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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我国日益重视少数民族地区的法治建设,尤以新疆地区为重。法制教育是推进法治建设的必要途径,但目前我国少数民族学员的法制教育实效不佳,其主要原因有三:首先是语言交流的阻碍,其次是地理环境的限制,第三是区域经济发展程度,限制了法律的普遍适用。较为可行的解决方式是强化法制实践教育,建立适当的少数民族学员法制实践教育模式。对此,笔者吸取所在学院对少数民族学员法制实践教育的有益经验,提出应当注重开阔眼界、联系生活、加强交流,从内容选择、教学资源建设、教学方法与手段、教学队伍建设和效果评估等方面构建行之有效的法制实践教育模式。
关键词: 少数民族学员;法制教育状况;法制实践教育;模式
中图分类号:D262.3;D6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3-0041-02
作者简介: 阳慧玲(1981-),女,湖南醴陵人,法学硕士,长沙商贸旅游职业技术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法制教育,民事法律。
从2011年开始,国家开设了针对已被基层企事业单位招录的新疆少数民族学员岗前培训班(以下简称新疆班),我院是培训学院之一。对该批学员的培训,教学内容中占据重要比重的是社会主义法制观教育,分为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两个板块。
一、少数民族学员法制教育的研究意义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也是实现民族团结及社会长治久安的基础。要顺利开展此项工作,必须依靠广大的基层公务员或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发挥旗帜作用。如此,必然要求少数民族地区基层公务员或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身具备良好的法治意识和素养。2011年8月,国家民委制定的《民族法制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2011—2015年)》中提出“在少数民族高级干部培训班、民族地区干部培训班等各类培训班中,开展有针对性的民族法制宣传教育。”这说明,我国在推进少数民族地区法治进程中,将主要通过三种途径进行人员培养,一是大中专的学历教育,二是就业前的岗前培训,三是少数民族地区任职干部的法制培训[1]。对少数民族学员法制教育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与价值。
二、新疆班少数民族学员法制教育状况及原因分析
近年来,事关新疆少数民族地区或少数民族人士的恐怖活动案件频发,如伊宁市“3·02”故意杀人案、莎车县“7·28”严重暴恐袭击案、乌鲁木齐市火车南站“4·30”严重暴恐袭击案件等。新疆地区的法制教育状况并不尽如人意。结合笔者所在学院新疆班少数民族学员的法制教育状况,新疆少数民族地区法制教育实效不佳的原因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首先是语言交流的阻碍。新疆班少数民族学员均自小学习汉语,但在法律知识的学习方面,一来涉及大量专业性词汇;二来涉及精确修辞语法的应用;三来涉及缜密逻辑的运用。即使都已经经过了大中专院校的学历教育,学员们在学习过程中普遍仍比较吃力,遇到法律专业词汇或问题时会不自觉地使用本族语言表达。但“当前,法学教师懂民族语言的极少。”[2]
其次是地理环境的限制,使相当一部分少数民族学员适用法律的机会不多。以新疆为例,仅南疆就有219个边远乡镇[3]。交通、通讯不发达,民族风俗习惯是边远乡镇处理纠纷的主要手段。新疆各级法院为打通司法为民“最后一公里”,2013年新疆设置派出法庭301个,2014年新增18个。可见,新疆法院系统需要依靠“送法下乡”的方式,主动为少数民族群众解决法律纠纷。
第三是区域经济发展程度,限制了法律的普遍适用。新疆高院作过统计,2013年全区各级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22180件,民事案件183085件;2014年受理刑事案件32260件,民事案件208635件[4]。而知识产权案件,从2002年至2011年全疆法院共审理一、二审及再审案件1891件[5],数量远低于刑事、民事案件。因此,法律课程中涉及到较为复杂技术、经济关系的知识产权法、商事法等内容的部分,教授的难度相当大。
三、少数民族学员法制实践教育模式之构建
要提高少数民族地区的法制教育效果,需要针对上述原因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多层面因素进行改革,短期内要有所改观并有所成效殊为不易。“法律乃是整个社会生活的一部分,它绝不存在于真空之中。”[6]较为可行的方法是密切联系生活,强化法制实践教育,建立适当的法制实践教育模式。
(一)我院新疆班法制实践教育经验
我院针对新疆班学员的法制教育,主要通过法制剧场、模拟法庭、法庭旁听、学员生活法律纠纷答疑等多种途径使法制教育“渗透”到日常的学习和生活中。上述实践对建构少数民族学员法制实践教育模式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对于少数民族学员法制实践教育,首先要注重开阔眼界。我院在对新疆班学员的法制实践教学在教育方式方面,主要采用两种途径:一是走出去,即组织学员前往湖南省博物馆、韶山毛泽东故居等地参观学习;二是引进来,即利用学院主页、世界大学城空间,引导学员充分利用网络媒体。学员们的感悟远比课堂教学要深刻得多。其次要注重联系生活。美国近代著名法官霍姆斯曾说:“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我院在实践教学的内容选择方面,涵盖了学员今后生活中可能面对的主要问题。学员们对法制实践教育的学习兴趣很高。第三要注重加强交流。我院在实践教学的时段安排方面注重利用课余时间,组织了歌唱比赛、民族舞蹈比赛、古尔邦节等活动,学员们需要处理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民事纠纷、网络信息安全等法律问题,法律教师全程参与,具体指导学员运用法律知识,尽量降低法律风险。
(二)少数民族学员法制实践教育模式之建构
1.法制实践教育的教学资源建设。对少数民族学员的法制实践教育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一方面要通过实践教育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另一方面要通过实地考察学习强化民族融合的观念。因此法制实践教育的教学资源需要密切联系社会与政府机关,扩大对于社会资源的利用,为少数民族学员提供较多外出参观考察的机会,并要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实践教育基地。
2.法制实践教育的教学方法与手段。少数民族学员普遍存在的问题就是汉语不够流利,因此在实践教育中除了课堂的案例讨论之外,要多通过课间聊天、寝室交谈等生活场景与学员加强交流与互动,并采用较为简单的案例加以说明。
3.法制实践教育的效果评估。少数民族学员的法制实践教育效果直接决定了少数民族地区的法治建设水平,因此其教育实效需要实时评估。笔者认为可以采用阶段评估与期末评估相结合的方式,阶段评估时可通过学员访谈的方式了解其接受法制实践教育的感受,方便教师及时调整授课内容与方式;期末评估可通过笔试与完成任务来考核教育效果。
[ 参 考 文 献 ]
[1]为行文方便,本文将三种培养途径中的三类主体统称为“少数民族学员”.
[2]肖晗.论中国少数民族地区双语法律人才的培养[J].贵州民族研究,2011(1):140.
[3]曾贤荣.新疆南疆219个边远乡镇建5000套乡镇干部周转房[EB/OL].http://news.ts.cn/content/2012-06/28/content_6969150.htm,2015-07-19.
[4]以上2013年数据来自<新疆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13年)[EB/OL].http://www.xj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9875.2014年数据来自<新疆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14年)>[EB/OL].http://www.xj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5236,2015-07-19.
[5]新疆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02年-2011年)[EB/OL].http://www.xj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3260,2015-07-19.
[6]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507.
关键词: 少数民族学员;法制教育状况;法制实践教育;模式
中图分类号:D262.3;D6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3-0041-02
作者简介: 阳慧玲(1981-),女,湖南醴陵人,法学硕士,长沙商贸旅游职业技术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法制教育,民事法律。
从2011年开始,国家开设了针对已被基层企事业单位招录的新疆少数民族学员岗前培训班(以下简称新疆班),我院是培训学院之一。对该批学员的培训,教学内容中占据重要比重的是社会主义法制观教育,分为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两个板块。
一、少数民族学员法制教育的研究意义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也是实现民族团结及社会长治久安的基础。要顺利开展此项工作,必须依靠广大的基层公务员或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发挥旗帜作用。如此,必然要求少数民族地区基层公务员或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身具备良好的法治意识和素养。2011年8月,国家民委制定的《民族法制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2011—2015年)》中提出“在少数民族高级干部培训班、民族地区干部培训班等各类培训班中,开展有针对性的民族法制宣传教育。”这说明,我国在推进少数民族地区法治进程中,将主要通过三种途径进行人员培养,一是大中专的学历教育,二是就业前的岗前培训,三是少数民族地区任职干部的法制培训[1]。对少数民族学员法制教育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与价值。
二、新疆班少数民族学员法制教育状况及原因分析
近年来,事关新疆少数民族地区或少数民族人士的恐怖活动案件频发,如伊宁市“3·02”故意杀人案、莎车县“7·28”严重暴恐袭击案、乌鲁木齐市火车南站“4·30”严重暴恐袭击案件等。新疆地区的法制教育状况并不尽如人意。结合笔者所在学院新疆班少数民族学员的法制教育状况,新疆少数民族地区法制教育实效不佳的原因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首先是语言交流的阻碍。新疆班少数民族学员均自小学习汉语,但在法律知识的学习方面,一来涉及大量专业性词汇;二来涉及精确修辞语法的应用;三来涉及缜密逻辑的运用。即使都已经经过了大中专院校的学历教育,学员们在学习过程中普遍仍比较吃力,遇到法律专业词汇或问题时会不自觉地使用本族语言表达。但“当前,法学教师懂民族语言的极少。”[2]
其次是地理环境的限制,使相当一部分少数民族学员适用法律的机会不多。以新疆为例,仅南疆就有219个边远乡镇[3]。交通、通讯不发达,民族风俗习惯是边远乡镇处理纠纷的主要手段。新疆各级法院为打通司法为民“最后一公里”,2013年新疆设置派出法庭301个,2014年新增18个。可见,新疆法院系统需要依靠“送法下乡”的方式,主动为少数民族群众解决法律纠纷。
第三是区域经济发展程度,限制了法律的普遍适用。新疆高院作过统计,2013年全区各级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22180件,民事案件183085件;2014年受理刑事案件32260件,民事案件208635件[4]。而知识产权案件,从2002年至2011年全疆法院共审理一、二审及再审案件1891件[5],数量远低于刑事、民事案件。因此,法律课程中涉及到较为复杂技术、经济关系的知识产权法、商事法等内容的部分,教授的难度相当大。
三、少数民族学员法制实践教育模式之构建
要提高少数民族地区的法制教育效果,需要针对上述原因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多层面因素进行改革,短期内要有所改观并有所成效殊为不易。“法律乃是整个社会生活的一部分,它绝不存在于真空之中。”[6]较为可行的方法是密切联系生活,强化法制实践教育,建立适当的法制实践教育模式。
(一)我院新疆班法制实践教育经验
我院针对新疆班学员的法制教育,主要通过法制剧场、模拟法庭、法庭旁听、学员生活法律纠纷答疑等多种途径使法制教育“渗透”到日常的学习和生活中。上述实践对建构少数民族学员法制实践教育模式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对于少数民族学员法制实践教育,首先要注重开阔眼界。我院在对新疆班学员的法制实践教学在教育方式方面,主要采用两种途径:一是走出去,即组织学员前往湖南省博物馆、韶山毛泽东故居等地参观学习;二是引进来,即利用学院主页、世界大学城空间,引导学员充分利用网络媒体。学员们的感悟远比课堂教学要深刻得多。其次要注重联系生活。美国近代著名法官霍姆斯曾说:“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我院在实践教学的内容选择方面,涵盖了学员今后生活中可能面对的主要问题。学员们对法制实践教育的学习兴趣很高。第三要注重加强交流。我院在实践教学的时段安排方面注重利用课余时间,组织了歌唱比赛、民族舞蹈比赛、古尔邦节等活动,学员们需要处理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民事纠纷、网络信息安全等法律问题,法律教师全程参与,具体指导学员运用法律知识,尽量降低法律风险。
(二)少数民族学员法制实践教育模式之建构
1.法制实践教育的教学资源建设。对少数民族学员的法制实践教育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一方面要通过实践教育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另一方面要通过实地考察学习强化民族融合的观念。因此法制实践教育的教学资源需要密切联系社会与政府机关,扩大对于社会资源的利用,为少数民族学员提供较多外出参观考察的机会,并要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实践教育基地。
2.法制实践教育的教学方法与手段。少数民族学员普遍存在的问题就是汉语不够流利,因此在实践教育中除了课堂的案例讨论之外,要多通过课间聊天、寝室交谈等生活场景与学员加强交流与互动,并采用较为简单的案例加以说明。
3.法制实践教育的效果评估。少数民族学员的法制实践教育效果直接决定了少数民族地区的法治建设水平,因此其教育实效需要实时评估。笔者认为可以采用阶段评估与期末评估相结合的方式,阶段评估时可通过学员访谈的方式了解其接受法制实践教育的感受,方便教师及时调整授课内容与方式;期末评估可通过笔试与完成任务来考核教育效果。
[ 参 考 文 献 ]
[1]为行文方便,本文将三种培养途径中的三类主体统称为“少数民族学员”.
[2]肖晗.论中国少数民族地区双语法律人才的培养[J].贵州民族研究,2011(1):140.
[3]曾贤荣.新疆南疆219个边远乡镇建5000套乡镇干部周转房[EB/OL].http://news.ts.cn/content/2012-06/28/content_6969150.htm,2015-07-19.
[4]以上2013年数据来自<新疆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13年)[EB/OL].http://www.xj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9875.2014年数据来自<新疆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14年)>[EB/OL].http://www.xj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5236,2015-07-19.
[5]新疆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02年-2011年)[EB/OL].http://www.xj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3260,2015-07-19.
[6]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