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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唐代监察制度在唐代政治制度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唐代监察制度的特点主要包括监察体制的垂直性、监察官员秩卑权重、事前监察的谏官制度这三个方面,对现代监察制度的建设与完善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可以从保障监察部门的相对独立、加强反监察机制的设立、完善舆论监督制度等方面进行完善。
关键词:唐代;监察制度;御史制度;谏官制度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是封建国家制度机器运转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监察制度在维护国家统治、规范官员行为、提高行政效能等方面发挥着重大作用,唐代建立了一套从中央到地方完善的监察体系,以御史制度和谏官制度的完备而著称。通过研究唐代监察制度,对我国监察制度建设具有启示意义。
一、唐代监察制度的特点
(一)监察体制的垂直性
唐代的最高监察机构是御史台,设置的目的就是为了对各级官员进行监察,以保证国家政治及社会秩序正常运转。在唐代,御史台直接对皇帝负责,并不对宰相负责,因为宰相也是御史台的监察对象之一。御史台不仅有权监察宰相,即使皇子亲王也在其监察范围之内。因此,御史台拥有较大的监察权限,御史台的长官御史大夫与御史中丞往往也由皇帝亲自选任。对此,唐代监察工作的垂直性特点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
第一,御史有权直接向皇帝弹劾各级官员,包括宰相与御史台长官。至唐代,监察系统已逐渐成为集中履行一定监察职能的专门性监察机构。从一台三院的设置看,“不仅御史台对行政是独立的,而且御史个人在行使职权时,其地位也是独立的,不受御史长官节制,故古人有台官无长官之说”。因此,为了保证御史弹劾不受干扰,甚至制度规定了御史弹劾大臣不受御史长官节制,可以不禀告本台长官。当然,御史也有权直接弹劾御史台长官。因此,御史直接对皇帝负责,可以向皇帝直接弹劾官员,体现了监察工作是在皇帝的直接领导之下,这有助于提高御史监督的有效性,更全面发挥御史监察职能。
第二,对地方官员的监察由御史台直接进行,无须事先知会地方长官。采取这一制度,目的是为了避免地方官员的相互串通,干扰监察工作开展;其次,地方长官也是属于监察对象。这样不仅提高了办事效率,而且有利于监察工作的秘密开展,这同样体现的是一种中央监察体制的垂直领导制度。
第三,地方监察体制的垂直性特点。在唐代的藩镇使府中,以观察、节度判官为监察官员,合称两使判官,在州府以录事参军为监察官员,在县级官府则以主簿负责监察之务,县尉辅之。这些地方性的监察官员实行的是逐级监察的体制,即上级监察下级的体制,最后还是要对皇帝负责。这也体现了监察体制的垂直性特点,不仅观察使有权上奏,就连录事参军也允许上疏,就是为了保证监察体制内部的上下贯通。
(二)监察官员秩卑权重
我国古代官制遵循以尊临卑的原则,但是对监察官员却反其道而行之,有意以品级较低的官员来监察品级较高的官吏,从而达到上下维持的平衡状态。自秦汉以来,赋予御史的监察权限很大,上至三公九卿,下至州府郡县,百官均在其弹劾范围之内,但是监察官员的品秩都比较低。除御史大夫秩三品,中丞秩五品外,台院侍御史秩从六品下,殿院侍御史从七品下,监察御史仅仅是正八品。与同为清要之官的尚书六部官员和军事性质的官员相比,明显偏低。这么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监察官吏因位高权重而滥用权力,危及皇權的统治。唐代监察官官位整体偏低不仅因为皇帝为了防止监察官因位高权重而滥用职权、贪赃枉法,还是因为皇帝想要激励监察官员恪尽职守,效忠君主,以此减少官员贪恋重权高位的野心和追求丰厚俸禄的私心。
但是监察官员品阶低下,必然使其权威受到较大的影响,于是又采取了提高其政治待遇的办法。主要表现如下方面:第一,御史巡按及遣使巡抚全国各地,均号称“代天子巡狩”。第二,新任御史台官员到任,京兆府所属官员必须以礼参见。新任命的御史大夫、中丞,自京兆尹以下官员都要赴台参见,新任三院御史,则须在廊下参见。但是,御史台与京兆府并无隶属关系,规定其必须参见台官,目的就在于维护监察官员的权威,提高政治地位。第三,提高御史入住馆驿的待遇。第四,在行道问题上的规定。我国古代在行道方面,通常都是百姓让官员,低级官员让高级官员,唐朝亦是如此,但是对御史台官员却另有规定。京兆尹、河南尹作为两京地区的行政长官,地位尊贵,史书中多有神策军将冲撞京兆尹队伍而被仗杀的记载,但却在道遇御史台官员时回避礼让,这种情况也是为了维护其权威在制度上的规定。
(三)事前监察的谏官制度
谏官制度是唐朝的又一重要监察制度。唐朝开创了谏院作为谏官的管理机构,谏院的设置意味着在唐朝已经形成了一个较为完善、独立的监察体制。垂拱元年,补缺、拾遗为朝廷谏官的名称,合称“遗补”,他们共同承担讽谏和荐举人才的职责。唐代谏官的设置通常是评价皇帝得失,纠正皇帝言行。除此之外,唐朝的谏官还能够直接影响皇帝的大小决策事项,发挥事前监督的功能。唐朝皇帝曾下诏要求中书门下以及三品以上官员若想入阁议事,必须有谏官共同参加,由谏官监督皇帝与官员的决策事项是否妥帖适宜,若有争议或错误,便可由谏官当场及时提出,以避免武断、片面的决策行为酿成大祸。谏官事前介入决策,通过参与决策议事过程,可以有效的减少决策失误。再次,谏官不仅言谏的范围很大,其上奏时间也灵活可控,不受皇帝或高官限制,随时上奏。
谏官一方面可以作为牵制宰相权力的利器,使宰相权力不至于达到没有天敌的程度,实现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其次,谏官还可以向陛下披露冤案假案,监督大理寺、刑部,对国家司法权力进行监督。唐代事前监察的谏官制度,在减少决策失误、牵制宰相权力、监督司法案件公正审判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唐代监察制度的现代启示
唐代监察体系是一套有着严密性和完整性的监察系统,在吸收前代制度精华的基础上,结合当时的社会与政治而逐渐形成的,是集历代监察制度之长的表现。这对改善吏治、促进官府正常运转、打击预防犯罪和维护社会公平与秩序等方面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以上这些特点还有一个重要的意义,就是其具有很好的历史借鉴意义,某些方面的经验与教训直到今天仍然没有失去鉴戒作用。
关键词:唐代;监察制度;御史制度;谏官制度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是封建国家制度机器运转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监察制度在维护国家统治、规范官员行为、提高行政效能等方面发挥着重大作用,唐代建立了一套从中央到地方完善的监察体系,以御史制度和谏官制度的完备而著称。通过研究唐代监察制度,对我国监察制度建设具有启示意义。
一、唐代监察制度的特点
(一)监察体制的垂直性
唐代的最高监察机构是御史台,设置的目的就是为了对各级官员进行监察,以保证国家政治及社会秩序正常运转。在唐代,御史台直接对皇帝负责,并不对宰相负责,因为宰相也是御史台的监察对象之一。御史台不仅有权监察宰相,即使皇子亲王也在其监察范围之内。因此,御史台拥有较大的监察权限,御史台的长官御史大夫与御史中丞往往也由皇帝亲自选任。对此,唐代监察工作的垂直性特点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
第一,御史有权直接向皇帝弹劾各级官员,包括宰相与御史台长官。至唐代,监察系统已逐渐成为集中履行一定监察职能的专门性监察机构。从一台三院的设置看,“不仅御史台对行政是独立的,而且御史个人在行使职权时,其地位也是独立的,不受御史长官节制,故古人有台官无长官之说”。因此,为了保证御史弹劾不受干扰,甚至制度规定了御史弹劾大臣不受御史长官节制,可以不禀告本台长官。当然,御史也有权直接弹劾御史台长官。因此,御史直接对皇帝负责,可以向皇帝直接弹劾官员,体现了监察工作是在皇帝的直接领导之下,这有助于提高御史监督的有效性,更全面发挥御史监察职能。
第二,对地方官员的监察由御史台直接进行,无须事先知会地方长官。采取这一制度,目的是为了避免地方官员的相互串通,干扰监察工作开展;其次,地方长官也是属于监察对象。这样不仅提高了办事效率,而且有利于监察工作的秘密开展,这同样体现的是一种中央监察体制的垂直领导制度。
第三,地方监察体制的垂直性特点。在唐代的藩镇使府中,以观察、节度判官为监察官员,合称两使判官,在州府以录事参军为监察官员,在县级官府则以主簿负责监察之务,县尉辅之。这些地方性的监察官员实行的是逐级监察的体制,即上级监察下级的体制,最后还是要对皇帝负责。这也体现了监察体制的垂直性特点,不仅观察使有权上奏,就连录事参军也允许上疏,就是为了保证监察体制内部的上下贯通。
(二)监察官员秩卑权重
我国古代官制遵循以尊临卑的原则,但是对监察官员却反其道而行之,有意以品级较低的官员来监察品级较高的官吏,从而达到上下维持的平衡状态。自秦汉以来,赋予御史的监察权限很大,上至三公九卿,下至州府郡县,百官均在其弹劾范围之内,但是监察官员的品秩都比较低。除御史大夫秩三品,中丞秩五品外,台院侍御史秩从六品下,殿院侍御史从七品下,监察御史仅仅是正八品。与同为清要之官的尚书六部官员和军事性质的官员相比,明显偏低。这么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监察官吏因位高权重而滥用权力,危及皇權的统治。唐代监察官官位整体偏低不仅因为皇帝为了防止监察官因位高权重而滥用职权、贪赃枉法,还是因为皇帝想要激励监察官员恪尽职守,效忠君主,以此减少官员贪恋重权高位的野心和追求丰厚俸禄的私心。
但是监察官员品阶低下,必然使其权威受到较大的影响,于是又采取了提高其政治待遇的办法。主要表现如下方面:第一,御史巡按及遣使巡抚全国各地,均号称“代天子巡狩”。第二,新任御史台官员到任,京兆府所属官员必须以礼参见。新任命的御史大夫、中丞,自京兆尹以下官员都要赴台参见,新任三院御史,则须在廊下参见。但是,御史台与京兆府并无隶属关系,规定其必须参见台官,目的就在于维护监察官员的权威,提高政治地位。第三,提高御史入住馆驿的待遇。第四,在行道问题上的规定。我国古代在行道方面,通常都是百姓让官员,低级官员让高级官员,唐朝亦是如此,但是对御史台官员却另有规定。京兆尹、河南尹作为两京地区的行政长官,地位尊贵,史书中多有神策军将冲撞京兆尹队伍而被仗杀的记载,但却在道遇御史台官员时回避礼让,这种情况也是为了维护其权威在制度上的规定。
(三)事前监察的谏官制度
谏官制度是唐朝的又一重要监察制度。唐朝开创了谏院作为谏官的管理机构,谏院的设置意味着在唐朝已经形成了一个较为完善、独立的监察体制。垂拱元年,补缺、拾遗为朝廷谏官的名称,合称“遗补”,他们共同承担讽谏和荐举人才的职责。唐代谏官的设置通常是评价皇帝得失,纠正皇帝言行。除此之外,唐朝的谏官还能够直接影响皇帝的大小决策事项,发挥事前监督的功能。唐朝皇帝曾下诏要求中书门下以及三品以上官员若想入阁议事,必须有谏官共同参加,由谏官监督皇帝与官员的决策事项是否妥帖适宜,若有争议或错误,便可由谏官当场及时提出,以避免武断、片面的决策行为酿成大祸。谏官事前介入决策,通过参与决策议事过程,可以有效的减少决策失误。再次,谏官不仅言谏的范围很大,其上奏时间也灵活可控,不受皇帝或高官限制,随时上奏。
谏官一方面可以作为牵制宰相权力的利器,使宰相权力不至于达到没有天敌的程度,实现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其次,谏官还可以向陛下披露冤案假案,监督大理寺、刑部,对国家司法权力进行监督。唐代事前监察的谏官制度,在减少决策失误、牵制宰相权力、监督司法案件公正审判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唐代监察制度的现代启示
唐代监察体系是一套有着严密性和完整性的监察系统,在吸收前代制度精华的基础上,结合当时的社会与政治而逐渐形成的,是集历代监察制度之长的表现。这对改善吏治、促进官府正常运转、打击预防犯罪和维护社会公平与秩序等方面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以上这些特点还有一个重要的意义,就是其具有很好的历史借鉴意义,某些方面的经验与教训直到今天仍然没有失去鉴戒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