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跨境征信合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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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一带一路”战略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大战略,随着“一带一路”发展战略的不断深入推进,为沿岸各国经济与贸易合作提供了巨大的发展空间,但由于各国投资主体在经贸往来和金融合作中信用信息的不对称,金融机构之间缺乏信用数据的了解,限制了融资、贸易等相关活动的进一步发展。因此,本文认为加强跨境征信合作对促进征信数据的流动和共享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一带一路 跨境征信 数据流通
  中图分类号:F75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8.045
  一、一带一路与跨境征信
  “一带一路”是世界上跨度最长的经济大走廊,起源于中国,涉及世界60多个国家,是世界跨度最大、覆盖面最广的新兴经济带。“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总人口约44亿,经济总量达到21万亿美元,分别约占全球的63%和29% 。“一带一路”战略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推动沿岸各国经济发展与合作,促进资源流通和高效配置,共同打造开放、包容、普惠的区域经济合作架构。
  根据数据统计我国对外贸易的坏账率在5%左右,是发达国家的10-20倍,我国在对外贸易和投资的坏账率、账款拖欠期限均高于美国等发达国家 。同时“一带一路”沿线的许多国家在法律法规、政府效率、信用体系、汇率波动等方面存在较大的问题,这也间接地导致信贷风险增加,使整体跨境金融合作层次较低。
  二、发展“一带一路”跨境征信的必要性与作用
  世界贸易组织首席经济学家库普曼、首席统计师厄斯凯斯等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官员表示,在今后的一个时期,世界贸易将处于适度复苏期。近年来,世界贸易一直呈现增长。2012-2014年三年平均增速为2.4%,2014年世界货物贸易量增长2.8%,与世界贸易组织2014年9月预测的世界贸易增长3.1%比较接近,2016年将达到4.0%。整体来说,世界经济和贸易处于一个复苏上升的阶段 。(如图)
  2007-2016年世界货物贸易与世界经济增长对比
  在全球进出口贸易持续增长的背景下,各国企业都想了解到交易对方的行业地位、资产情况、企业信用等信息。当前信用数据主要通过咨询当地金融机构和工商部门等渠道获得,或者通过业务积累经验获得,根本无法满足快速经济发展合作的需求。加强跨境征信合作,不仅可以促进企业之间信用数据的流通、共享,还可以有效地降低交易成本和风险。
  (一)跨境征信是经济全球化发展的必然产物
  经济全球化是世界经济发展的一种必然趋势,经济全球化带来的是贸易全球化、投资全球化。正是由于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各国经济相互渗透,相互融合,跨国经济实体变得越来越多,为了顺利达到交易目的,各国企业都非常急需了解交易对方的信用状况。企业要走出去,首先需要了解交易对方的企业基本信息和信用状况,这样才能把握交易的主动权,而跨境征信可以使各交易方都能了解到对手的真实信用风险水平,从而使各方做出更好的决策。兵书曰:兵马未动,粮草先行。而跨境征信正是企业先行的“粮草”,为企业走出去保驾护航。
  (二)“一带一路”跨境征信的发展对征信业相对成熟国家的促进作用
  新加坡、中国、印度等国的征信业有了一定的发展,但都局限于本国,只能对国内贸易产生促进作用。由于跨境数据流通受到限制,这些国家很难获得对其他国家征信所必须的资料信息,很难对其他国家的贸易主体进行信用评估,在与他国个人或者企业进行交易时就会产生很大的风险成本。如果跨境征信能够得以发展,各国贸易者能够获得交易对方的信用评级,一方面能减少风险成本,促进交易能够迅速达成,另一方面对于国家整体的经济贸易发展也能起到长足的推动作用。
  (三)“一带一路”跨境征信的发展会倒逼部分国家国内征信业的发展
  征信业是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必然出现的产物,征信业的发展对于一国经济的重要性及促进意义毋庸置疑。“一带一路”跨境征信如果能达成共识或是形成条约形式,就会倒逼一些征信业刚刚起步甚至没有征信行业的国家,加快国内相关立法,加速建立全国征信体系。这些国家也能借着国外征信业发展的潮流,借鉴他国家的征信体系,大力发展国内征信行业。对于中国来说,可以向这些国家推广自己的征信业体系,帮助其建立发展国内征信行业。这也是中国制度体系走出去的一次机遇,在将来可能出现的“一带一路”跨境征信体系规则建立的谈判中取得更多的规则制定权。
  三、“一带一路”跨境征信合作制度建立的核心:跨境数据流通
  征信制度的建立与数据的采集、数据的处理以及数据的流通息息相关,可以说数据的采集、处理和流通组成了整个征信行业。而跨境征信制度建立的先决条件,就是数据的跨境流通。笔者认为由于各国征信发展不一、法律体系不同,建立一个统一的征信体系是很困难的。如高度一体化的欧盟至今也未能建立统一的征信体系。但是笔者认为并不需要操之过急地把征信体系的建立放到谈判桌上,而应把重心放在跨境征信制度建立的核心和前提条件——跨境数据流通上,通过条约的形式建立起各国数据无阻碍的流通,为将来可能建立统一征信体系打下基础。笔者将在下文对跨境数据流通规则建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一)达成允许跨境数据流通的共识
  一方面在WTO《服务贸易总协定》金融服务附件中的第二条(b)款:协定的任何规定不应理解为要求成员公开有关个人客户的业务和账户的信息,或公共实体拥有的任何秘密或专有信息 。可见在《服务贸易总协定》条款中,并不要求各国公开个人数据信息,各国也可以基于此条款拒绝跨境数据流通。另一方面各国文化政治经济的差异、国内关于隐私保护和数据跨国流通的法律规定不同,可能导致对跨国数据流通造成极大阻碍。例如我国《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征信机构在中国境内采集的信息的整理、保存和加工,应当在中国境内进行,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所以消除这些困难,建立起跨境数据无阻碍流通的桥梁是难点也是重点。笔者认为,“一带一路”上的各国应首先达成共识:特定内容数据的跨国流通是有利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各国不应以隐私保护为名不公正的阻碍特定内容数据的跨国流通。其次应当区分征信行业落后、数据采集困难的国家与征信行业相对成熟、有能力收集国内特定内容数据的国家。   对于征信行业落后、数据采集困难的国家,应给予支持帮助并允许采取过渡期制度。其他征信行业相对成熟的国家,如中国、新加坡等,应给予征信行业落后的国家在制度建立上的支持与帮助,将自己的制度(采集、处理及流通)推广到这些国家。从另一个角度说,这也是中国提升自己国际规则制定话语权的机会,是一种双赢的局面。同时在签订跨境数据流通协议时,也要允许这类国家采取过渡期的形式,按照计划表上的承诺,逐步发展国内征信行业,调整各国国内法,加强国内数据采集的能力以及对数据保护的能力。
  对于征信行业相对成熟,有能力收集国内特定内容数据的国家,应当进行更加深入的合作与交流,努力尝试制定更加详细的规则。事实上在欧盟的《个人数据保护指令》中,成员国向第三国传输数据的原则性条件是第三国提供充分保护。可见数据流通与数据保护之间的关系之密切。各国在允许特定内容跨境数据流通的基础上,在跨境数据流通保护方面进行更加广泛的合作,努力探索数据流通保护统一化、规则化。
  (二)跨境数据流通的原则
  2013年,世界银行国际征信业委员会制定的《征信国际通用原则》对征信规则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笔者建议可以参照世界银行国际征信业委员会的征信通用原则制定“一带一路跨境数据流通协议”原则,具体如下:
  1.共享原则。“一带一路”国家要允许跨境数据的流通,这是数据流通的前提。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不断推进,不同国家、地区之间的贸易往来、金融投资也不断增加,各交易方都急需信息数据。
  2.目的明确原则。数据的使用处理需预先设定目的,不能背离最初收集数据的目的而使用处理数据,同时目的变更时也应该是明确的。
  3.资料品质原则。各国要采取适当的方法核实流通数据的真实性,只有数据信息准确无误,才能反映被征信人的信用状况,这也是数据流通的目的 。
  4.安全原则。应当制定保护公司、个人的信息数据安全的规定,防止资料会遗失、毁坏或者非法公开的危险。
  5.参与原则。信息主体有权获得知悉自己的数据,有权对异议成立的资料进行删除、修改、完善或者补正,这也与资料品质原则相辅相成。
  (三)跨境流通数据的特定内容和范围
  跨境流通数据的内容和范围应当进行一定的限制。在TISA谈判中,美国著名智库彼得森国际经济研究所提出在TISA中确立一个基本原则,即“提供服务为目的的数据应当自由进行跨境流动,同时规定特定的例外情形”。可见数据的内容和范围首先被限定为“提供服务为目的的”。笔者认为,这种限定过于宽泛,且过于主观,所有征信过程中涉及的数据全都可以归类在“提供服务为目的”框架下。而且进行TISA谈判的国家大多在征信行业有着一定程度发展。在“一带一路跨境数据流通协议”中显然也需要对于流通数据的内容和范围应当做出限制,但是需要考虑充分考虑“一带一路”国家的现状。
  要实现数据的流通,首先应建立一套统一的、法定的数据流通标准,规范数据格式、内容。数据流通的内容主要包括企业信用数据和个人信用数据两个部分:
  1.企业信用数据一般包括企业的基本信息和工商等相关部门公示的相关信息。笔者认为对于企业信用数据进一步可以分为核心信用数据和非核心信用数据。比如核心信用数据包括企业的名称、年销售收入、资产负债表、银行信用记录、法院裁判等;非核心信用数据包括企业的地址、规模、分公司、发展趋势等。
  2.个人信用信息主要是个人的基本信息、交易和消费等信用信息和法院等机关的公开信息。笔者认为个人信用数据也可进一步分为核心信用数据和非核心信用数据。核心信用数据包括个人的姓名、银行信用记录、法院裁判等;非核心信用数据包括学历、住所、联系方式、消费记录等 。
  对于信用数据的采集、处理与分析是由各国自行制定,适用各自的国内法。流通协议只规定能够进入流通的数据内容;各国可以对非核心数据内容进行保留,但不得对核心数据进行保留。
  注释:
  数据来源: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world/2015-04/10/c_1114929999.htm.
  梁晶.我国中小外贸企业出口收汇风险成因及防范.现代经济信息.2014(24).
  资料来源: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2015年和2016年为预测数据,世界经济采用市场汇率).
  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 Annex on Financial Services, December, 1993.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注:《征信国际通用原则》指引包括:一是征信数据要准确、及时和充分,信息来源制度化、系统化,数据保存足够长的时间;二是数据处理要安全、可靠、高效;三是在法律和监管环境上要确保清晰、可预测、非歧视性、恰当并支持数据主体权利;四是在征信机构的治理上要确保机构治理科学有效等;五是在条件允许时促进数据的跨境流动。
  OECD Guidelines on the Protection of Privacy and Trans border Flows of Personal Data, September 23, 1980.
  梁薇薇、谢平安、磨雁能、李芳.中国——东盟跨境征信合作发展研究.征信.20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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