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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价格[2008]3295号卫生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卫生部《关于申请设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收费的函》(卫规财函[2008]26号)收悉。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的通知》(财综[2008]70号)规定,现就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