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财经院校法学院本科公司法教学改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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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公司法课程是高等财经类院校法学院本科核心课程之一,围绕公司法的教学改革是财经法学教学改革的重要任务。针对本科生开设的公司法学,在当下法学教学改革和财经法律人才培养环节中占有重要并发挥极为关键的作用,课程改进应回应教学改革的需求,更应回应法律市场对财经法律人才的需求。在教学内容、教学模式、科研水平、教学方法等问题上均应审慎对待。
  关键词 本科 财经法 公司法 教学改革
  基金项目:吉林省教育厅“十二五“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高等院校法律人才服务地方经济建设对策研究——吉林财经大学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基地为中心》,项目编号:吉科文合字[2014]第132号。
  作者简介:盛振全,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4-240-02
  公司法是我国高等财经类院校的专业主干课程,是培养卓越财经类法律人才的核心课程之一,从提升财经院校法学院整体科研和教学水平,回应法律市场对新实用性、复合型人才的需求来看,目前需要对公司法课程的教学建设进行改革。公司法是理论结合实务性较强的学科,在符合法学教学改革原则性要求的基础上,除硬件建设之外,应对其课程设置的理念和内容、教学方法和教材选择、教学模式和考试内容等重要环节进行改革。同时,为配合教学的需要,同样应对师资力量进行质量提升。另外,在金融全球化和法律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公司法的课程建设同样需要针对培养国际化法律人才的需求来设计和改革。
  一、新型财经法律人才对公司法课程建设的需求
  从法学本科生毕业后工作的方向来看,就财经法学类工作而言大体可以分为两类:其一是财经法律服务性职业,其二是公检法司部门。两类职业对财经法律人才综合性素质的要求,直接影响着公司法课程的教学改革。
  (一)财经法律服务性市场的需求
  公司法对毕业后从事财经法律职业的学生至关重要,随着金融市场的深化改革,财经法律服务性市场对于公司法的课程建设提出了新的需求和要求。从法学教育变革的大背景来看,公司法的教学改革应注重直面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和市场的需求,形成更为专业化的法律人才教学课程。
  财经法律服务性市场可细化为诉讼律师、非诉讼律师、公司法律顾问、金融机构中介法律服务者、公证人员等。财经法律人才所供职的众多服务性机构具有共通性的职业素质,即专业的财经法律知识、一定的理论基础、较强的实务能力、通识性的金融与会计知识、沟通能力等。整合以上我们认为,关键之处在于三点:其一是综合性的专业知识;其二是知识的实务应用能力;其三是沟通能力。
  (二)公检法司部门的需求
  公检法司部门本质而言,也是法律服务性市场中的单位,但基于其性质和客观作用,需要同市场化下的财经法律职业区分开。司法系统实务中财经法律工作的人员,客观来看,同市场化下的财经法律人才应具有同样的素质,甚至应具有更高的理论水平和实务能力。基于工作需求,司法系统人员在分解财经案件过程中,会以法律规则设计者或者政策出台者的角度来看待案件中的法律问题,相对于律师而言,更需要具备深厚的理论根基和丰富的实务经验才能对复杂法律问题进行客观、合理、合法的解读和回答。
  由此我们认为,公司法课程改革应对此予以关注和重视。在课程设计上,需考虑对高端财经法律人才在知识和能力培养上的适度倾斜和规划,在传输公司法知识的同时,需要紧扣财经特色法律人才培养的公司法整体知识结构、公司治理、公司诉讼逻辑、公司法变革等高端知识。
  总体而言,在职业定位不同的前提下,公司法课程应在教学内容和能力培养上有差异化的设计,在区分普通课程和高端课程的基础上,为有兴趣的同学提供更为丰富的理论知识,并为综合能力的培养提供空间。
  二、公司法课程建设和改革中应注意的关键点
  公司法课程建设和改革中的关键点,在于课程作用、定位以及课程建设理念和改革路径,贯穿其中的是法学整体教学改革环境和对公司法在财经法律课程中位置的认知。课程作用、课程定位、改革理念、改革路径是公司法课程未来建设中首要考虑的重点和前提,对这些问题的明确,是细化公司法课程建设的基础。
  (一)公司法课程的作用和定位
  公司法是财经法律的核心课程,对于培养财经法律人才极为重要。从知识机构来看,财经法律以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基金法、信托法、破产法等商事、财经类知识为主,而公司法又是诸多财经法律的基础,其他证券法等均以公司法为基础而衍生。
  当下,作为商事和财经法律的核心课程,公司法更是承载着一种“历史性重任”。金融市场深化改革逐步推进,金融市场已经显示出对财经法律人才的强烈需求,而以公司法为基础的财经法律知识是这种人才的“必备硬件”,长期看,这种需求仍将会持续性增长,公司法课程也将愈加的显示出其重要的作用和地位。
  (二)课程的设计理念和改革路径
  公司法课程的设计理念和改革路径决定了课程内容和教学方法等教改的关键环节。以活化和创造财富的法律规则为中心,在紧扣财经法律人才培养需求的基础上,回应地方金融市场化建设是公司法课程设计的引导性理念;遵循普通课程设计和高级课程规划的差异化教改是当下的改革路径。
  设计理念和改革路径都应反映在具体的措施中,在法学课程教改的整体框架下,应注意考量公司法的课程设置、课程脉络、教材选择、教案准备、教学组织、现代化的教学软件和硬件的配置、实务知识实训课程建设等。更进一步,在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改革的同时,应注意结合公司法学研究和发达国家经验,创新性地设计公司法课程内容和传授方式,渐进地形成特色教学模式。
  三、美国公司法教学中共通性的教学经验
  美国公司法学的研究在全球范围内占据重要位置,起着引领性作用,尤其是美国的特拉华州等公司法理论研究和实务判例更成为各国研讨公司法的标志性“模板”。这种效应同样体现在公司法课程的教学中,在授课内容、授课方式、授课手段、教材选择、考试方式等环节均有值得我们参考和借鉴之处。   (一)课程内容方面
  课程内容上注重教学同科研紧密结合是美国公司法的一个特色。教学和科研不可分割、两者相辅相成一直是我国法学教学中的指导性要求,但实践中并未真正的做到。从美国公司法的教材内容和授课内容来看,很好地做到了将二者结合在一起。美国公司法教材采取逐年更新的方法,每年在学校开学之前都会将上一年度中公司法理论研究中新的研究问题作为知识增量添加到公司法教材中,便于学生了解最新的公司法理论研究动向,在学习中掌握,起到了科研促进教学、启发学生兴趣的作用。
  (二)授课模式
  美国公司法的授课,在采用案例模式的基础上,真正地做到了教师同学生互动、案例式教学及讨论、由案例入实务等。这几个关键点在我国公司法的授课中也是可以达到的,但是在质量上不可比拟。美国法学院教师多数从事实务性法律工作,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其教材更是以案例为主要内容,课堂中教师以案例来引导和穿插知识的传授,游刃有余。
  (三)考试模式
  美国法学院的考试极为严格,考试形式方面更是同律师职业资格考试紧密结合。这也间接地提高了学生的学习质量和法律人才的综合素质。
  首先,美国法学院硬件较为发达,课堂中人手一台电脑,为准备严格的考试,学生在教师授课过程中需要记录笔记,这至少起到几个方面作用:其一,依据自身学习情况加深对公司法知识的理解;其二,锻炼整理能力;其三,锻炼速记能力,显然,这些都是高端法律人才所必备的。
  其次,严格考试要求学生熟悉足够多的公司法判例并掌握一定的理论知识。同时,在公司法考试内容上,结合案例分析和理论解答,较好地促进了学生掌握基础知识、分析案例、强化理论根基的能力。
  最后,因考试未通过而重修学分,不仅需要付出一定的学费成本,更存在时间等成本。这种严格的考试所衍生的“威慑性影响元素”一定程度上监督和敦促了学生平时认真学习的习惯。
  (四)辅助性学习材料
  美国法学院在公司法教学中,注重对辅助教学资料的开发和利用。从Bluebook 到各类公司法习题、从纸质版到电子版的授课录像都十分丰富,能够满足各层次的公司法学习需求。这种辅助性学习材料的作用不可小视,对于公司法而言,尤其注重理论结合实务,单纯的教材式教学绝对达不到这个目的。
  (五)硬件设施建设
  美国法学院充分利用现代化教学来提高公司法的教学质量。在课堂上,公司法的课件、录音、录像以及资源丰富的网络图书馆资料极大拓展了学生获取学习资源的路径和空间。不同法学院之间也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学术和教学资源共享。与此同时,现代化的硬件系统使得各信息库在学生注册个人信息后,能在第一时间将相关学习信息、学术信息、进修信息、教材信息等资源传递给学生,这十分难得。
  美国公司法课程建设的经验值得我们分析、参考和借鉴。当然,域外的经验仍需要本土化,过度的案例式教学未必完全适合我国学生,也未必适合当前法学院中的教师,课程建设改革应循序渐进。
  四、课程建设的思路和方法
  公司法课程建设的思路和方法都应在回应法学教育整体改革和财经法律人才市场需求的基础上来设计。财经法律特色建设和国际化、应用性、复合型的法律人才培养将主导公司法课程改革进程。
  (一)课程建设的思路
  在建设思路上应注重两点:其一是公司法知识的更新和传授;其二是知识转变为实践能力的培养。遵循这两个思路可以在保障传输质量之际,提高对理论知识转变为实务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做到“学以致用”。
  (二)课程改革的方法
  公司法课程改革方法应集中于三点:其一是本土性问题入教材;其二是授课内容的案例式改革;其三是考试模式改革。公司法是商事组织法,理论知识在运用到实务问题时必然遭遇本土化问题,因此,在公司法的教材和教学内容中,应选择性地加入本土性法律知识;案例式授课一直是公司法教学模式改革中重要的一环,对此,应在以往基础上,注重对教师案例教学能力的培养;公司法考试应在遵循注重理论考核的基础上,大幅度扩大案例式考核,注重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并且杜绝考试形式化,采取严格的毕业模式。
  (三)师资队伍的提升
  公司法课程改革的具体方法和内容,都需要教师来配合完成,因此必须提高师资队伍的整体素质,以配合新的教学模式。师资队伍建设应重点关注两个要点:其一是师资队伍的内在建设,选派优秀的教师到国内外一流财经院校法学院进修;其二是引进具有留学背景的法学博士,同时,聘请国外法学院公司法教师到国内高校法学院进行短期授课,以及采取联合培养模式以充实和提高国内法学院师资的国际化力量。
  注释:
  基于各高校法学院的定位和发展不同、学科建设侧重不同、培养人才模式和出路不同,公司法等财经法律课程的设计和改革也应形成特色性教学模式,在符合国家对法学课程设置的原则基础上,不必走“统一化的线路”。
  目前来看,受公司法理论研究的影响,我国引进了大量的美国公司法学教材,例如 Clark, Corporate Law 等。由于美国没有统一全国适用的统编教材,所以可供我们参鉴的教材众多,但其都体现着共同的内容和特点,直接参考和借鉴。
  公司法教材内容变动上,美国每年度的公司法典型案例都会选择性的添加到教材中,这种年度更新,保障了公司法教材的前沿性、理论性和实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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