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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土地改革实施是从1949年至1953年,分三个阶段进行。先实施了“三七五减租”。第二步是“公地放领”,就是在转移私有土地所有权之前,先拿公家的地做示范,把公家所有的地拿出部分放领,转移所有权。到第三步才是民间私有土地所有权的转移,使“耕者有其田”。那时农复会帮各县市地政事务所开展土地改革的工作,除协同调查、设计、做政策拟订和拟定计划外,大部分是补助“政府”的出差费、旅费、预算或设备等,实际工作由“政府”部门执行。
而要实施“三七五减租”,必须先明了地籍,于是那时就进行地籍总归户的整理工作,这是很重要的。等则、分类也要清楚,因为“三七五减租”是按照土地过去三年的平均产量而定,指定标准产量等很多技术性工作,也由农复会帮忙进行。
其他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土地改革,都是把大片土地分给几百个几千个佃农,例如中南美洲国家的土地改革都涉及土地的重分割、分小,然后分配种植各种不同作物。台湾地区的土地改革却不牵涉土地的重分割,因为在你耕种的土地上,如你是佃农,地是租来的,现在转移给你,你变成土地所有者,但你的经营面积丝毫未变。只不过以前向地主缴地租,现在向“政府”缴地价。地价是土地标准产量的2.5倍,分缴十年,因此每年地价和地租相同,没有增加负担,而缴付十年之后即取得土地所有权。
所以,台湾地区的土地改革与很多国家和地区不同的一点,就在于只是所有权的转移,佃农取得所有权变成自耕农,并没有涉及经营面积的变化。因此土地改革只影响农地所有权的转移。
再者,在土地改革之前,台湾的农民不但是农场的劳工,同时也是农场的经营者,他要做出作物制度选择和肥料、水利等应用的决策。他知道施肥、用水等知识,他也从事耕地的经营设计和管理。因此,土地改革之后,农民的管理能力毫无问题。很多国家和地区的佃农在土地改革之前只是农地的劳工,决策经营的事情都不懂,产量自然无法提高。而台湾地区在土地改革之前,农民已先有农场经营的知识、技术和能力。所有权的获得进一步激励其增加生产,使产量提高。因此,台湾的土地改革,第一是农地经营单位没有受影响;第二是农民早已具有管理农场的能力。
很多国家和地区进行土地改革,在土地所有权转移上,政府要花很多钱,用钞票向地主买过来卖给农民,但是农民又不能马上缴现金,要分八年十年来还,这导致通货膨胀。这是实施土地改革时的大问题,既怕引起通货膨胀,又是实实在在花钞票向地主买土地。
台湾地区的土地改革却很特别,我们拟定的办法没有引起通货膨胀。地主的地要转移时,是按照标准产量的2.5倍算作地价,而地价的30%是付四大公营公司的股票,没有付现钞,只是把公营的四大公司变为民营。还有70%的地价,为保护地主免于通货膨胀的影响,是发谷物债券给地主,也不是付现金,分十年还。
“政府”在这个过程中,向农民拿标准产量2.5倍的地价,每年以稻谷收回。这边向农民收稻谷来还地主的地价,七成是以谷物债券作为付款,自农民收稻谷是收100%,其中七成换成债券,还有多的三成就补偿政府顶出去的四大公营公司的损失(顶出去以抵消地价30%的部分),所以“政府”两边扯平,还有余钱。“政府”还需要很多行政管理的经费,农复会即补助这方面。台湾的土地改革既成功又没有通货膨胀的现象,这个模式也是农复会帮忙策划的。
土地改革形式上是“政府”计划,各县市有地政事务所,但农复会有土地改革组协助,且补助土地改革行政经费的部分,如“政府”的出差费、加班费或印刷费等。地价的制定方式对农民和地主都有好处和公平。土地改革以后农民受到土地自有的鼓励,因而努力增产,增产所得均归农民所有。地主也没有吃亏,因为地价的30%是公司股票,地主等于变成资本家,还有70%分十年付债券,又算利息。
台湾土地改革成功的另一原因,在于“政权”所有者和土地所有者不是同一群人。刚到台湾,从大陆来的握有权力者都不是土地所有者,本地的地主则没有权力。在其他许多发展中国家,上述权力常集中于同一社会领袖群,由于既得利益团体的把持,因而不易规划及执行有效的土地改革方案。在菲律宾,地主或官员是同一人,土改自然就行不通;而在其他中南美洲国家,大地主有政治势力,与政府官员勾结在一起。
《台湾“土改”的前前后后:农复会口述历史》,黄俊杰访问、记录,九州出版社2011年9月。本文摘自该书“谢森中先生访问记录”,有删改,标题为编者所加
而要实施“三七五减租”,必须先明了地籍,于是那时就进行地籍总归户的整理工作,这是很重要的。等则、分类也要清楚,因为“三七五减租”是按照土地过去三年的平均产量而定,指定标准产量等很多技术性工作,也由农复会帮忙进行。
其他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土地改革,都是把大片土地分给几百个几千个佃农,例如中南美洲国家的土地改革都涉及土地的重分割、分小,然后分配种植各种不同作物。台湾地区的土地改革却不牵涉土地的重分割,因为在你耕种的土地上,如你是佃农,地是租来的,现在转移给你,你变成土地所有者,但你的经营面积丝毫未变。只不过以前向地主缴地租,现在向“政府”缴地价。地价是土地标准产量的2.5倍,分缴十年,因此每年地价和地租相同,没有增加负担,而缴付十年之后即取得土地所有权。
所以,台湾地区的土地改革与很多国家和地区不同的一点,就在于只是所有权的转移,佃农取得所有权变成自耕农,并没有涉及经营面积的变化。因此土地改革只影响农地所有权的转移。
再者,在土地改革之前,台湾的农民不但是农场的劳工,同时也是农场的经营者,他要做出作物制度选择和肥料、水利等应用的决策。他知道施肥、用水等知识,他也从事耕地的经营设计和管理。因此,土地改革之后,农民的管理能力毫无问题。很多国家和地区的佃农在土地改革之前只是农地的劳工,决策经营的事情都不懂,产量自然无法提高。而台湾地区在土地改革之前,农民已先有农场经营的知识、技术和能力。所有权的获得进一步激励其增加生产,使产量提高。因此,台湾的土地改革,第一是农地经营单位没有受影响;第二是农民早已具有管理农场的能力。
很多国家和地区进行土地改革,在土地所有权转移上,政府要花很多钱,用钞票向地主买过来卖给农民,但是农民又不能马上缴现金,要分八年十年来还,这导致通货膨胀。这是实施土地改革时的大问题,既怕引起通货膨胀,又是实实在在花钞票向地主买土地。
台湾地区的土地改革却很特别,我们拟定的办法没有引起通货膨胀。地主的地要转移时,是按照标准产量的2.5倍算作地价,而地价的30%是付四大公营公司的股票,没有付现钞,只是把公营的四大公司变为民营。还有70%的地价,为保护地主免于通货膨胀的影响,是发谷物债券给地主,也不是付现金,分十年还。
“政府”在这个过程中,向农民拿标准产量2.5倍的地价,每年以稻谷收回。这边向农民收稻谷来还地主的地价,七成是以谷物债券作为付款,自农民收稻谷是收100%,其中七成换成债券,还有多的三成就补偿政府顶出去的四大公营公司的损失(顶出去以抵消地价30%的部分),所以“政府”两边扯平,还有余钱。“政府”还需要很多行政管理的经费,农复会即补助这方面。台湾的土地改革既成功又没有通货膨胀的现象,这个模式也是农复会帮忙策划的。
土地改革形式上是“政府”计划,各县市有地政事务所,但农复会有土地改革组协助,且补助土地改革行政经费的部分,如“政府”的出差费、加班费或印刷费等。地价的制定方式对农民和地主都有好处和公平。土地改革以后农民受到土地自有的鼓励,因而努力增产,增产所得均归农民所有。地主也没有吃亏,因为地价的30%是公司股票,地主等于变成资本家,还有70%分十年付债券,又算利息。
台湾土地改革成功的另一原因,在于“政权”所有者和土地所有者不是同一群人。刚到台湾,从大陆来的握有权力者都不是土地所有者,本地的地主则没有权力。在其他许多发展中国家,上述权力常集中于同一社会领袖群,由于既得利益团体的把持,因而不易规划及执行有效的土地改革方案。在菲律宾,地主或官员是同一人,土改自然就行不通;而在其他中南美洲国家,大地主有政治势力,与政府官员勾结在一起。
《台湾“土改”的前前后后:农复会口述历史》,黄俊杰访问、记录,九州出版社2011年9月。本文摘自该书“谢森中先生访问记录”,有删改,标题为编者所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