尽快地改变这种状况,在家庭经营的基础上,通过各种合作组织,把分散的小规模农户组织起来,形成聚合规模,整体进入社会化大市场,由此克服“小农户所固有的行为缺陷”[2]87,增强中国农业的国际竞争力。
二
农民组织实质上是农民在市场经济环境中的联合自助组织和实现共同利益的代表机构,其有别于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制企业和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是一种“人”的结合。换句话说,摆脱对群体人身依附而成为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选择和行动自由的独立个体的人,是农民组织发育、壮大的起点。
社会主义新农村仍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农村。市场经济是一种人的自主活动的社会交往形式,它具有平等、自由的本性。一方面,市场经济作为以契约为基础平等交换的经济,是同一切地方特权、等级特权以及相互的人身束缚不相容的,它要求个人能够自由地支配自己的产品、活动和能力;另一方面,市场经济中的经济决策的收益、风险、责任,归根结底都要落在个人身上,在此之中促成一种个体本位的社会格局,使“个人”真正成为自觉自为的主体。市场经济与个体主体自由独立之人格的这种高度依存关系,直接决定了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只有真正确立农民的市场经济行为主体地位,才有可能实现农民自身的现代化,使他们从生存导向和不愿冒风险的行为者转化为对部门间获利机会、市场价格、利润和财富积累敏感的现代经济行为者。
农户作为完整意义的市场主体而存在,至少需具备三个基本特征:一是农户能够依据市场价格变动与供求关系,自主做出生产经营安排,不存在超经济性的政府干预行为;二是农户能够以市场信号作为唯一的决策依据,自行决定资源投向、投量和配置状态,不存在非规范性的行政强制手段;三是农户能够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独立化人格,能够抗拒各级政府部门、任何其他组织和个人强加的一切不平等条款和不平等贸易条件,如来自乡镇管理机构膨胀及其人员利益扩张的强制性摊派。[3]但是作为小生产者的农民,即使具备了上述三个基本特征,也由于资本匮乏、生产规模小,在市场竞争中极易陷于不利地位。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进程中必须解决的重大问题。
在新农村建设中,现代农民组织应该是市场独立主体的自由联合体,它的前提便是农民成为真正的商品生产者,成为具有觉醒的自由个性、成熟的经济理性和独立人格(包括法人人格)的契约主体。而要获得这一前提,就必须在新农村建设进程中,确立农民在市场中的主体性地位,进而使农民个体的主体性自由得以实现。同时,在规范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市场主体重要组成部分的生产经营者只有结合成具有生机和活力的组织,才能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比较有利的地位。而我国原有的农村组织由于种种原因,缺乏作为市场生产经营主体的基本要素,所以,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中,必须重构农民组织,实现生产者自觉自愿的联合,塑造出能在市场经济大潮中搏击风浪的市场主体。
三
农民组织本质上是一种弱者的联合,是小生产者的联合或劳动者的联合。改革开放后,农民被推向了市场。在参与市场的过程中,部分农民日益强化了利益意识,认识到自身利益与其他阶层社会成员利益的差别,认识到变化无常的市场绝非单个农民所能左右。为此,部分农民为了保护和发展自身的利益,或者自发地组织起来,或者在当地基层政府的推动下联合起来,组成了各种各样的专业技术协会、生产销售组织等农民经济组织。这些农民组织还不够稳定,活动也很不规范,但是,它们却代表着中国新农村未来发展的方向。
农民组织依据自身的功能,大体可以分为经济性农民组织和政治性农民组织两大类。经济性的农民组织主要指各种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其基本目标和功能是帮助农民进入市场,提高他们在市场中的谈判地位和竞争能力;政治性的农民组织主要是整合农民的利益诉求,代表农民进行利益表达,反映农民的政策要求,提高农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加强农民与政府间的沟通。
就类别来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可分为综合型和专业型两类。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门类齐全,但是比较庞杂;专业性合作经济组织虽然局限性较大,但是在发展市场经济方面具有较大的自主性和灵活性。它可以与某个企业或某些企业进行供销联合,成为龙头企业的原料生产基地,增强自身的谈判地位,维护和增进农民的利益;它也可以在开展农产品生产的基础上,自己创办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使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联成一体,形成相对独立的产业体系和合作经济组织性质的龙头企业,获取更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它还可以用部分产品与龙头企业联合,组成相对独立的一体化产品体系,更加充分地利用自身和龙头企业的各自优势。总之,这种组织形式能够更好地体现农民的主导作用和创造性,并可以在此基础上建立由各种相应的农民专业性合作经济组织参加和组成的农民专业协会。
建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继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以后中国农村的又一次经济体制创新,是农村微观经济主体的重新塑造。相比之下,在目前我国农民组织化程度相当低的现实情况下,兴办专业性合作经济组织比较合适,比较容易获得较快发展,或形成跨区域的专业性合作经济组织系统。当然,也不排除在某些农民组织化程度较高的地区,适当发展综合性的农民组织。
现在有些地方推进的基地农业、订单农业,也都是提升农民组织化程度的有效形式。基地农业和订单农业,实质上是销售组织化,它们都是通过销售环节的联结将农民组织起来的。农户根据市场供需双方事先签订的销售合同,按照统一规定的品种、数量、规格、质量等项要求,有计划地进行种植、养殖和相应的作业管理,并按照规定的时间有序上市,以事先基本商定的价格,由市场中介统一向客户提供货源,所获得的货款扣除中介费用后全部返还相关农户,形成农户的销售收入。这种组织化形式实际上是中介在起主导作用。中介可以是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也可以是农民经纪人,还可以是其他经济实体或者个人。
但是,农民光有经济合作组织还是远远不够的。目前,仍然可以处处感受到中国农民阶层对权力的崇拜和对清官的期望,以及政府对农民组织发展的消极态度。特别是有的地方政府在政治上害怕农民组织起来后会形成一个政治压力集团,给政府添乱子,因而对农民组织的建立和发展存在消极抵触行为。我们必须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正确认识培育与提升农民组织化程度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历史进程中的重要作用。
农民组织,尤其是政治组织的重要目标之一,是影响政府的农业政策。在与行政当局长期不断的沟通和讨价还价过程中,人们对相关农业问题的认识会越来越清晰,观点会越来越一致,最终导致能够被农民所认可的农业政策的出台。这个过程并不完全是农民组织单方面施加压力的结果,其实双方是互动的,行政当局也会把他们对于同一问题的看法与农民沟通,以取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当然,农业政策是否科学合理要有客观标准,看它能否产生好的效果,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但是,更重要的是看农业政策能否被政策的执行者和客体所接受,是否具有现实的可行性;一个遭受激烈反对的农业政策是不会产生任何好的效果的。[4]
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政策制定过程中,并不是农民组织单方面作用于决策者,决策者也会积极主动地寻求与农民组织的联系与沟通,通过农民组织获取多方面的信息,包括农民有什么新的政策要求,需要政府提供什么样的政策服务,农民对正在实施的建设新农村政策持什么样的态度,等等。通过这一过程,政府和立法机构才有可能制定出科学合理的新农村政策,保障和促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事业的发展。
农民组织的存在不仅有助于建设新农村政策制定的科学化与合理化,而且也有助于在建设新农村政策执行的过程中提供动态的实时信息反馈,检验政策的绩效,纠正政策执行的偏差。由于建设新农村政策实施的对象是千千万万的个体农户,单靠政策执行部门很难得到全面准确的信息反馈,因此农民组织就成了行政当局和立法机构了解相关政策执行情况的重要依靠。农民对于政府推行的建设新农村政策是不是愿意接受,对政策效果是不是满意,直接关系到政策的功败垂成;在建设新农村政策推行过程中还存在哪些问题,还应该进行什么样的改进或补救,则成为立法或行政当局改进政策的重要依据。这些也都需要农民组织提供给权威当局。
可见,农民组织的存在不仅不会影响农村社会政治的稳定,而且还会通过它在农民与政府之间的沟通作用,减少政策制定和实施的成本,促进建设新农村政策制定的合理化和有关政策的顺利实施,极大地促进农村社会政治的稳定。
当然,从更广泛的意义上说,农民组织可以培养农民的合作和互助精神,有助于改变传统农民那种孤立和封闭状态,因为现代农民组织就是在合作互助中诞生的;农民组织可以培育农民的市场意识和锻炼他们参与市场的能力,解决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农民组织,尤其是政治功能较强的农民组织,还可以有效地强化农民的利益意识,能够教育农民团结起来,有助于农民借助集体行动从政治上保护自己的利益。[5]
当前全面实行的农村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也应该从职能上加以改造。它不仅应该是农村自我管理的政治组织,它也应该具有特定的经济职能,是自我发展的经济组织。它的经济职能应该是顺应市场的要求,为村民提供一个良好的生产环境,引导和组织村民群众进入市场,整合村民的经济实力,参与市场竞争。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村民委员会的企业集团化应该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一条可行的途径。目前值得注意的是,有些地区单个村的企业集团化已经不能很好地满足它的扩展。因此我们必须探讨更进一步的组织形式,即小范围的农村社区集团化经营模式,这是我国农村继公社化以后的与公社化生产相区别的新型的组织模式农民组织的创新可以有多种形式,农民有权利选择适合自身要求的组织形式,也有权利在选择某种组织形式后又转为选择其他的组织形态:而这正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农民自主权得以尊重的最直接的体现,正可以更好地解决小生产大市场的矛盾。随着农民组织的发展,农民这一人数众多的社会阶层,必将在国家的经济政治生活中扮演着更为活跃的角色,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程同顺.中国农民组织化研究初探[M].天津:人民出版社,2003.
[2]程同顺.论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必要性[J].中共云南省委党校学报,2003,(4).
[3]陈忠卫.农业市场主体发育的若干思考[J].中国农业经济,1999,(7).
[4]程同顺.中国农民组织化研究初探[M].天津人民出版社,2003.
[5]程同顺.如何提高我国农民的组织化程度[J].党建研究,2003,(10).
责任编辑:浩 宇
摘 要:我国是世界上农民数量最多的国家,但是直到今天,真正意义上的农民组织基本上没有建立起来。在经济全球化的环境下,单纯地依靠传统的组织结构不可能完成中国农业与国内外市场的对接,农民的合理权益也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很有必要对农民作为“人”的角色、“人”的行为做出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肯定,提升农民组织化程度,并以此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基本着力点,从根本上培育与提升中国农业的竞争力,将农业由弱势产业变为强势产业,农民由弱者变为强者。
关键词:中国农民;组织重构;社会主义新农村
中图分类号:F3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605(2007)11-0061-04
我国是世界上农民数量最多的国家,虽然在20世纪50年代就开始了全国性的农业合作化历程,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直到今天,真正意义上的农民组织基本上没有建立起来;相对于现代发达国家,我国农民组织的发育和成长更是相当滞缓。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历程中,必须加速农民组织化进程,极力培育与提升农民组织化程度,完善乃至重构农民组织这一具有独立人格的现代市场主体。
一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也是当前中国农村发展的战略转型。要实现这一战略转型,就需要培育与提升农民组织化程度,并以此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基本着力点。
农民组织化,是指农民为了更好地实现、保护和促进自身的经济利益,提高自己的社会政治地位而联合起来,形成各种经济和政治组织的行动和过程。这种农民组织主要是由农民自发组建的,或者是农民在政府的推动和支持下组建的,但参与主体主要由农民构成,目标在于更好地实现农民的政治权益、经济利益或完成某种社会保障功能。[1]它是相对独立于国家机构的由农民组成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民间组织。
新中国成立之前,农民的组织化即在我国农村显现出来,其程度之高、规模之大以及影响之深在世界上都是屈指可数的。但是,这种组织化的性质大多限于“农民革命”范畴,虽然这也是中国农民阶层成就独立人格的重要手段或必经道路,可是与现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独立主体的人格要求相比,毕竟不是一回事。
新中国成立之后,中国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开始加速提升,但结果却走上了强制激进的公社化道路。由于人民公社这种组织体制超越了中国农村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客观需要,因此导致了一系列严重问题,以致到80年代初最终陷于解体。其后,虽然逐步实行了村民自治,组建了村委会,并通过了相关的法律,但这种组织在运作过程中,并未确立起新的组织理念和运作模式,往往演变成乡镇政府下一层级中不是行政机构的“行政机构”。农民组织资源贫乏、组织化程度过低成为中国农村社会,尤其是农村经济发展中存在的严重问题,这一问题不解决,将极大地制约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
我国农村改革20多年来,农民的活动空间和活动内容发生了空前的转变,这种转变是和市场经济运行紧密关联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生产恢复了应有的经济功能,并逐渐从自给自足状态向市场化形态迈进;农民也从公社化时代的“集体人”向市场经济时代的“自由人”的角色逐步转变,从单一公社化劳动向个体生产为主兼而联合劳动转变;原先的户籍制度和经济交往方式的本土化区位活动,如今已经更多地被解除户籍障碍和经济交往市场化的全方位活动所取代。
农村改革中产生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一种制度创新,曾有力地促进了我国农业生产的发展,充分调动了农民群众的积极性。然而,随着农村市场化进程的加快,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的巨大变化,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局限性也逐渐显露出来,无论是在生产要素的购买还是农产品的销售上,中国两亿多分散的小农户在市场中都处于不利的地位。同时,现阶段农产品的供求关系已由供给导向转向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消费者最终支付的食品价格中,二三产业加工服务增值部分所占份额越来越大。
更值得关注的是,经济全球化是世界发展的大势所趋,中国农业和农村的发展也毫不例外地正加速融入世界经济大潮之中,直面国际市场的严酷竞争。中国农民面临的国际竞争对手,是规模化、组织化程度极高的大农场主及其组成的合作联盟、大公司企业、跨国公司,甚至是由农产品出口国组成的国际性垄断集团。在产业组织层面,我们不具备任何优势,竞争基础十分薄弱,而这种产业组织缺陷又不是资本与技术所能替代的。
在国际市场上农业的竞争力不仅来自资源的比较优势,更主要的是来自农业经营主体对各种资源合理而有效的利用与分配,来自农业经营的组织优势。农业的竞争既是资源、技术的竞争,更是农业经营主体的竞争,是农民、农产品加工企业和营销组织之间的竞争。农业生产方式和进入市场的组织形式直接影响着生产效率和交易成本,而交易成本和生产成本一样,都是决定农产品竞争力的基本因素。[2]87
在经济全球化和加入世贸组织新环境下,单纯依靠传统的组织结构不可能完成中国农业与国内外市场的对接,农民的合理利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严峻的现实要求我们必须尽快地改变这种状况,在家庭经营的基础上,通过各种合作组织,把分散的小规模农户组织起来,形成聚合规模,整体进入社会化大市场,由此克服“小农户所固有的行为缺陷”[2]87,增强中国农业的国际竞争力。
二
农民组织实质上是农民在市场经济环境中的联合自助组织和实现共同利益的代表机构,其有别于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制企业和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是一种“人”的结合。换句话说,摆脱对群体人身依附而成为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选择和行动自由的独立个体的人,是农民组织发育、壮大的起点。
社会主义新农村仍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农村。市场经济是一种人的自主活动的社会交往形式,它具有平等、自由的本性。一方面,市场经济作为以契约为基础平等交换的经济,是同一切地方特权、等级特权以及相互的人身束缚不相容的,它要求个人能够自由地支配自己的产品、活动和能力;另一方面,市场经济中的经济决策的收益、风险、责任,归根结底都要落在个人身上,在此之中促成一种个体本位的社会格局,使“个人”真正成为自觉自为的主体。市场经济与个体主体自由独立之人格的这种高度依存关系,直接决定了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只有真正确立农民的市场经济行为主体地位,才有可能实现农民自身的现代化,使他们从生存导向和不愿冒风险的行为者转化为对部门间获利机会、市场价格、利润和财富积累敏感的现代经济行为者。
农户作为完整意义的市场主体而存在,至少需具备三个基本特征:一是农户能够依据市场价格变动与供求关系,自主做出生产经营安排,不存在超经济性的政府干预行为;二是农户能够以市场信号作为唯一的决策依据,自行决定资源投向、投量和配置状态,不存在非规范性的行政强制手段;三是农户能够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独立化人格,能够抗拒各级政府部门、任何其他组织和个人强加的一切不平等条款和不平等贸易条件,如来自乡镇管理机构膨胀及其人员利益扩张的强制性摊派。[3]但是作为小生产者的农民,即使具备了上述三个基本特征,也由于资本匮乏、生产规模小,在市场竞争中极易陷于不利地位。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进程中必须解决的重大问题。
在新农村建设中,现代农民组织应该是市场独立主体的自由联合体,它的前提便是农民成为真正的商品生产者,成为具有觉醒的自由个性、成熟的经济理性和独立人格(包括法人人格)的契约主体。而要获得这一前提,就必须在新农村建设进程中,确立农民在市场中的主体性地位,进而使农民个体的主体性自由得以实现。同时,在规范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市场主体重要组成部分的生产经营者只有结合成具有生机和活力的组织,才能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比较有利的地位。而我国原有的农村组织由于种种原因,缺乏作为市场生产经营主体的基本要素,所以,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中,必须重构农民组织,实现生产者自觉自愿的联合,塑造出能在市场经济大潮中搏击风浪的市场主体。
三
农民组织本质上是一种弱者的联合,是小生产者的联合或劳动者的联合。改革开放后,农民被推向了市场。在参与市场的过程中,部分农民日益强化了利益意识,认识到自身利益与其他阶层社会成员利益的差别,认识到变化无常的市场绝非单个农民所能左右。为此,部分农民为了保护和发展自身的利益,或者自发地组织起来,或者在当地基层政府的推动下联合起来,组成了各种各样的专业技术协会、生产销售组织等农民经济组织。这些农民组织还不够稳定,活动也很不规范,但是,它们却代表着中国新农村未来发展的方向。
农民组织依据自身的功能,大体可以分为经济性农民组织和政治性农民组织两大类。经济性的农民组织主要指各种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其基本目标和功能是帮助农民进入市场,提高他们在市场中的谈判地位和竞争能力;政治性的农民组织主要是整合农民的利益诉求,代表农民进行利益表达,反映农民的政策要求,提高农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加强农民与政府间的沟通。
就类别来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可分为综合型和专业型两类。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门类齐全,但是比较庞杂;专业性合作经济组织虽然局限性较大,但是在发展市场经济方面具有较大的自主性和灵活性。它可以与某个企业或某些企业进行供销联合,成为龙头企业的原料生产基地,增强自身的谈判地位,维护和增进农民的利益;它也可以在开展农产品生产的基础上,自己创办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使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联成一体,形成相对独立的产业体系和合作经济组织性质的龙头企业,获取更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它还可以用部分产品与龙头企业联合,组成相对独立的一体化产品体系,更加充分地利用自身和龙头企业的各自优势。总之,这种组织形式能够更好地体现农民的主导作用和创造性,并可以在此基础上建立由各种相应的农民专业性合作经济组织参加和组成的农民专业协会。
建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继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以后中国农村的又一次经济体制创新,是农村微观经济主体的重新塑造。相比之下,在目前我国农民组织化程度相当低的现实情况下,兴办专业性合作经济组织比较合适,比较容易获得较快发展,或形成跨区域的专业性合作经济组织系统。当然,也不排除在某些农民组织化程度较高的地区,适当发展综合性的农民组织。
现在有些地方推进的基地农业、订单农业,也都是提升农民组织化程度的有效形式。基地农业和订单农业,实质上是销售组织化,它们都是通过销售环节的联结将农民组织起来的。农户根据市场供需双方事先签订的销售合同,按照统一规定的品种、数量、规格、质量等项要求,有计划地进行种植、养殖和相应的作业管理,并按照规定的时间有序上市,以事先基本商定的价格,由市场中介统一向客户提供货源,所获得的货款扣除中介费用后全部返还相关农户,形成农户的销售收入。这种组织化形式实际上是中介在起主导作用。中介可以是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也可以是农民经纪人,还可以是其他经济实体或者个人。
但是,农民光有经济合作组织还是远远不够的。目前,仍然可以处处感受到中国农民阶层对权力的崇拜和对清官的期望,以及政府对农民组织发展的消极态度。特别是有的地方政府在政治上害怕农民组织起来后会形成一个政治压力集团,给政府添乱子,因而对农民组织的建立和发展存在消极抵触行为。我们必须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正确认识培育与提升农民组织化程度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历史进程中的重要作用。
农民组织,尤其是政治组织的重要目标之一,是影响政府的农业政策。在与行政当局长期不断的沟通和讨价还价过程中,人们对相关农业问题的认识会越来越清晰,观点会越来越一致,最终导致能够被农民所认可的农业政策的出台。这个过程并不完全是农民组织单方面施加压力的结果,其实双方是互动的,行政当局也会把他们对于同一问题的看法与农民沟通,以取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当然,农业政策是否科学合理要有客观标准,看它能否产生好的效果,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但是,更重要的是看农业政策能否被政策的执行者和客体所接受,是否具有现实的可行性;一个遭受激烈反对的农业政策是不会产生任何好的效果的。[4]
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政策制定过程中,并不是农民组织单方面作用于决策者,决策者也会积极主动地寻求与农民组织的联系与沟通,通过农民组织获取多方面的信息,包括农民有什么新的政策要求,需要政府提供什么样的政策服务,农民对正在实施的建设新农村政策持什么样的态度,等等。通过这一过程,政府和立法机构才有可能制定出科学合理的新农村政策,保障和促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事业的发展。
农民组织的存在不仅有助于建设新农村政策制定的科学化与合理化,而且也有助于在建设新农村政策执行的过程中提供动态的实时信息反馈,检验政策的绩效,纠正政策执行的偏差。由于建设新农村政策实施的对象是千千万万的个体农户,单靠政策执行部门很难得到全面准确的信息反馈,因此农民组织就成了行政当局和立法机构了解相关政策执行情况的重要依靠。农民对于政府推行的建设新农村政策是不是愿意接受,对政策效果是不是满意,直接关系到政策的功败垂成;在建设新农村政策推行过程中还存在哪些问题,还应该进行什么样的改进或补救,则成为立法或行政当局改进政策的重要依据。这些也都需要农民组织提供给权威当局。
可见,农民组织的存在不仅不会影响农村社会政治的稳定,而且还会通过它在农民与政府之间的沟通作用,减少政策制定和实施的成本,促进建设新农村政策制定的合理化和有关政策的顺利实施,极大地促进农村社会政治的稳定。
当然,从更广泛的意义上说,农民组织可以培养农民的合作和互助精神,有助于改变传统农民那种孤立和封闭状态,因为现代农民组织就是在合作互助中诞生的;农民组织可以培育农民的市场意识和锻炼他们参与市场的能力,解决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农民组织,尤其是政治功能较强的农民组织,还可以有效地强化农民的利益意识,能够教育农民团结起来,有助于农民借助集体行动从政治上保护自己的利益。[5]
当前全面实行的农村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也应该从职能上加以改造。它不仅应该是农村自我管理的政治组织,它也应该具有特定的经济职能,是自我发展的经济组织。它的经济职能应该是顺应市场的要求,为村民提供一个良好的生产环境,引导和组织村民群众进入市场,整合村民的经济实力,参与市场竞争。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村民委员会的企业集团化应该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一条可行的途径。目前值得注意的是,有些地区单个村的企业集团化已经不能很好地满足它的扩展。因此我们必须探讨更进一步的组织形式,即小范围的农村社区集团化经营模式,这是我国农村继公社化以后的与公社化生产相区别的新型的组织模式农民组织的创新可以有多种形式,农民有权利选择适合自身要求的组织形式,也有权利在选择某种组织形式后又转为选择其他的组织形态:而这正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农民自主权得以尊重的最直接的体现,正可以更好地解决小生产大市场的矛盾。随着农民组织的发展,农民这一人数众多的社会阶层,必将在国家的经济政治生活中扮演着更为活跃的角色,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程同顺.中国农民组织化研究初探[M].天津:人民出版社,2003.
[2]程同顺.论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必要性[J].中共云南省委党校学报,2003,(4).
[3]陈忠卫.农业市场主体发育的若干思考[J].中国农业经济,1999,(7).
[4]程同顺.中国农民组织化研究初探[M].天津人民出版社,2003.
[5]程同顺.如何提高我国农民的组织化程度[J].党建研究,2003,(10).
责任编辑:浩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