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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技术侦查措施的引入
此次修正案第147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追捕被通缉或者被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技术侦查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这项规定很好地解决了技术侦查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刑诉法对技术侦查没有规定。二是对于有侦查权的检察机关并没有赋予技术侦查的权力。
(一)引入技术侦查措施的积极作用
一是将已经有的公安机关和安全机关的技术侦查措施通过法律规定而更加法治化;二是将技侦权力同样赋予检察机关;三是将这一权力的适用进行合理扩大:不仅作用于案件调查,也适用于追捕被通缉或者被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以,技术侦查的是这次修正案一大亮点。
(二)引入技术侦查措施的必要性
技术侦查措施的引入使得一种所谓"秘密侦查被合法化,刑诉法条款修改倒退"①的说法被提出。笔者认为这是对刑诉法基本规则的误解。因为在任何一个国家,技术侦查都不可以避免,关键是要有法律规定且规定适当、合理。技术侦查手段的运用并不必然导致侵犯人权,只要使用得当,未必侵犯公民权利。而且随着对常规侦查手段控制日益严格,秘密侦查手段作为替代性措施得以大幅度扩张用以有效打击各种隐形犯罪。可以说,技术侦查因其特殊的侦查效果,能够解决现实困境而必然得到刑事诉讼法合理授权。
二、关于沉默权与如实供述
修正案第49条首次规定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原则。但另一方面,修正案第117条保留了"如实回答"义务并将"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上升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引入"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规定,是顺应了历史潮流的,对此基本没有什么争议。但一下相关的问题受到了争议,下面将分别予以解释。
(一)如何看待修正案没有规定沉默权
有关沉默权的讨论在我国由来已久,近些年对于沉默权写入刑事诉讼法的呼吁更是日愈强烈。但是应当注意到,国际公约中只有"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定,而并无沉默权的明确要求。
现阶段对于侦查机关来说,口供仍然是作为一种重要的证据存在,并且也是侦查机关搜集其它证据的线索之一。过分强调犯罪嫌疑人保持沉默的权利,会使得侦查机关对犯罪的侦查力度有所降低。因此,我国选择"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定,但没有选择规定沉默权这一具体模式,既符合国际公约的要求,也符合中国的国情。
(二)如何看待"如实回答"的义务
从逻辑上分析,"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与"如实回答"的义务是互相矛盾的。一方面,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可以有不回答致使自己有罪问题的权利,另一方面,是否"如实回答"只能由侦查人员来判断,这在事实上使得犯罪嫌疑人陷入了自证其罪。
在任何国际规则都没有规定"如实供述"义务,"如实供述"无论从逻辑上还是国际惯例中都找不到合理根据。如实陈述违背了无罪推定原则,助长了诉讼活动中对口供的依赖,在造成实践中刑讯逼供屡禁不止。因此,有必要删除"应当如实回答"的内容以维护"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
(三)如何看待"坦白从宽"的合法化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迅速破案,查明案件事实,分化打击犯罪分子,惩罚和教育改造罪犯等方面发挥重要的功能。但是近年来不少学者对该政策有不同的看法。笔者认为"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刑事政策本身与无罪推定是并行不悖的。"坦白者从宽、抗拒者从严",是一项刑事责任裁量政策,体现了刑罚的个别化原则,至于是否坦白,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说是可以选择的而不是必须接受的义务。相关犯罪事实查清后,司法机关最终依据刑法实体法的规定予以处罚,适应的范围是刑事实体法律关系领域。将"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上升到刑诉法的规定,符合中国刑事政策、也符合国际上的通行做法。
三、完善侦查程序应该考虑几方面的内容
通过前述内容我们可以看出此次修正案对侦查程序改革是大有益处的,兼顾了保护人权和打击犯罪,整体上是成功的,但是因为其不周全、有矛盾,还需要细化条文、消除矛盾。笔者认为完善侦查程序应该考虑四方的内容。
(一)侦查程序改革必须要有可行性
侦查活动是一项极为消耗社会资源的活动,推行新的侦查制度会增加侦查机关的侦查成本。所以侦查程序改革必须要有可行性。我国地域辽阔,各个地区之间发展程度参差不齐,地区差异极大。在进行侦查程序改革的时候,要充分进行调查研究,充分了解各地侦查机关的工作现状。在立法的时候应当以各地调查中反映出来的整体水平为出发点。
(二)外国经验和中国实际情况相结合
在改革实践中,我们既应当避免对西方国家的经验不加辨别地全盘吸收的做法也要避免以"中国国情"为借口拒绝进行改革。因为法学知识带有很强的民族性和地方性。西方国家的法治经验不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所以,对我国侦查程序改革不能照搬外国经验而只能靠外国经验的启发,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独立的创造。此外实务界最容易以"国情特殊"为借口,拒绝或者抵制对侦查程序进行改革。所以只有顺应潮流,开展改革。但在改革的时候,要考虑到实际情况,改革的步伐不能过大,要有一个准备期和适应期。
(三)加大侦查程序改革的物质保障
我国当前侦查程序的改革的基本目标是要在一定程度上扩大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这意味着侦破案件消耗的成本将大幅度扩大。比如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证据地位大大下降后,侦查机关将花费更多的人力物力来勘验犯罪现场,还必须要对侦查员的素质进行培训从而使其能够充分适应新要求。这些培训花费的资金规模也是很大的等等。所以要保障侦查程序改革成功,则必须要加大对侦查机关的资金投入和物质保障。否则,侦查程序的改革就很可能不会成功。
四、结语
侦查程序是刑事诉讼程序重要的组成部分,因此侦查程序的改革和完善必将对国家的司法改革产生重要影响。由此次刑诉法大面积修改我们也可以看出国家对侦查程序的改革的决心和力度,我们有理由相信一个完善的侦查程序不久就会呈现于世人面前,到那时国家的长治久安、社会的公正正义再也不只是空想。
注释:
①王建勋:"秘密侦查被合法化,刑诉法条款修改倒退",
http://www.chinaelections.org/NewsInfo.asp?NewsID=213882,发布时间2011年9月5日。
参考文献:
[1] 高一飞 聂子龙:"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的艰难平衡:评刑诉法修正案中侦查部分中的争议问题",《河北法学》,2012年第2期。
[2] 郭丽萍 刘振宇:"侦查程序改革的价值理念和基本方法",《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8年11月第6期。
作者简介:李丹媚(1988-),女,湖北宜昌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1级侦查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此次修正案第147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追捕被通缉或者被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技术侦查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这项规定很好地解决了技术侦查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刑诉法对技术侦查没有规定。二是对于有侦查权的检察机关并没有赋予技术侦查的权力。
(一)引入技术侦查措施的积极作用
一是将已经有的公安机关和安全机关的技术侦查措施通过法律规定而更加法治化;二是将技侦权力同样赋予检察机关;三是将这一权力的适用进行合理扩大:不仅作用于案件调查,也适用于追捕被通缉或者被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以,技术侦查的是这次修正案一大亮点。
(二)引入技术侦查措施的必要性
技术侦查措施的引入使得一种所谓"秘密侦查被合法化,刑诉法条款修改倒退"①的说法被提出。笔者认为这是对刑诉法基本规则的误解。因为在任何一个国家,技术侦查都不可以避免,关键是要有法律规定且规定适当、合理。技术侦查手段的运用并不必然导致侵犯人权,只要使用得当,未必侵犯公民权利。而且随着对常规侦查手段控制日益严格,秘密侦查手段作为替代性措施得以大幅度扩张用以有效打击各种隐形犯罪。可以说,技术侦查因其特殊的侦查效果,能够解决现实困境而必然得到刑事诉讼法合理授权。
二、关于沉默权与如实供述
修正案第49条首次规定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原则。但另一方面,修正案第117条保留了"如实回答"义务并将"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上升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引入"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规定,是顺应了历史潮流的,对此基本没有什么争议。但一下相关的问题受到了争议,下面将分别予以解释。
(一)如何看待修正案没有规定沉默权
有关沉默权的讨论在我国由来已久,近些年对于沉默权写入刑事诉讼法的呼吁更是日愈强烈。但是应当注意到,国际公约中只有"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定,而并无沉默权的明确要求。
现阶段对于侦查机关来说,口供仍然是作为一种重要的证据存在,并且也是侦查机关搜集其它证据的线索之一。过分强调犯罪嫌疑人保持沉默的权利,会使得侦查机关对犯罪的侦查力度有所降低。因此,我国选择"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定,但没有选择规定沉默权这一具体模式,既符合国际公约的要求,也符合中国的国情。
(二)如何看待"如实回答"的义务
从逻辑上分析,"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与"如实回答"的义务是互相矛盾的。一方面,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可以有不回答致使自己有罪问题的权利,另一方面,是否"如实回答"只能由侦查人员来判断,这在事实上使得犯罪嫌疑人陷入了自证其罪。
在任何国际规则都没有规定"如实供述"义务,"如实供述"无论从逻辑上还是国际惯例中都找不到合理根据。如实陈述违背了无罪推定原则,助长了诉讼活动中对口供的依赖,在造成实践中刑讯逼供屡禁不止。因此,有必要删除"应当如实回答"的内容以维护"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
(三)如何看待"坦白从宽"的合法化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迅速破案,查明案件事实,分化打击犯罪分子,惩罚和教育改造罪犯等方面发挥重要的功能。但是近年来不少学者对该政策有不同的看法。笔者认为"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刑事政策本身与无罪推定是并行不悖的。"坦白者从宽、抗拒者从严",是一项刑事责任裁量政策,体现了刑罚的个别化原则,至于是否坦白,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说是可以选择的而不是必须接受的义务。相关犯罪事实查清后,司法机关最终依据刑法实体法的规定予以处罚,适应的范围是刑事实体法律关系领域。将"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上升到刑诉法的规定,符合中国刑事政策、也符合国际上的通行做法。
三、完善侦查程序应该考虑几方面的内容
通过前述内容我们可以看出此次修正案对侦查程序改革是大有益处的,兼顾了保护人权和打击犯罪,整体上是成功的,但是因为其不周全、有矛盾,还需要细化条文、消除矛盾。笔者认为完善侦查程序应该考虑四方的内容。
(一)侦查程序改革必须要有可行性
侦查活动是一项极为消耗社会资源的活动,推行新的侦查制度会增加侦查机关的侦查成本。所以侦查程序改革必须要有可行性。我国地域辽阔,各个地区之间发展程度参差不齐,地区差异极大。在进行侦查程序改革的时候,要充分进行调查研究,充分了解各地侦查机关的工作现状。在立法的时候应当以各地调查中反映出来的整体水平为出发点。
(二)外国经验和中国实际情况相结合
在改革实践中,我们既应当避免对西方国家的经验不加辨别地全盘吸收的做法也要避免以"中国国情"为借口拒绝进行改革。因为法学知识带有很强的民族性和地方性。西方国家的法治经验不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所以,对我国侦查程序改革不能照搬外国经验而只能靠外国经验的启发,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独立的创造。此外实务界最容易以"国情特殊"为借口,拒绝或者抵制对侦查程序进行改革。所以只有顺应潮流,开展改革。但在改革的时候,要考虑到实际情况,改革的步伐不能过大,要有一个准备期和适应期。
(三)加大侦查程序改革的物质保障
我国当前侦查程序的改革的基本目标是要在一定程度上扩大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这意味着侦破案件消耗的成本将大幅度扩大。比如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证据地位大大下降后,侦查机关将花费更多的人力物力来勘验犯罪现场,还必须要对侦查员的素质进行培训从而使其能够充分适应新要求。这些培训花费的资金规模也是很大的等等。所以要保障侦查程序改革成功,则必须要加大对侦查机关的资金投入和物质保障。否则,侦查程序的改革就很可能不会成功。
四、结语
侦查程序是刑事诉讼程序重要的组成部分,因此侦查程序的改革和完善必将对国家的司法改革产生重要影响。由此次刑诉法大面积修改我们也可以看出国家对侦查程序的改革的决心和力度,我们有理由相信一个完善的侦查程序不久就会呈现于世人面前,到那时国家的长治久安、社会的公正正义再也不只是空想。
注释:
①王建勋:"秘密侦查被合法化,刑诉法条款修改倒退",
http://www.chinaelections.org/NewsInfo.asp?NewsID=213882,发布时间2011年9月5日。
参考文献:
[1] 高一飞 聂子龙:"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的艰难平衡:评刑诉法修正案中侦查部分中的争议问题",《河北法学》,2012年第2期。
[2] 郭丽萍 刘振宇:"侦查程序改革的价值理念和基本方法",《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8年11月第6期。
作者简介:李丹媚(1988-),女,湖北宜昌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1级侦查学专业硕士研究生。