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治化实现的社会基础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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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十八大四中全会于2014年10月23日在北京闭幕,此次会议作为改革开放以来中共首次以“依法治国”为主题的中央全会。全会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提出了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及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等任务,依法治国再次被提到重要议程。鉴于此,笔者首先回顾新中国成立以后的法治进程,然后叙述中国传统的“礼治”理念与西方“法治”理念的区别,最后从法治的基本要素和法治生成的社会条件来分析当今中国法治化所需要改进之处。
  关键词:礼治;法治;法治基本要素;法治生成条件
  中图分类号:D920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1-0128-02
  作者简介:钟良耿(1994-),男,广西南宁人,华东政法大学本科生,社会学专业。
  一、引言
  回顾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六十五年,中国经历了由成立之初的个人感召权威社会向法理权威型社会的转型进程,即人治向法治的转变进程。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方面,从1949年9月,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颁布,到《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破产法》等一批基础法律的通过,使得改革开放有法可依。在社会主义法治基本要求方面,从1978年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新时期法制建设的“十六字方针”,到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再到党的十八大上将沿用了30多年的“十六字方针”更新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可见中国早已经脱离了人治与法治的争论期,选择走上了法治化的道路。如果以1997年为我国真正法治进程的开端,至今已20年。即使经历了近20年法治观念在中国的实行,我们仍旧不能肯定现今的中国是一个实质意义上的法治国家。笔者将从中国社会的传统理念、法治的基本要素和法治生成的社会条件来阐述个人对中国法治问题的看法。
  二、中国社会传统的“礼治”理念
  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认为从基层来看,中国社会是乡土性的,而乡土社会是“礼治”的社会,中国社会在研究之时是带有“礼治”的色彩的。即使“依法治国”的理念已经在中国实行了近20年,但“依法治国”仍旧与“以德治国”紧密地联系着,纵观中华民族的发展史,“礼治”在中国历史上已经存在了几千年,自封建君主专制以来,礼治的理念就伴随着君主专制而产生。这里所指的“礼”是一种特定社会所形成的特定的文化,是一种社会公认合适的行为规范。“礼”不同于需要国家强制力所推行的法律,它不依靠一个外在的权力来推行,而是通过教化的手段使人服膺,人服从礼是一种主动的、下意识的行为,比如道德。
  综上所叙述的中国古代所传承下来的“以德代法”、“以礼治世”的理念,仍旧潜藏在大多数中国人民的心中,以“礼”为信仰的传统依旧没有被“法”的观念所破除。当代中国社会在经历了近20年的“依法治国”理念的施行后依旧难以真正进入法治阶段归根到底就是因为大多数的中国人民仍旧坚持以“礼”作为主导,以“法”作为辅助,普遍缺乏一种对法治的信仰,对法律的认同感。“合于礼”仍旧是大多数人的行动指南,切实地指导人们的工作和生活,而法律则是隐藏在礼背后的最后屏障。
  三、法治的基本要素的实现
  反观当今中国的法治现状,中华民族长期以来所形成的传统的“礼治”思想无疑对法治的推行造成了一定的阻碍。具有法治的信仰无疑是中国社会法治化的一个重要的思想基础,社会的法治化需要注意以下基本要素。
  (一)法律至上
  邓小平说“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在这里所指的领导人所代表的是权力)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由此可以得出,第一,法律本身不会因权力的胁迫而发生改变,具有一定的稳定性;第二,法律并不纯粹是统治者的需要而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普遍需求;第三,法律对社会上的所有人都有制度上的约束力;第四,法律是解决问题的最终手段。然而,当代的中国仍存在有违法律至上的情况,如具有中国特色的“上访”制度,人民大众进京上访期望上层的领导人能听取他们的苦衷,从而让上层领导对下层机关发出指示,通过行政手段来解决他们自身的问题。“上访”制度中最终帮助人民群众解决问题的并不是法律,而是上层领导的权力。
  (二)良法之治
  国家制定的法律应当是良好的法律,至少是体现一定民主政治的法律。良法之治意谓法治国家所依之法均应是以人权为核心和前提原则构建的良善之法,这就要求在制定法律时要满足法律内在价值的善和形式的善,即在法律的内在价值上要体现保障人权、自由、平等的基本价值;在法律形式上要具有公开性、可预期性、可操作性、可诉性、确定性、稳定性、不矛盾性。
  (三)体制保障
  体制保障即在法治的推进过程中一系列能促进法治化的制度保障。这就对我国在国家体制的设计方面提出了要求:一是权力制衡。二是司法独立。三是司法审查。西方普遍实行三权分立制度,三个主体都拥有一定的权力,三者之间更是一种制约的关系,“三权分立”制度较好的起到了权力制衡的作用。在中国,宪法所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可以看出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处于核心地位,而司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及地方人民法院)对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这就体现出司法是从属于立法和行政的,这也就造成了司法权被立法权和行政权过度干预,立法、司法、行政三者间的权力难以平衡。不仅如此,由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不仅拥有违宪审查权同时还拥有宪法解释权,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司法审查的主体之一其自身却可以脱离司法审查体系。即使全国人大能够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违宪审查,但由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宪法解释权,全国人大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司法审查也很难真正达到目的。因此,基于现阶段中国体制方面所出现的缺陷,笔者认为西方三权分立的思想能够部分借鉴,让司法机关进一步地剥离出行政机关的管辖,虽然由于中国并不是多党制的国家,司法机关难免会受到一定控制达不到完全的独立,但是相对的独立并不是不值得我们去追求。   四、法治生成的社会条件
  中国社会要完全实现“依法治国”的理念,除了需要满足法治的基本要素,还需有以下的社会因素参与其中。
  (一)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发展
  市场经济有三个要素:第一、平等的主体。只有市场主体拥有平等的地位,市场交易才能得到维系。而平等的主体地位就需要依靠法律来维护,第二、自由。没有了交易自由,市场经济将被计划经济所替代,而人的自由需要由法律确认和保障,否则自由这一要素极其容易受到侵犯,无从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自由。第三、财产。公民拥有私有财产才能进行市场交易,而公民的财产权也需要由法律来进行保护。第四、健全的交易规则。没有健全的交易规则就没有健康的市场经济,而基本上所有的交易规则都是法律来提供,交易规则更需要法律来确定。综上,市场经济绝不可能离开法治,法律维护了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市场经济与法律相辅相成。然而,在中国由于消费者和垄断企业的地位不平等,中国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地位不平等,集权制的国家体系也从某种程度上限制了公民的自由以及诸如股市方面的市场交易规则的不健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仍存在很多问题,这无疑不利于法治在中国的进一步推行,由此观之要真正实现中国的法治化就必须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
  (二)“市民社会”的发育
  西方政治思想将人类社会划分为“市民社会”和“专制国家”二元结构。在两者的关系上,不是国家决定和制约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决定和制约国家。法律的目的在于维护市民社会的权力,限制政治国家的权力,这就为“法治”所要求的“法律至上”和“限制权力”提供一种理论论证。“市民社会”需要法治来维护,同时法治的推行也需要“市民社会”来推行,“市民社会”与“法治”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对于中国而言,要构建真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第一要打破“重义务,轻权利”的传统;第二要缩小贫富差距,增加中产阶级在社会中所占的比例,并积极保护中产阶级的利益;第三要鼓励民间的社会组织的发展,通过社会组织来约束政府权力,保护公民权力,实现社会自治。
  (三)多元、民主政体的存在
  西方社会自古就存在着多种政体并立的局面。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由此可见,如果没有多元政体的并存,缺少了不同政体之间优劣的比较,“法治”的优点也不会较早显现,更为根本的是,西方特有的民主思想和民主政体在本质上能够容忍这种比较,并能通过公共选择的过程最终使“法治”优化而出。同时,一个多元化的政体有着多元化的社会价值观念,人与人之间由于有着不同的社会价值观念,不同的文化背景,人与人之间的认同感并不高。在这样一个多元文化背景的社会下,文化难以将社会上的所有人都串联起来,此时人们就会选择用法律来规制和整合整个社会,法治的理念就在社会的构成之初就深入人心。中国自秦始皇统一以来,实行的就是单一的专制政体,政治上的专制要求人们在文化上也“大一统”。这一文化“大一统”的传统一直延续到当代的中国,使得其余的亚文化则被主流的文化更加边缘化甚至成为中国社会的反文化,而主流文化的地位更加凸显,中国文化呈现出一种相对的单一性。中国人有着相同的文化背景,而共同的文化传统就成为了人与人之间的纽带,人们的思想观念是以“礼”为解决问题的首要选择,因此受制于单一制的政体模式和文化背景的“大一统”,中国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都没有萌生出真正意义法治的思想。那么中国是否要为了满足法治生成所需要的多元政体体制就要改变当今中国“一党执政”的格局呢?笔者认为,权衡利弊后“一党执政”更适合“多元政体”。虽然说“一党执政”会对法治化的进程产生阻碍,但并不是说完全的法治化就必须实行“多党制”。虽然多元政体能够尽早显现出法治的优势,能从某种程度上解决党权大于法律的问题促进法治的进程,并最终使得“以法处事”成为普世的理念,但要构建起法治的价值理念,并让法治的优势得以凸显实行多元政体并不是唯一的方法。如果法律能够保持自身的公正,能够比“礼”更能维护广大群众的利益,那么法治的理念就会得到社会的认同,法律就会逐渐地成为大众维护自身利益的第一选择,成为大众解决问题的最终手段。
  五、总结
  法治理念本身就是一个舶来品。中华民族在经历了数千年的专制统治后所形成的“礼治思想”早已根植在每一个中国人的潜意识之中,当代的中国社会虽然已经开始萌发出“法治”的治国理念,但在真正的实行中仍然面临着诸多的冲突。这些冲突不仅是中西方截然不同的社会体制上的冲突,同时也是中西方“法治”思想与“礼治”思想的冲突。当代的中国要想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主义“法治”不仅在社会体制上要借鉴西方国家先进的制度模式,构建出符合自身国情的社会主义法治体制,同时也要逐渐破除传统“礼治”的思想,形成“法律至上”的法治理念,如是中国的法治化道路才能更加通畅。
  [参考文献]
  [1]费孝通乡土中国[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2]徐永康法理学导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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