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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当前,我国在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在城乡公共服务供给不均等、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单一、缺乏规范的权责分配和问责制等诸多方面,究其原因,都与政府责任缺失存在密切关系。为应对政府责任缺失对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带来的影响,各级政府应以共享发展理念为引领,进一步明确自身责任定位,更好地发挥其在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中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政府;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责任定位
一、相关理论概述
基本公共服务是由政府主导、保障全体公民生存和发展基本需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公共服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指全体公民都能公平可及地获得大致均等的基本公共服务,其核心是促进机会均等,重点是保障人民群众得到基本公共服务的机会,而不是简单的平均化。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则强调在享受国家与社会提供的各种基本公共服务时,广大农村居民同城市居民一样,拥有平等的机会和权利,以及大致均等的结果,其实质是实现农民的共享发展和公平发展。
近十多年来,我国在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方面取得了历史性突破,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和均等化程度显著提高,初步形成基本公共服务的制度框架,但总体而言,与十八大提出的“加快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到2020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总体实现”目标相比,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还需要进一步发挥政府公共服务职能、通过制度完善等途径加快推进。
无论从理论、法律、还是政策角度来考察,政府在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程中都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当前,我国在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在城乡公共服务供给不均等、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单一、缺乏规范的权责分配和问责制等诸多方面,究其原因,都与政府责任缺失存在密切关系。为应对政府责任缺失对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带来的影响,当前迫切需要各级政府以共享发展理念为引领,进一步明确其责任定位,更好地发挥其在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中的积极作用。
通常说来,政府在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中的责任包括内部责任和外部责任两个方面。所谓内部责任,即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在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过程中所应承担的责任,是政府依靠自身的行政职能、行政权力所建立的内部控制;所谓外部责任是指政府对来自行政管理领域以外的、但与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密切相关的外部系统所履行的责任,包括法律责任、社会责任、政治责任、道德责任和维护公平正义的责任。
二、完善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中政府责任的对策建议
(一)内部责任方面
1.改革公共财政体制,完善支撑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体系
首先,建立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导向的转移支付制度。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综合衡量地方财政收入能力及公共产品提供责任,科学核定财政转移支付标准,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特别是均衡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其次,规范各级政府的事权范围和支出责任,适当扩大基层政府财权,使其财权与事权相统一。要应积极推行县乡财政体制改革,创造县乡财政解困的体制环境,多把财力留给基层,给县乡“休养生息”的机会。
2.打造以政府为主导、社会积极参与的多元化公共服務供给模式
进一步采取积极措施,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农村公共服务,增加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能力,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按照农村公共产品的不同属性,实施多主体、多渠道和多方式的供给模式,努力拓宽农村公共产品的融资渠道,实现公共产品供给主体的多元化,以补充政府对农村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的不足。政府要为各种社会力量更好地发挥作用提供各种服务,包括制度、规则、环境和信息等。
3.不断完善监督和约束机制
一是要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来规范基层政府的行为,加强对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的监督,明确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程序和监督方式。二是要在明确划分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职责的基础上,建立一个按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导向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和相应的政府问责制度,强化各级政府部门的责任意识。三是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完善信息统计收集和需求反馈机制,加强对本规划实施的动态跟踪监测,推动总结评估和督促检查。
(二)外部责任方面
1.完善法律法规体系,积极推进依法行政
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国家可考虑制定专门的规范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的法律法规。对地方而言,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应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尽快出台内容全面、可操作性强的地方法规,对城乡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供给主体与供给标准、资金来源、决策程序、均等化财政制度与责任分配、均等化供给途径与模式、公众的权利与义务等作出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好听证等公众参与程序,积极推进依法行政。
2.创新政府治理理念,提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
在公共行政过程中,各级政府要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树立服务意识、公仆意识,不断提升政府的公共服务能力。要更新发展观念,变“重经济增长,轻社会发展”的片面发展观为促进经济、社会和人和谐发展的科学发展观;要强化责任意识,把满足公众的需求作为工作的出发点,把实现公众的意愿作为工作的根本导向,把提高公众的满意度作为工作的最终目的,真正发挥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
3.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乡村
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项目与建设标准;加快危房改造步伐,建立健全农村基本住房安全保障长效机制;以农村垃圾和污水为治理为重点,稳步推进美丽洁净宜居乡村建设。争取到2020年,广大农村重现山清、水秀、天蓝、地绿的自然生态,农村居民住房、饮水和出行等基本生活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建成一大批美丽、宜居、文明、生态示范村。
作者简介:
时圣玉(1974—),男,山东临沂人,德州市行政学院哲学教研部副主任、副教授。
关键词:政府;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责任定位
一、相关理论概述
基本公共服务是由政府主导、保障全体公民生存和发展基本需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公共服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指全体公民都能公平可及地获得大致均等的基本公共服务,其核心是促进机会均等,重点是保障人民群众得到基本公共服务的机会,而不是简单的平均化。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则强调在享受国家与社会提供的各种基本公共服务时,广大农村居民同城市居民一样,拥有平等的机会和权利,以及大致均等的结果,其实质是实现农民的共享发展和公平发展。
近十多年来,我国在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方面取得了历史性突破,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和均等化程度显著提高,初步形成基本公共服务的制度框架,但总体而言,与十八大提出的“加快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到2020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总体实现”目标相比,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还需要进一步发挥政府公共服务职能、通过制度完善等途径加快推进。
无论从理论、法律、还是政策角度来考察,政府在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程中都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当前,我国在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在城乡公共服务供给不均等、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单一、缺乏规范的权责分配和问责制等诸多方面,究其原因,都与政府责任缺失存在密切关系。为应对政府责任缺失对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带来的影响,当前迫切需要各级政府以共享发展理念为引领,进一步明确其责任定位,更好地发挥其在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中的积极作用。
通常说来,政府在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中的责任包括内部责任和外部责任两个方面。所谓内部责任,即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在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过程中所应承担的责任,是政府依靠自身的行政职能、行政权力所建立的内部控制;所谓外部责任是指政府对来自行政管理领域以外的、但与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密切相关的外部系统所履行的责任,包括法律责任、社会责任、政治责任、道德责任和维护公平正义的责任。
二、完善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中政府责任的对策建议
(一)内部责任方面
1.改革公共财政体制,完善支撑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体系
首先,建立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导向的转移支付制度。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综合衡量地方财政收入能力及公共产品提供责任,科学核定财政转移支付标准,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特别是均衡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其次,规范各级政府的事权范围和支出责任,适当扩大基层政府财权,使其财权与事权相统一。要应积极推行县乡财政体制改革,创造县乡财政解困的体制环境,多把财力留给基层,给县乡“休养生息”的机会。
2.打造以政府为主导、社会积极参与的多元化公共服務供给模式
进一步采取积极措施,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农村公共服务,增加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能力,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按照农村公共产品的不同属性,实施多主体、多渠道和多方式的供给模式,努力拓宽农村公共产品的融资渠道,实现公共产品供给主体的多元化,以补充政府对农村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的不足。政府要为各种社会力量更好地发挥作用提供各种服务,包括制度、规则、环境和信息等。
3.不断完善监督和约束机制
一是要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来规范基层政府的行为,加强对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的监督,明确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程序和监督方式。二是要在明确划分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职责的基础上,建立一个按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导向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和相应的政府问责制度,强化各级政府部门的责任意识。三是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完善信息统计收集和需求反馈机制,加强对本规划实施的动态跟踪监测,推动总结评估和督促检查。
(二)外部责任方面
1.完善法律法规体系,积极推进依法行政
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国家可考虑制定专门的规范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的法律法规。对地方而言,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应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尽快出台内容全面、可操作性强的地方法规,对城乡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供给主体与供给标准、资金来源、决策程序、均等化财政制度与责任分配、均等化供给途径与模式、公众的权利与义务等作出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好听证等公众参与程序,积极推进依法行政。
2.创新政府治理理念,提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
在公共行政过程中,各级政府要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树立服务意识、公仆意识,不断提升政府的公共服务能力。要更新发展观念,变“重经济增长,轻社会发展”的片面发展观为促进经济、社会和人和谐发展的科学发展观;要强化责任意识,把满足公众的需求作为工作的出发点,把实现公众的意愿作为工作的根本导向,把提高公众的满意度作为工作的最终目的,真正发挥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
3.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乡村
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项目与建设标准;加快危房改造步伐,建立健全农村基本住房安全保障长效机制;以农村垃圾和污水为治理为重点,稳步推进美丽洁净宜居乡村建设。争取到2020年,广大农村重现山清、水秀、天蓝、地绿的自然生态,农村居民住房、饮水和出行等基本生活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建成一大批美丽、宜居、文明、生态示范村。
作者简介:
时圣玉(1974—),男,山东临沂人,德州市行政学院哲学教研部副主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