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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文章从我国资源税制的发展演变过程展开论述,理清我国现行资源税收制度的来龙去脉。在对我国现行资源税制的利弊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当前我国新一轮资源税收制度改革进行解释和展望。
关键词:资源税改革 从价计征 清费立税
一、我国现行资源税制的演变轨迹。
我国资源税收制度的萌芽,可以追溯到1982年1月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该条例规定,参与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外企业,都应该依法缴纳矿区使用费。矿区使用费就是我国矿产资源财产权利制度国际接轨的起步,是我国资源税收制度的萌芽。1984年10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条例规定对从事石油、天然气和煤炭开采作业的企业征收资源税,征收基数是销售利润率超过12%的利润部分。跟矿区使用费相比,征税范围有了扩大,征收区域由海洋增加到陆地,纳税人由中外合作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维护了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权益,推动了资源税制度的发展。1986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法》开始施行。资源法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有偿开采制度,在我国境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税费并存”的资源税收制度,从此,以法律形式确立下来。 1994年4月,《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开始实施,这是对《款产资源法》中有产开采原则的具体贯彻落实,并以《附录》的形式列出了我国当时已经发现的173种矿产资源极其补偿费率。无偿开采到此结束,覆盖全部矿种的有偿开采制度从此奠定了基础。同时,在94年的全国财税体制改革中,对我国的资源税收制度进行了一次重大调整,形成了新的资源税收制度。新的资源税收制度的核心是,改过去的按超额利润征税为按矿产品销售量征税,并为每一课税矿区规定了适用税率。1994年以后,国家在不同时期,对不同地区、不同矿种的资源税在定额及税率方面进行了调整,例如,为支持新疆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1997年1月1日起,将新疆油田、塔里木油田和吐哈油田开采的石油资源税税额,有12元/吨调整为20元/吨,2000年有调整为24元/吨。为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从2004年7月开始,对低丰度油田和衰竭期矿山在不超过30%的幅度内降低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2005年7月,国家对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标准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石油资源税税额标准为14元/吨到30元/吨。2006年9月1日,国家对开采钒矿石的企业开征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为12元/吨。为支持盐业的发展,2007年2月开始降低盐业企业税额,北方海盐资源税税率为15元/吨,南方海盐、湖盐、井矿盐资源税为10元/吨......
二、我国现行资源税收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理论依据不充分,税制设计思想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存在差距。我国资源税是在1984年利改费后开始征收的,当时主要是从受益原则、公平原则和效率原则等方面来分析的。这对解决我国资源无偿使用问题有重要意义,但是,这种资源税收制度主要是为了调节级差收入,而并不是想把资源的环境成本内在化。既不利于资源按社会成本定价,更不能按可持续发展的成本定价,因此,在反映可持续发展上并不充分。其理论依据是马克思的地租理论,只说明了为什么可以对国有资源征税,而没有从量的方面说明应该按什么来征税、征多少税的问题。我国《矿产资源法》规定,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国家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这会给人造成误解,人们会误以为资源税也是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的内容之一。其实,资源税不属于有偿使用制度的内容,资源税作为税,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利无偿取得的经济利益,它的立法原则与资源的财产效益没有关系,不存在国家与企业之间财产交换的关系。
2.税费并存,导致税收关系混乱,以费挤税现象明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规定,资源补偿费,实行从价计征,由地矿部门代表政府收取并上缴中央财政。我国《森林法》《水法》《土地管理法》等法规规定了十多项收费内容,比如:矿山专项维护费、矿产管理费、水资源补偿费、土地损失补偿费、育林基金等。资源税的征税目的,是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促进资源节约,但一些地方政府由于环境保护、公共建设资金紧缺,不断地向矿山企业收费。税费杂乱,费大税小的状况十分普遍,严重扭曲了资源税的立法初衷,制约了我国资源税收体系的发展。此外,五花八门的税外收费,加重了企业的经济负担,不利于企业公平竞争,干扰了企业的经营和发展。政出多门,各自为政,税费之间的调节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为追求部门利益,随意立项收费,导致资源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偏低,难以发挥调节作用。
3.征税范围狭窄,资源税的调节广度不够。1994年,税制改革后,我国资源税税目有7个,具体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和盐。开征资源税的主要是矿产资源,而对于大部门非矿产资源却没有征税,不利于资源的节约利用和环境治理工作的有效开展。资源税征税范围狭窄还有以下弊端:难以遏制自然资源的过渡开采。近年来,我国可供开采的森林资源的大幅度下降、土地沙漠化速度加快、水土流失严重、沙尘暴天气频发等一系列资源遭遇掠夺性开采的事实,就是国家宏观资源控制不力的有力证明。被开采的自然资源,有的征收资源税,有的不征收资源税;有的征得多,有的征得少,這与税收调节经济、营造公平的市场经济环境功能是背道而驰的,不能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
三、资源税收制度改革的建议
通过全面实施清费立税、从价计征改革,理顺资源税费关系,建立规范公平、调控合理、征管高效的资源税收制度,有效发挥其组织收入、调控经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作用。
1.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人均资源占有量偏低与我国人民群众日益增加的资源需求的矛盾更加突出。为促进资源的节约利用,有必要进一步扩大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可以把有商业价值的水资源、地热、森林、草场、滩涂等资源纳入资源税的征税范围。目前,我们已经在河北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采取水资源费改税方式,将地表水和地下水纳入征税范围,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对高耗水行业、超计划用水以及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取用地下水,适当提高税额标准,正常生产生活用水维持原有负担水平不变。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将选择其他地区逐步扩大试点范围,条件成熟后在全国推开。逐步将其他自然资源纳入征收范围。
2.实施矿产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资源税从量计征向从价计征改革,是一项十分紧迫的工作。从资源价格不断上涨的情况下,使得从量计征的资源税在资源价格中的比重不断下降,严重影响了资源税对资源节约利用的调节作用,背离了资源税的立法初衷。因此,应加快资源税从价计征的改革力度,将现阶段能够从价计征的全部改为从价计征,现阶段不能改的,要创造条件尽快改过来。比如,对《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中列举名称的21种资源品目和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金属矿实行从价计征,计税依据由原矿销售量调整为原矿、精矿(或原矿加工品)、氯化钠初级产品或金锭的销售额。对经营分散、多为现金交易且难以控管的粘土、砂石,按照便利征管原则,仍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对《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中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产品,按照从价计征为主、从量计征为辅的原则,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计征方式。
3.全面清理涉及矿产资源的收费基金。税费并举的资源税收制度,加重了企业的经济负担,不利于发挥资源税的调节作用。在实施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同时,我们要将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取缔地方针对矿产资源违规设立的各种收费基金项目。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涉及矿产资源的收费基金进行全面清理。凡不符合国家规定、地方越权出台的收费基金项目要一律取消。对确需保留的依法合规的收费基金项目,要严格按规定的征收范围和标准执行,切实规范征收行为,真正做到资源税依法依规征收。
参考文献:
[1]马衍伟; 中国资源税制改革理论与政策研究; 人民出版社; 2009,10 .
[2]林秀香;我国税源管理的问题与对策[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6年06期.
作者简介: 卢辉(1984—),男,江西修水人,江西省税务干部学校教师,硕士,研究方向:税制改革。
关键词:资源税改革 从价计征 清费立税
一、我国现行资源税制的演变轨迹。
我国资源税收制度的萌芽,可以追溯到1982年1月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该条例规定,参与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外企业,都应该依法缴纳矿区使用费。矿区使用费就是我国矿产资源财产权利制度国际接轨的起步,是我国资源税收制度的萌芽。1984年10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条例规定对从事石油、天然气和煤炭开采作业的企业征收资源税,征收基数是销售利润率超过12%的利润部分。跟矿区使用费相比,征税范围有了扩大,征收区域由海洋增加到陆地,纳税人由中外合作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维护了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权益,推动了资源税制度的发展。1986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法》开始施行。资源法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有偿开采制度,在我国境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税费并存”的资源税收制度,从此,以法律形式确立下来。 1994年4月,《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开始实施,这是对《款产资源法》中有产开采原则的具体贯彻落实,并以《附录》的形式列出了我国当时已经发现的173种矿产资源极其补偿费率。无偿开采到此结束,覆盖全部矿种的有偿开采制度从此奠定了基础。同时,在94年的全国财税体制改革中,对我国的资源税收制度进行了一次重大调整,形成了新的资源税收制度。新的资源税收制度的核心是,改过去的按超额利润征税为按矿产品销售量征税,并为每一课税矿区规定了适用税率。1994年以后,国家在不同时期,对不同地区、不同矿种的资源税在定额及税率方面进行了调整,例如,为支持新疆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1997年1月1日起,将新疆油田、塔里木油田和吐哈油田开采的石油资源税税额,有12元/吨调整为20元/吨,2000年有调整为24元/吨。为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从2004年7月开始,对低丰度油田和衰竭期矿山在不超过30%的幅度内降低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2005年7月,国家对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标准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石油资源税税额标准为14元/吨到30元/吨。2006年9月1日,国家对开采钒矿石的企业开征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为12元/吨。为支持盐业的发展,2007年2月开始降低盐业企业税额,北方海盐资源税税率为15元/吨,南方海盐、湖盐、井矿盐资源税为10元/吨......
二、我国现行资源税收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理论依据不充分,税制设计思想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存在差距。我国资源税是在1984年利改费后开始征收的,当时主要是从受益原则、公平原则和效率原则等方面来分析的。这对解决我国资源无偿使用问题有重要意义,但是,这种资源税收制度主要是为了调节级差收入,而并不是想把资源的环境成本内在化。既不利于资源按社会成本定价,更不能按可持续发展的成本定价,因此,在反映可持续发展上并不充分。其理论依据是马克思的地租理论,只说明了为什么可以对国有资源征税,而没有从量的方面说明应该按什么来征税、征多少税的问题。我国《矿产资源法》规定,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国家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这会给人造成误解,人们会误以为资源税也是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的内容之一。其实,资源税不属于有偿使用制度的内容,资源税作为税,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利无偿取得的经济利益,它的立法原则与资源的财产效益没有关系,不存在国家与企业之间财产交换的关系。
2.税费并存,导致税收关系混乱,以费挤税现象明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规定,资源补偿费,实行从价计征,由地矿部门代表政府收取并上缴中央财政。我国《森林法》《水法》《土地管理法》等法规规定了十多项收费内容,比如:矿山专项维护费、矿产管理费、水资源补偿费、土地损失补偿费、育林基金等。资源税的征税目的,是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促进资源节约,但一些地方政府由于环境保护、公共建设资金紧缺,不断地向矿山企业收费。税费杂乱,费大税小的状况十分普遍,严重扭曲了资源税的立法初衷,制约了我国资源税收体系的发展。此外,五花八门的税外收费,加重了企业的经济负担,不利于企业公平竞争,干扰了企业的经营和发展。政出多门,各自为政,税费之间的调节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为追求部门利益,随意立项收费,导致资源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偏低,难以发挥调节作用。
3.征税范围狭窄,资源税的调节广度不够。1994年,税制改革后,我国资源税税目有7个,具体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和盐。开征资源税的主要是矿产资源,而对于大部门非矿产资源却没有征税,不利于资源的节约利用和环境治理工作的有效开展。资源税征税范围狭窄还有以下弊端:难以遏制自然资源的过渡开采。近年来,我国可供开采的森林资源的大幅度下降、土地沙漠化速度加快、水土流失严重、沙尘暴天气频发等一系列资源遭遇掠夺性开采的事实,就是国家宏观资源控制不力的有力证明。被开采的自然资源,有的征收资源税,有的不征收资源税;有的征得多,有的征得少,這与税收调节经济、营造公平的市场经济环境功能是背道而驰的,不能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
三、资源税收制度改革的建议
通过全面实施清费立税、从价计征改革,理顺资源税费关系,建立规范公平、调控合理、征管高效的资源税收制度,有效发挥其组织收入、调控经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作用。
1.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人均资源占有量偏低与我国人民群众日益增加的资源需求的矛盾更加突出。为促进资源的节约利用,有必要进一步扩大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可以把有商业价值的水资源、地热、森林、草场、滩涂等资源纳入资源税的征税范围。目前,我们已经在河北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采取水资源费改税方式,将地表水和地下水纳入征税范围,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对高耗水行业、超计划用水以及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取用地下水,适当提高税额标准,正常生产生活用水维持原有负担水平不变。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将选择其他地区逐步扩大试点范围,条件成熟后在全国推开。逐步将其他自然资源纳入征收范围。
2.实施矿产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资源税从量计征向从价计征改革,是一项十分紧迫的工作。从资源价格不断上涨的情况下,使得从量计征的资源税在资源价格中的比重不断下降,严重影响了资源税对资源节约利用的调节作用,背离了资源税的立法初衷。因此,应加快资源税从价计征的改革力度,将现阶段能够从价计征的全部改为从价计征,现阶段不能改的,要创造条件尽快改过来。比如,对《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中列举名称的21种资源品目和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金属矿实行从价计征,计税依据由原矿销售量调整为原矿、精矿(或原矿加工品)、氯化钠初级产品或金锭的销售额。对经营分散、多为现金交易且难以控管的粘土、砂石,按照便利征管原则,仍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对《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中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产品,按照从价计征为主、从量计征为辅的原则,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计征方式。
3.全面清理涉及矿产资源的收费基金。税费并举的资源税收制度,加重了企业的经济负担,不利于发挥资源税的调节作用。在实施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同时,我们要将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取缔地方针对矿产资源违规设立的各种收费基金项目。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涉及矿产资源的收费基金进行全面清理。凡不符合国家规定、地方越权出台的收费基金项目要一律取消。对确需保留的依法合规的收费基金项目,要严格按规定的征收范围和标准执行,切实规范征收行为,真正做到资源税依法依规征收。
参考文献:
[1]马衍伟; 中国资源税制改革理论与政策研究; 人民出版社; 2009,10 .
[2]林秀香;我国税源管理的问题与对策[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6年06期.
作者简介: 卢辉(1984—),男,江西修水人,江西省税务干部学校教师,硕士,研究方向:税制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