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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已经出现数据添附实践,有必要尝试构建数据添附制度,以妥善处理数据添附纠纷。法律应直接规定添附数据的确权规则,但允许当事人协商确定添附数据的再处置和补偿事宜。对于数据附合,添附人仅享有添附数据使用权,各部分数据的产权仍归属于原数据主体。对于数据混合,添附人对添附数据的权利仅及于因添附产生的“数据利用新形式”。对于数据加工、数据产品以及数据产品运作过程产生的衍生数据应当归属于添附人,但添附人不得侵犯原始数据权利人的合法利益。添附数据的利用应受到数据来源和数据利用方式两方面的限制。由添附人支付合理费用,是对被添附人进行救济的主要方式。具体数额,应根据添附人的主观状态、市场竞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