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代表法》第四条规定,“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鞠躬尽瘁的曾建余正是这一规章的忠实履行者,为了给泸州154位出租车主争取权益,而触犯了某些领导的“权威”,一个牵强的“诈骗罪”便压在了曾代表的头上。群情激奋的民众为此自发组织上访。却被拒之千里,众多媒体的呼吁无法撼动沉重的强权,法院的公平、公正、公开亦在其挤迫下苍白无力。《代表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国家和社会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保障。”可是,谁来保障曾建余因履行代表神圣职责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